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行政執法投訴處理辦法

為制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陽市行政執法投訴處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12日
  • 發布單位:信陽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的受理與處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部門(含法律授權的組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向市、縣(區)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訴和舉報。
提出投訴和舉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為投訴人。被投訴和舉報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稱為被投訴人。
監察、信訪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理、處理的投訴舉報事項,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投訴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負責行政執法投訴案件的受理、處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投訴案件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便民高效、違法必究的原則。
第二章 行政執法投訴的範圍和方式
第五條 下列投訴舉報事項,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受理: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三)行政執法行為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沒有執法資格或持無效執法證件進行行政執法活動的;
(五)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時不依法出示執法證件的;
(六)違法事實認定不清,處理結果顯失公平的;
(七)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同時應當向投訴人說明理由:
(一)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不屬於行政執法行為的;
(二)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受理的民事、刑事案件;
(三)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受案範圍,並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的;
(四)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範圍,並在法定行政訴訟期限內的;
(五)已經進入行政複議、仲裁、司法程式的案件,或者對行政複議、仲裁、訴訟結果不服的;
(六)已經進入信訪處理程式,或者對信訪結果不服的;
(七)投訴事項已由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機關依法受理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條 投訴人可以採取電話、電子郵件、信函、來訪等形式進行投訴,但是應當向受理機關提交相關投訴材料。內容包括: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投訴請求以及相關的事實和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反映問題要客觀真實,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使用真實姓名及聯繫地址、電話,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舉報。受理機關應當對投訴人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投訴人委託他人代理投訴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投訴人的授權委託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
第三章 行政執法投訴的處理
第八條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行政執法投訴,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立案受理。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但不屬於本機構受理的,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向有權管轄的機構投訴;
對於不符合投訴受理範圍的,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對受理的投訴,應當依據《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採取調查措施、核實有關情況,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隱瞞和偽造。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進行調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出示《河南省行政執法監督證》。
調查人員與行政執法投訴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迴避由受理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經過調查、核實,投訴內容屬實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如遇重大問題,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經調查、核實,投訴內容不屬實的,向投訴人說明情況,並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接受《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的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處理並報告處理情況;在規定期限內未依法處理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發出《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依法予以撤銷或者糾正。
《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應當加蓋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專用章。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辦理投訴執法案件應當自立案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複雜,需要延長的,經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對投訴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認為應由其他機關作出處理的,應當制發處理建議書,接受建議的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作出處理,並報送處理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
(一)拒絕提供情況和有關材料或者隱瞞、虛報情況和有關材料的;
(二)阻撓或者變相阻撓調查的;
(三)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
(四)不按規定期限報送處理結果的。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暫扣或者依法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並建議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其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二)干擾、阻撓、抵制司法行政機關處理投訴的;
(三)對投訴人或者相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可以結合具體實際,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信陽市行政執法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開發區,市政府各部門:
《信陽市行政執法投訴處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信陽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2日

解讀

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規範行政執法活動,提高行政執法效能,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市司法局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監督職能作用,起草制定了《信陽市行政執法投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已正式公布實施。現將《辦法》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義
2020年是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終局之年,也是落實完成黨政機構改革、各級各部門立足新時代推動新發展的起步之年。一方面,雖然現階段我市各行政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在增強,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在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在增強,但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部分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素質不高、程式意識不強,行政執法透明度不高,重權力輕責任、濫用自由裁量權等不作為、亂作為的情況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社會公眾的自我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但我市還存在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方式、監督渠道不健全等問題。制定《辦法》,規範對不服行政執法行為投訴的處理,是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拓寬行政執法監督渠道的現實需求,能夠有效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確保我市各行政執法部門規範執法,按工作質量要求和時間節點完成法治政府建設各項工作任務。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行政執法投訴案件的受理、處理機關
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投訴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負責行政執法投訴案件的受理、處理和監督工作。
(二)處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的基本原則
行政執法投訴案件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便民高效、違法必究的原則。
(三)行政執法投訴的受理範圍
下列投訴舉報事項,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受理: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超越法定職權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行為違反法定程式的;沒有執法資格或持無效執法證件進行行政執法活動的;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時不依法出示執法證件的;違法事實認定不清,處理結果顯失公平的;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同時應當向投訴人說明理由: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不屬於行政執法行為的;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受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受案範圍,並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的;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範圍,並在法定行政訴訟期限內的;已經進入行政複議、仲裁、司法程式的案件,或者對行政複議、仲裁、訴訟結果不服的;已經進入信訪處理程式,或者對信訪結果不服的;投訴事項已由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機關依法受理的;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行政執法投訴的受理期限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行政執法投訴,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立案受理。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但不屬於本機構受理的,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向有權管轄的機構投訴;
對於不符合投訴受理範圍的,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並說明理由。
(五)行政執法投訴的調查及處理要求
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對受理的投訴,應當依據《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採取調查措施、核實有關情況,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隱瞞和偽造。
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經過調查、核實,投訴內容屬實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如遇重大問題,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經調查、核實,投訴內容不屬實的,向投訴人說明情況,並做好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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