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
組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縣工商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以及縣物價局的價格監督檢查職責,縣政府辦公室(縣科學技術局)的專利行政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掛縣知識產權局牌子。保留縣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不再保留縣工商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職能轉變
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加快建立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對標國際、國家提高縣內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縣建設。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大力壓縮企業開辦時間;推廣商事登記全程電子化,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大幅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
嚴守安全底線,依法加強食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統一執法。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聯合懲戒,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提高服務水平,整合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舉報等專線;加強12315指揮平台建設;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完善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強化全過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信用監管,按照“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完善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審評、檢查、檢驗、監測等體系,提升監管隊伍職業化水平;推進追溯體系建設,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風險,保障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有效,滿足新時代公眾用藥用械用妝需求。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市場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法律和政策,參與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有關政策、標準,組織實施質量強縣戰略、食品安全戰略、標準化戰略、智慧財產權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全縣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負責全縣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全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全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建設。組織查處重大複雜案件,協調跨區域執法工作。規範全縣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根據授權,承擔相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組織指導全縣價格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全縣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擬訂全縣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指導商城縣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六)負責全縣巨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全縣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建立並統一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全縣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和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全縣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全縣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八)負責全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組織指導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九)負責全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擬訂全縣食品安全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
(十)負責全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全縣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全縣食品及相關產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全縣特殊食品生產許可、備案和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全縣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全縣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依法承擔地方標準組織制定工作。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管理全縣商品條碼工作。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全縣檢驗檢測工作。擬訂全縣檢驗檢測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縣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
(十五)負責全縣智慧財產權監督管理和保護運用。擬訂實施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運用和交易運營的政策、規劃。建設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公共服務體系、指導商標專利執法,保護智慧財產權,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
(十六)負責全縣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對外交流與合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十七)負責促進全縣非公經濟發展,指導、協調全縣市場監督管理系統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工作。
(十八)負責全縣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許可、檢查和處罰,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檢查和處罰。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負責對全縣疫苗、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的質量監管。負責全縣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總體質量狀況的評價性抽樣檢驗和監督性檢驗工作,組織開展全縣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和處置工作。負責實施全縣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
(十九)按照“一崗雙責、權責一致”的原則,加強黨風廉政和安全生產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二十)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分工
1、與縣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與縣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與縣農業農村局有關職責分工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縣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會同縣衛生健康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4、與縣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商務局負責與經貿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談判、合作磋商和立場協調,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等工作。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政務運行、政務信息、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機要、檔案、信訪、平安建設、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承辦綜合性會議;承擔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組織協調全縣市場監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承擔協調推進全縣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整合分析和市場環境評價;擬訂全縣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重要綜合性檔案、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並指導全縣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承擔並指導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擔並指導系統網路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新聞宣傳、新聞發布、輿情監測和分析處置工作。
(二)法規股。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實施規範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聽證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本部門權責清單相關工作。擬訂全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及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查處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查辦工作;組織查辦、督查督辦具有全縣性影響的案件;統籌協調跨區域、跨部門執法工作;負責案件信息綜合統計管理工作。
(三)登記註冊股。擬訂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制度措施並指導實施;承擔指導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指導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登記註冊工作。
(四)行政審批股。承擔市場監督管理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審核相關工作;組織協調涉及其他部門聯合審批的相關事項;負責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登記註冊和行政審批事項;指導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有關許可工作。
(五)信用和網路監督管理股。擬訂全縣市場主體信用監督管理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運用工作;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管理及信用修復工作,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組織實施對市場主體“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跨部門聯合抽查的協調工作。負責市場監管大數據工作。擬訂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協調全縣網路市場行政執法;組織指導網路商品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
