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劇本使用費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日期2002-05-01。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5-01
【生效日期】2002-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5-01
【生效日期】2002-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劇本使用費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為促進文化事業發展,豐富人民民眾文化生活,經研究,現對電影、電視劇劇本作者取得的劇本使用費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調整如下:
對於劇本作者從電影、電視劇的製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中與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