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企業所得稅減免審批許可權的通知》是1994年11月25日稅務總局發布的通知。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發[1994]633號
【發布日期】1994-11-25
【生效日期】1994-11-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國稅函發[1994]633號
【發布日期】1994-11-25
【生效日期】1994-11-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企業所得稅減免審批許可權的通知
(1994年11月25日國稅函發[1994]6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財稅字[1994]001號文《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可享受一定時期的減免稅優惠政策,為加強巨觀調控,保證中央財政收入,有利於徵收管理,現將中央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許可權規定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財稅字[1994]001號文《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可享受一定時期的減免稅優惠政策,為加強巨觀調控,保證中央財政收入,有利於徵收管理,現將中央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許可權規定如下:
一、對符合下列減免稅條件的企業,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報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後執行。
(一)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年度減免企業所得稅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下同)以上的;
(二)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中央企業,年度減免企業所得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一)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年度減免企業所得稅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下同)以上的;
(二)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中央企業,年度減免企業所得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對除第一條規定外的中央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審批許可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確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