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覆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對企業減免所得稅起始日期的請示》(京國稅發[2003]240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執行以來,各地對新辦企業、單位生產經營之日理解不一,為便於各地具體執行和掌握,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企業取得的營業執照標明的設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應以當年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在6月30日之後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享受定期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個年度起計算。如果企業已選擇該辦法後次年度發生虧損,其上一年度已納稅款,不予退還,虧損年度應計算為減免稅執行期限;其虧損額可按規定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

另外,鑒於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算徵收的,稅務機關應按年審批減免企業所得稅。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2003]1239號
【發布日期】2003-11-18
【生效日期】2003-11-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覆
(2003年11月18日 國稅函[2003]1239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對企業減免所得稅起始日期的請示》(京國稅發[2003]240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執行以來,各地對新辦企業、單位生產經營之日理解不一,為便於各地具體執行和掌握,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企業取得的營業執照標明的設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應以當年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在6月30日之後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享受定期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個年度起計算。如果企業已選擇該辦法後次年度發生虧損,其上一年度已納稅款,不予退還,虧損年度應計算為減免稅執行期限;其虧損額可按規定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
另外,鑒於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算徵收的,稅務機關應按年審批減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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