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拖欠稅金是否受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債權申報期限限制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拖欠稅金是否受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債權申報期限限制問題的答覆》在2002.01.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拖欠稅金是否受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債權申報期限限制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2.01.18
  • 實施時間:2002.01.18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2001]138號“關於拖欠稅金是否受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債權申報期限限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不屬於破產債權,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第九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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