(六)價格監督檢查股。擬訂全縣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全縣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
(七)市場監管股。擬訂全縣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直銷市場監管、禁止傳銷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組織指導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根據委託承擔反壟斷相關工作。擬訂全縣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組織監測全縣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組織指導全縣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擬訂全縣規範市場秩序的具體措施;承擔規範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工作,監督管理有關市場交易行為;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動產抵押登記工作;組織開展對經紀人、經紀機構、經紀活動以及有關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市場專項治理工作;承擔平安市場、誠信市場等創建工作。
(八)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股。承擔“質量強縣”組織協調工作;承擔統籌全縣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套用工作;組織實施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制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實施全縣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和產品防偽工作;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組織全縣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擬訂全縣重點監督的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產品質量縣級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監督和專業性監督;承擔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九)食品安全協調股。擬訂推進全縣食品安全戰略的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統籌協調食品全過程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示範創建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考核評價工作;承擔商城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股。分析掌握全縣生產領域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食鹽生產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全縣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參與制定生產環節食品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計畫。
(十一)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股。分析掌握全縣流通領域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勢,擬訂全縣食品流通、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和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食鹽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制定流通環節食品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計畫。
(十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股。組織實施並指導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分析掌握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意見;組織實施並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參與制定和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計畫;組織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
(十三)食品藥品安全抽檢監測股。擬訂全縣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督抽檢制度和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承擔風險監測工作,組織排查風險隱患。
(十四)藥品、化妝品監督管理股。擬訂藥品、化妝品經營、使用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和指導實施藥品、化妝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實施藥品零售和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藥品、化妝品流通和使用環節的不良反應監測並依法處置;配合實施流通領域藥品、化妝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制定流通領域藥品、化妝品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計畫。
(十五)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股。擬訂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實施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監督檢查;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並依法處置;參與制定經營、使用環節醫療器械監督抽檢計畫。
(十六)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擬定並組織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指導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監督管理全縣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套用。
(十七)標準計量股。擬定全縣標準化規劃、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縣地方標準立項、審查、編號和發布工作;指導監督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組織開展標準化示範試點工作;組織開展標準化國際、區域合作和採用國際標準工作;協助查處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等重大違法行為;管理全縣商品條碼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統籌規劃全縣量值傳遞溯源體系;承擔全縣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全縣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承擔縣級計量技術規範體系建立及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全縣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
(十八)認證、檢驗檢測監督管理股。組織實施國家認證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落實國家認證行業發展規劃;統一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全縣認證認可工作,規範認證認可活動;協助查處認證違法行為;組織參與相關國際和區域性組織活動。組織實施國家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承擔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規範檢驗檢測活動,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組織協調推進全縣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改革發展工作;協助查處檢驗檢測違法行為。
(十九)智慧財產權股。擬訂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和建設智慧財產權強縣的政策規劃;協調指導區域和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運營、審查評議和軍民融合工作;擬定實施智慧財產權激勵獎勵和轉化運用的政策措施;承擔全縣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與監管工作;指導商標註冊、專利申請和原產地地理標誌申請相關前置服務工作。擬訂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工作;牽頭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調和執法協作機制;承擔指導全縣專利、商標、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保護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工作;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承擔原產地地理標誌、特殊標誌等官方標誌保護工作;組織指導智慧財產權預警和涉外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開展有關專項打假活動。
(二十)消費者權益保護股。(掛“3.15”投訴中心牌子)貫徹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措施、辦法;承擔全縣消費維權工作,指導消費環境建設;組織指導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指導調解消費糾紛工作;指導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的受理、處理工作,承擔12315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網路平台業務套用工作;負責消費者投訴和民眾舉報的經濟案件的快速分流、跟蹤、督查和處理結果的反饋;匯總、分析、管理和使用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數據、及時提供消費預警信息;負責重大突發性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事件的應急處置、協調調度、督辦反饋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科技和財務股(內部審計股)。擬訂實施相關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提出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組織相關科研攻關、技術引進、成果套用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指導全縣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基層基礎建設和裝備配備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二十二)人事股。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外事等工作。組織指導基層規範化建設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相關規定設定。
行政編制
商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編制151名(含直屬單位及鄉鎮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暫定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檢驗師、食品安全總監、藥品安全總監各1名;股級職數22名。
商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直屬單位、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及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設定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商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副書記:何征
商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雷剛
工作指南
辦公地址
地址:商城縣金剛台大道東段6號。
辦公時間
工作時間(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縣委編辦承擔,規定的調整由縣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