破產債權申報期限

破產債權申報期限,是指法律規定的債權人行使破產參加權,向法院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要求參加破產清償的訴訟期限。債權人須通過申報債權方式提出行使權利的請求,才可能在破產程式中得到償還。一些國家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向破產管理人進行,我國則規定申報債權向法院進行。各國法律通常規定,在破產宣吿後申報債權,破產宣告前開始和解程式的,也應申報債權。中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債權申報在法睥受理破產案件後進行。債權申報定有期限,有的國家為固定期間,有的國家則為一彈性期間,由法院視案情在彈性期間內確定。

我國法律規定,以通知書形式送達破產案件受理通知的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限為收到通知後一個月,以公告形式送達的債權人,申報期限為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對逾期未申報的債權,有的國家規定,在破產程式中便不予清償,有的國家規定,債權人仍可補報,但需自行承擔債權調查費用,對以前所進行的訴訟活動也不得再提出異議,在分配除斥期間內仍未申報的不予清償。我國法律規定,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在破產程式中不予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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