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企業
所得稅減免是指國家運用
稅收經濟槓桿,為鼓勵和扶持企業或某些特殊行業的發展而採取的一項靈活調節措施。企業所得稅條例原則規定了兩項
減免稅優惠,一是
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實行定期
減稅或
免稅;二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
減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對稅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屬於政策性強,影響面大,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的,經國務院同意,可以繼續執行。
內容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經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
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2年。
(2)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生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導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
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
所得稅;對新辦的
獨立核算的從事
諮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徵所得稅2年;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
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 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二年。
(3)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以及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
所得稅5 年;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興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
(4)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3年。
(5)企業事業單位進行
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
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
(6)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
(7)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
從業人員總數的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免徵
所得稅3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
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減半徵收所得稅2年。
(8)高等學校和中國小校辦工廠,暫免徵收所得稅。
(9)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徵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稅。
(10)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於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
會計處理
企業
所得稅減免稅的會計處理,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在會計實務操作中,都有不同的見解。(本文所稱減免稅,特指在稅率、
稅基確定情況之下的稅款減免,主要包括日常稅收征管中的征前減免和各種
退稅,不包括稅基優惠、稅率優惠以及抵繳稅款的會計處理。)
一、常用原則與方法 原則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由於不是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之中發生的,而且受到
行政行為影響,處於企業(
納稅人)可控範圍之外,與企業一般經營行為性質不同,所以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核算。
方法
當前,關於企業
所得稅退稅的會計處理,有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實際收到的退稅是企業當期
所得稅費用的減項因素,應沖減當期的所得稅費用科目;第二種認為實際收到的退稅並不是企業實際
經營收益,而屬於獲得的
純利潤,應當直接進入
資本公積、
盈餘公積等科目。兩者的共同點都在於堅持
收付實現制,不同點在於收到退稅款的性質認定。
這兩種觀點或失之於偏頗,或缺少基本的理論支持。
因為,盈餘公積是企業稅後利潤分配過程中產生的,資本公積則有其特定的會計處理規定,將
企業所得稅退稅所得跳過
稅後利潤認定環節,直接進入
利潤分配環節,或者進入資本公積,顯然不符合規定。
第一,企業
所得稅退稅所得不能認定為稅後利潤,不能按照稅後利潤分配的辦法處理。稅後利潤的認定有其嚴格的程式。退稅所得不是企業直接生產經營結果,而是企業前期或者當期生產經營結果的延續反映,並且一旦獲得退稅就處於企業的實際控制之中,與稅後利潤有著本質區別。至於企業當期經營是否盈利,應當將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與企業所得稅退稅結合起來衡量。
第二,企業所得稅退稅所得也不能全部認定為企業當期的所得稅費用的減項因素。從企業所得稅
減免稅政策制訂角度和實際操作流程看,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類型較多,程式各異。受到稅收征管規程的制約,不同目的的減免稅,實際操作流程不同,企業
所得稅退稅款最終用途也不完全相同,企業實際獲得的經濟利益也不完全相同,具體會計處理不可能完全一致。
二、會計處理因情況而定 征前減免
征前減免就是在企業所得稅徵收入庫之前即給與減免,企業無需實際繳納稅款。在此情況下,企業仍然需要計算應納所得稅,待稅務機關審批之後再確認
減免稅。
企業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借記“所得稅”,貸記“
應交稅金-企業所得稅”;確認減免稅時,借記“應交稅金-企業所得稅”,貸記“所得稅”。
由於沖減了所得稅費用科目,在期末結轉
賬務的時候,相應增加了企業期末賬面利潤(然後按照規定進行分配)或者減少了賬面虧損。
即征即退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為企業當場辦理退稅手續。先征後退是指企業按照規定申報繳納
所得稅後稅務機關再按照規定程式為企業辦理減免。
企業在計算應納所得稅的時候,借記“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企業所得稅”;繳納稅款時,借記“應交稅金-企業所得稅”,貸記“現金”或者“
銀行存款”科目;確認
減免稅收到退稅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所得稅”。
由於沖減了所得稅費用科目,在期末結轉賬務的時候,相應增加了企業期末賬面利潤(然後按照規定進行分配)或者減少了賬面虧損,對企業稅後利潤產生了影響。
有指定用途的退稅
有些情況下,企業
所得稅退稅款有其指定的用途,企業並不能全額獲得退稅款。其常見情形如下。
1、所得稅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形成專門的國家資本。收到退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
實收資本-國家資本金”科目。
2、所得稅退稅款作為國家對所有
投資人的贈與,用於
企業發展再生產。收到退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他資本公積”科目。
3、所得稅退稅款作為專項用於某個項目、設備、特定人群的資金。收到退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
其他應交款——××部門”、“
其他應付款——××項目”科目。使用的時候,借記“其他應付款——××項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
上述1-3項退稅均沒有對企業稅後利潤產生影響。
4、
所得稅退稅款部分用於企業的發展、部分按照規定上交有關部門。收到退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金額分別貸記“資本公積——
其他資本公積”、“其他應交款——××部門”。使用的時候,分別借記“其他應付款——××部門”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
辦理步驟
減免稅是指依據
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以下簡稱稅法規定)給予納稅人
減稅、免稅。減稅是指從應納稅款中減征部分稅款;
免稅是指免徵某一稅種、某一項目的稅款。
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具有審批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後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後,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
減免稅。
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
計稅依據以及減免稅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
企業
所得稅的各類減免稅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國稅發[2005]129號檔案規定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納稅人申請報批類
減免稅的,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審批的內容。並且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報送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範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交與其申請的減免稅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也可以直接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申請。
納稅人在執行備案類減免稅之前,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以下資料備案:
(一)減免稅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1、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備案;
2、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
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收入的優惠政策備案
3、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備案;
4、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備案;
5、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採集、灌溉、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的備案;
7、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備案;
9、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備案;
12、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備案;
13、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
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備案;
15、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備案;
16、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
固定資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