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是國家稅務總局於1997-06-27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385號
【發布日期】1997-06-27
【生效日期】1997-06-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385號
【發布日期】1997-06-27
【生效日期】1997-06-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
(國稅函〔1997〕385號1997年6月27日)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幾個政策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1997〕06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你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幾個政策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1997〕06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凡與單位存在工資、人事方面關係的人員,其為本單位工作所取得的報酬,屬於“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徵稅範圍;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項臨時為外單位工作所取得報酬,不屬於稅法中所說的“受僱”,應是“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徵稅範圍。因此,對電影製片廠導演、演職人員參加本單位的影視拍攝所取得的報酬,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電影製片廠為了拍攝影視片而臨時聘請非本廠導演、演職人員,其所取得的報酬,應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創作的影視分鏡頭劇本,用於拍攝影視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應比照第一條的有關原則確定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但作為文學創作而在書報雜誌上出版、發表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電影製片廠買斷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徵稿而支付給作者的報酬,屬於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如電影文學劇本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