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期限問題的通知

據了解,各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的規定,在計算新辦企業減免執行期限時口徑不一。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1-30
【生效日期】1996-01-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期限問題的通知
(1996年1月30日)
為有利於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正確執行減免稅政策,現對新辦企業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問題,明確如下:
從1996年1月1日起,新辦的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一條第(一)、(二)、(三)、(四)、(七)款規定予以定期減免稅的企業,如為年度中間開業,當年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推延到下一年度起計算。如企業已選擇該辦法後次年度發生虧損,其上一年度已納稅款,不予退庫,虧損年度應計算為減免稅執行期限;其虧損額可按規定用以後年度的所得抵補。
1996年1月1日前所辦符合減征、免徵所得稅條件的企業,已經稅務機關批准減免稅執行期限的,可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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