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校辦企業征免所得稅問題的批覆

是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一個公文,主要是關於校辦企業征免所得稅問題的批覆。1996年03月28日正式發布並實施。

批覆說明,地方稅務局:,

批覆說明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6]138號
【發布日期】1996-03-28
【生效日期】1996-03-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校辦企業征免所得稅問題的批覆
(1996年3月28日國稅函〔1996〕138號)

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校辦企業征免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字〔1996〕4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關於校辦的科研、生產、教學一體化的設計研究院、科研所,是否給予暫免徵收所得稅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規定:“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因此,關於大專院校的科研所的所得稅問題,國家已明確。
對學校的設計研究院所得稅問題,考慮到設計、研究等是學校的優勢,其收入亦屬於技術性服務收入,另外,其主要為配合教學,非正常消耗較大。因此,對科研、生產、教學一體化的設計研究院開展設計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暫免徵收所得稅。
二、關於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如何掌握的問題。國家給予校辦企業免稅的部分,應該用於學校補助教育經費的不足。校辦企業的稅後利潤如何上交給學校?由你局與你區教委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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