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實施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安徽省國家稅務局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巢湖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實施辦法
  • 類別:實施辦法
  • 編號:巢國稅函〔2006〕101號
  • 時間:2008年元月1日
簡介,具體細則,

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安徽省國家稅務局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具體細則

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分類標準
第一條 根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財務核算情況和納稅規模等,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分為A、B、C三個類別。
第二條 A類納稅人認定標準為:財務會計制度健全、遵守稅收法律法規、近年內無稅收違法行為的納稅人。
財務制度健全、遵守稅收法律法規的納稅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專門的財務核算機構,配有專職財會人員兩名以上;
(二)能按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設定帳簿、會計科目,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複式記帳,對發生的所有經濟業務進行全面、真實、準確的記載,能準確核算收入、成本、稅金、費用、利潤等,按時準確編制財務會計報表;
(三)能按征管法的要求,及時將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四)能按規定保管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帳證齊全、資料完整;能按規定領購、開具、取得、使用和保管發票;
(五)能按規定準確計算、及時申報企業所得稅,按要求報送有關資料,上年度內按時申報率達到100%;
(六)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能按有關政策規定自覺進行納稅調整,對涉稅審批事項能及時按規定報批;
(七)一年內無拖欠稅款,未發生偷稅、抗稅、騙稅、編制虛假計稅依據等稅收違法行為;
(八)符合國稅機關規定的其他要求。
以下企業應認定為A類納稅人:
(一)已取得我市A級納稅信用等級的納稅人;
(二)經總局和省局批准的匯總(合併)納稅成員企業;
(三)納入監控的重點稅源企業;
(四)享受政策性減免稅的納稅人。
第三條 B類為財務管理相對規範,帳證基本齊全,納稅資料保存較為完整,但稅負異常的納稅人。為除A類、C類以外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實行B類管理的納稅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能按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設定帳簿、會計科目,憑合法有效憑證進行複式記帳;
(二)能按《征管法》的要求,及時將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三)能按規定保管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稅負異常。指稅負率或利潤率明顯低於行業平均水平,利潤率或稅負率明顯偏低的行業,可全行業劃歸B類企業征管;
(五)上一年度申報虧損;
(六)上一年度曾發生稅務違法行為,但尚不符合核定徵收標準;
(四)-(六)項符合其中一項即可認定。
第四條 C類為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該類納稅人賬證不健全、核算不規範,或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申報異常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採取核定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設賬簿的或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
(二)賬目設定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並未按規定保存有關賬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四)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準確核算的;
(五)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
(六)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準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且難以查實的;
(七)連續三年虧損或零申報,且經營規模、生產能力正常與納稅申報明顯不相符,收入成本指標異常,且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章 分類管理基本要求
第五條 對企業分類管理的認定要準確,審批要及時,程式要規範。
(一)在分類認定前要求全面掌握、分析各個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履行納稅義務等情況,為分類管理提供依據。
(二)適度控制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範圍,避免不分納稅人的具體情況,搞一刀切的做法。
(三)企業所得稅管理分類工作要方便納稅人,儘量做好政策宣傳輔導工作。
(四)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工作要同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鑑定工作同時進行,應根據納稅人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和年度彙算清繳情況,每年3月底前完成認定和調整工作。
(五)新設立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季度內完成類別認定工作。
第三章 認定的程式
第六條 申請。由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領取並填報《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鑑定和類別認定申請(審批)表》(詳見附表)一式三份和相關資料。
