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師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偃師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承擔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檢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承辦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承辦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基本介紹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市煤炭工業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屬事業調整為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領導。
(三)加強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四)加強對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

主要職責

(二)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擬訂全市安全生產政策、規劃,組織實施工礦商貿行業有關規章規程標準。
(三)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定期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指導、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
(四)負責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組織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五)承擔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並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六)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重大危險源監控及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八)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九)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十)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培訓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全市安全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協助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和註冊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防和處置本部門、本系統的突發公共事件。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內設個6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首問服務科)
組織協調機關辦公,擬訂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承擔機關文秘、信息、保密、檔案、提案、信訪和行政事務等方面的工作;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承辦機關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及註冊管理工作。
對來電、來訪、諮詢、查詢或業務辦理單位和人員實行首問負責,全程進行協調服務;給予辦事人員明確的介紹、答疑或指引等服務,一次性告知相關辦事程式;協調相關科室按照有關程式和承諾辦結時間進行辦理並全程跟蹤督導;對當事人反映問題、請辦事項的處理結果或意見歸檔保存。
(二)綜合協調科(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科)
承擔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管理、督查和考核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聯繫各有關部門和各鄉(鎮、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掌握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負責全市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承擔安全生產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協調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專家組管理工作;
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企業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情況;貫徹實施上級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執法規章和標準;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和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等工作。
(三)監督管理一科
依法監督檢查煤礦、非煤礦山、石油、燃氣、地質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申報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相關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價、評估工作;指導協調相關行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組織相關行業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指導協調或參與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四)監督管理二科(煙花爆竹監督管理科)
依法監督檢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電力、貿易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指導、協調和監督公安、交通、鐵路、水利、林業、住建、國防科技、郵政、信息產業、旅遊、質檢、環保等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價、評估工作;指導協調相關行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組織相關行業的事故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指導協調或參與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依法監督檢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承擔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經營(批發)準入管理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價、評估工作;指導協調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組織和參與相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五)監督管理三科(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
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和擴建的安全審查、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和容器專業生產企業的安全審查和定點、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市內危險化學品告知性備案工作並監督檢查;依法監督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相關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價、評估工作;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申報工作;指導協調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組織和參與相關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指導協調或參與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組織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指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習;統一指揮、協調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分析預測重大事故風險,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六)政策法規科(培訓科)
組織、研究、擬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科學技術示範及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鑑定和技術推廣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按照投資許可權負責相應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實施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
組織起草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承辦安全生產方面的聽證、行政複議工作;指導安全生產系統的法制建設;監督和指導市安全生產監察大隊的各項工作;組織研究安全生產重大決策;組織起草重要檔案、重要會議報告;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和宣傳教育工作。
指導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依法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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