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 企業所得稅減免 管理,促進國稅機關和納稅人正確執行 企業所得稅減免 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 2005 〕 129 號)等檔案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減免管理實施辦法
- 地區:廣東省
- 文號:國稅發〔 2005 〕 129 號
- 發布單位: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一)符合稅收法規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企業所得稅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均屬於本辦法的管理範圍。
未按規定申報審批確認或報備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二)申請減免稅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必須為查賬徵收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享受減免稅的優惠政策。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核定徵收企業轉為查賬徵收企業的,可在剩餘減免稅年度內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 稅的優惠。
(三) 企業所得稅減免 稅實行按年度計算減免額,對一個企業可能會有減免稅政策交叉的情況,在具體執行時,可選擇使用其中一項最優惠的政策,不得幾項優惠政策累加執行。
(四)按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減免稅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或不準確的,由國稅主管機關按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收入比例分攤相應的成本費用總額等合理方法核定。
(一) “ 風、火、水、震 ” 等嚴重自然災害以及國家確定的 “ 老、少、邊、窮 ” 地區新辦企業年度減免企業所得稅達到或超過 100 萬元的,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100 萬元以下的,由各市國家稅務局審批或確定。
(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享受非上述列舉的其他企業的審批類減免稅,由各市國家稅務局審批或確定。
(一)凡符合政策規定屬企業所得稅報批類減免稅的納稅人,應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為使企業所得稅政策能儘快落實到相關的企業,減少納稅人日後賬務調整的工作量,以及避免出現大量退稅,各級國稅機關應做好稅法宣傳和納稅服務,並可引導納稅人在第一個減免稅年度的次年 2 月底前,隨時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減免稅書面申請。
(二)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凡屬於無明確規定需經國稅機關審批或沒有規定申請期限的,納稅人可以在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但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應真實、準確、有效、齊全,減免稅的審批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範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2.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3.減免企業所得稅申請表(附屬檔案 1 )
4.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但下列兩種情形,可按下列辦法處理:
( 1 )對新開業不足一個月的,尚未出具財務報表的新辦企業不需要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 2 )對新開業超過一個月的,已出具財務報表但未到所得稅申報期限的新辦企業,只報送財務報表,不需要報送納稅申報表;
5.附送企業契約或章程及驗資報告。
6.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7.第一筆收入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明細賬等複印件。
8.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減免稅的,由納稅人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受理,應當由上級國稅機關審批的減免稅申請,主管國稅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將經審核(查)後的資料直接報送有權審批的上級國稅機關。
(一)主管國稅機關應及時依照 企業所得稅減免 稅條件和現行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進行相關性審核。對符合政策法規規定的,準予減免稅;或轉有權審批的上級國稅機關審批。
(二)國稅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式進行實地核查,並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國稅機關對減免稅實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時長的,可通過函件等形式(《委託調查函》見附屬檔案 2 )委託企業所在地區縣級國稅機關具體組織實施。
(三)減免稅期限超過 1 個納稅年度的,進行一次性審批。但對要求資格年檢的項目,應在項目資格年檢後,進行分年度確認。
(一)凡符合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備案類減免稅的納稅人,應在執行備案類減免稅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
(二)報備的資料
1.減免稅政策執行情況的書面報告。
2.報備表(附屬檔案 3 )
3.有關部門出具的資格認定的批文、證書、證明等
4.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三)主管國稅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減免稅備案後 7 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並告知納稅人。
(四)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自國稅機關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在國稅機關登記備案之日前,應按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
對經批准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以及經報備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辦理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時,對已實現的稅款可按免稅申報不預繳或按減征後的稅額申報預繳;
納稅人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納稅人減免稅年度覆核表》(附屬檔案 4 ),作為年度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 稅的依據,主管國稅機關應進行覆核,對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補交稅款。
(一)對新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從事多業經營的,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的經營主業確定減免稅政策。經營主業是指占企業整個經營業務銷售(營業)收入 50% 以上的業務。企業各種經營業務均不足 50% 的,由主管國稅機關認定其經營營業額最大的一項業務為經營主業,確定是否給予享受減免稅政策。
(二)新辦企業減免稅,統一為納稅人自取得第一筆銷售收入(營業收入)之日的所在年度開始計算。規定新辦企業應由政府有關部門或行業協會頒發資質證書或其他資格證書,並以此作為企業所得稅減免 條件的,從有關部門據以確認資質、資格的所在年度起,按上述規定在剩餘減免稅年度內享受 企業所得稅減免 稅政策。
(三)年度中間開業的新辦企業,自取得第一筆銷售收入(營業收入)之日起,當年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 6 個月的,可選擇當年開始減免,也可選擇當年繳稅,減免期從下一年度起計算。
選擇從下一年度開始減免稅的,應在當年 12 月 31 日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所得稅,經主管稅機關確認後,其減征、免徵所得稅的執行期限,推遲至下一年度起計算。但下一年度發生虧損,其上一年度已納稅款,不予退稅,虧損年度應當為減免稅執行期限。納稅人超過期限不申請的,不再享受選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