新設立登記企業申請辦理類別認定時,應對本企業本年度能夠實現的營業(銷售)收入、營業利潤進行科學的預測,並對建帳建制情況作出自我評價,相應提出管理類別的要求。
第七條 受理。辦稅服務廳審核納稅人的表格填制是否符合要求,所附的資料是否齊全。對符合條件的,制發《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交申請人,填制《稅務文書傳遞卡》和《稅務文書附送資料清單》,連同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按文書審批流程流轉。
第八條 認定。初審、複審、終審崗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查核定,結合日常管理情況簽署評定意見。對已認定的申請,移送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憑《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到辦稅服務廳領取認定文書。
稅收管理員為初審崗位人員,分管局長為終審崗位人員,複審崗位人員由各區、縣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九條 爭議處理。納稅人對其企業所得稅管理類別和徵收方式的鑑定、應稅所得率的核定等事項有爭議的,可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持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申請調整或重新核定,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納稅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按認定程式進行調查覆核,並將調查覆核意見反饋給納稅人。
第四章 類別變動管理
第十條 為規範企業建帳建制,促進企業加強財務核算,對A、B、C類企業實行升降級管理:
(一)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類別一經確定,如無特殊情況,在一個年度內一般不得變更;
(二)企業申請升降級的,在年度申報的同時,按照認定程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按新的類別實行管理。各區、縣局應對照各類別條件嚴格審核,結合日常管理和年度彙算清繳情況,科學準確地進行認定;
(三)A、B類企業若不符合原認定類別條件的,一經查實,可隨時降級。由稅收管理員提出具體降級意見,填制《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鑑定和類別認定申請(審批)表》,附列檢查結論、調查證明等相關資料,參照認定程式報經審批後按新的類別征管,同時向納稅人送達已經審批的認定表一份。
第五章 分類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 在日常管理的基礎上,稅收管理員對不同類別的納稅人實施不同內容的稅收管理。
第十二條 A類納稅人的管理措施:
1、 重點稅源納稅人要定期分析、預測企業所得稅收入情況。收入增減變化幅度較大的,及時深入企業了解稅源變化原因。
2、 結合“一戶式”存儲的納稅信息資料分戶建立台賬,記錄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稅款繳納、減免稅、企業虧損、企業改組資產計稅成本、重大稅收政策變動等信息。採集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基本信息及其能耗、物耗變動區間的管理信息,建立健全財務稅收指標參數體系。
3、 認真做好納稅服務工作,加強稅企之間的信息互通,積極探索個性化服務,切實維護和保障納稅人的權益。
4、 減少稅務檢查頻度,除專項檢查和舉報外,可實行每3年稽查一次。
第十三條 B類納稅人的管理措施:
採取“分季預繳、自行彙算、申請結算、部門把關、多退少補”的方法實施管理。
1、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稅務機關認可的以下方法預繳:
(1)按行業平均利潤率確定預繳額:
預繳額=收入額*預繳率;
預繳率=行業平均利潤率*稅率;
(2)參照當地地稅部門隨征率確定預繳額。
2、年終彙算清繳,彙算多繳稅款的,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主管國稅機關核實,確屬多繳的辦理退稅或抵繳手續。對彙算清繳不實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組織進行約談、輔導,幫助改正,約談輔導後仍不改正的轉稽查部門實施檢查。
3、抓好企業所得稅減免稅、財產損失、管理費、投資抵免等審批事項的調查核實、審批審核工作。對已取消審批項目,加強取消項目資料的備案工作和後續管理工作。根據管理的實際需要,確定需報備的資料種類,建立健全彌補虧損、減免稅、稅前扣除項目等台賬。
4、加強納稅評估,對申報指標明顯偏離指標參數或連續兩年虧損的非重點納稅人進行重點所得稅納稅評估或納入日常檢查範圍。
第十四條 C類納稅人的管理措施:
1、加強戶籍管理。分析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財務管理等情況,為鑑定其所得稅的徵收方式提供依據。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分類逐戶核定應稅所得率和稅額。
2、加強日常巡查,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範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進行調查了解並及時調整應稅所得額或應稅所得率。
3、對實行核定徵收方式的納稅人,不享受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以前年度的虧損也不再予以稅前彌補。
4、實行核定徵收方式堅持一戶一核,一年一核。核定徵收企業的應稅所得率一經核定,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一個納稅年度內一般不作調整:
(1)實行改組改制的;
(2)生產經營範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
(3)因遭受風、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災害的。
5、對實行按銷售收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強化對財務報表銷售(營業)收入的監控,按期將企業申報的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與增值稅、營業稅申報的收入總額比對。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元月1日起實行。原《巢湖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巢國稅函〔2006〕101號)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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