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險

人身意外險

人身意外險,即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期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支出醫療費用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保險公司按照雙方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險金的一種保險。保障項目分死亡給付、殘疾給付、醫療給付和停工給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身意外險
  • 外文名: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 別稱: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 保障項目:死亡給付、殘疾給付、醫療給付和停工給付
定義,保障項目,非本意的,外來原因,突然發生的,條款總則,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間,變更流程,

定義

所謂意外傷害是指非本意的、外來的、不可預料的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的身體遭到嚴重創傷的客觀事件的。如人們在游泳時,不幸溺水身亡應屬於意外事故;而在水裡突發心臟病導致死亡,就不屬於意外傷害,因為它是身體內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其特點一般是交費少,保障高。

保障項目

一、死亡給付。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時,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
二、殘疾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疾時,保險人給付殘疾保險金
三、醫療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醫療費時,保險人給付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死亡殘廢的附加險承保。
四、停工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停工保險金。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人身傷害必須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在這裡,“意外事故”應該具備三個要素:

非本意的

即被保險人未預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飛機墜毀、行道樹倒下等情況。
有些意外事故是被保險人應該預料到的,但由於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電時未切斷電源修理線路,因不久恢復供電而觸電身亡。另有一些事故雖是被保險人可以預見到的,但在客觀上無法抗拒或在技術上不能採取措施避免的事故,如樓房失火,火封住門口和走道,被保險人迫不得已從視窗跳下,摔成重傷。或者雖在技術上可以採取措施避免,但由於法律和職責上的規定,或履行應盡義務,不去躲避,如銀行職工為保護國家財產在與搶劫銀行的歹徒搏鬥中受傷。
以上這些均屬於意外事故。凡是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使自己遭受傷害,如自殺、自傷,均不屬於意外事故。

外來原因

指被保險人身體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注意:疾病所致傷害不屬於意外事故,因為它是人體內部生理故障或新陳代謝的結果。

突然發生的

意外傷害在極短時間內發生,來不及預防,如行人被汽車突然撞倒。鉛中毒、矽肺等職業病雖然是外來致害物質對人體的侵害,但由於傷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預見和預防的,不屬於意外事故。

條款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應為六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保險人承保後被保險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保險的費率表規定投保本保險,成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本保險契約的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條 本保險契約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上批註。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殘疾或燒燙傷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契約的殘疾或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第(二)、(三)款約定的殘疾、燒燙傷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二)殘疾保險責任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契約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併後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三)燒燙傷保險責任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契約所附《三度燒燙傷與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燙傷程度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燒燙傷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燒燙傷鑑定,並據此給付燒燙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二》一項以上燒燙傷時,保險人給付各項燒燙傷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燒燙傷,保險人按合併後的燒燙傷程度在《給付表二》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燒燙傷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燒燙傷在《給付表二》所對應的燒燙傷保險金。 同一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身故、殘疾和燒燙傷保險金累計給付以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六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
(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七)核爆炸核輻射核污染
(八)恐怖攻擊;
(九)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或參加職業或半職業體育運動。
第七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三)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 發生上述第六、七條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並對投保人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淨保費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本保險契約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投保人應該按照契約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九條 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保險人投保人協商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條 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 保險人按照第十九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二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將在確定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齊全後,儘快做出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契約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交清保險費。
第十五條 訂立保險契約,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契約。 前款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的,保險人在接到通知後有權解除本保險契約並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還原職業或工種所對應的未滿期淨保費。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危險程度增加但仍可承保或在拒保範圍內但保險人認定可以繼續承保的,保險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額增收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危險程度降低的,保險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額退還未滿期淨保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未依本條約定通知保險人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其原交保險費比新職業或工種所對應的保險費率計算並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七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契約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傳送給投保人。
第十八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第十九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5.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二)殘疾保險金、燒燙傷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殘疾鑑定診斷書;
5.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一條 因履行本保險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與本保險契約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契約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投保人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契約內容。 變更保險契約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或者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定。
第二十四條 在本保險契約成立後,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契約,但保險人已根據本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契約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檔案和資料:
(一)保險契約解除申請書;
(二)保險單原件;
(三)保險費交付憑證;
(四)投保人身份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契約,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契約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保險契約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檔案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未滿期淨保費。 第二十五條 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配偶因離異等原因不再符合本條款“配偶”定義或子女不再符合本條款“子女”定義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所負保險責任自其資格喪失次日零時起終止,並扣除手續費後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淨保費。釋義
第二十六條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基礎計算的實足年齡。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契約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燒燙傷】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導致的機體軟組織的燒燙傷,燒燙傷程度達到Ⅲ度,Ⅲ度燒燙傷的標準為皮膚(表皮、皮下組織)全層的損傷,涉及肌肉、骨骼,軟組織壞死、結痂、最後脫落。 【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無有效駕駛證】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掛車;
(4)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註銷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6)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3)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機動交通工具。
【未滿期淨保費】未滿期淨保費=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 ×(1-25%)。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配偶】指與被保險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夫或妻。
【子女】指被保險人的已出生30天並已出院的親生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及合法收養的子女。
【高風險運動】指比一般常規性的運動風險等級更高、更容易發生人身傷害的運動,在進行此類運動前需有充分的心理準備和行動上的準備,必須具備一般人不具備的相關知識和技能或者必須在接受專業人士提供的培訓或訓練之後方能掌握。被保險人進行此類運動時須具備相關防護措施或設施,以避免發生損失或減輕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潛水,滑水,滑雪,滑冰,駕駛或乘坐滑翔翼滑翔傘,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駕駛卡丁車,賽馬,賽車,各種車輛表演,蹦極。

變更流程

作為投保人,在被保險人的職業發生了變化時,可通過保險公司的客服部門或代理人進行諮詢。若明確自己的工作變動並沒有影響到保單的職業等級(如從人事工作轉為內部培訓師工作,都還是一類職業等級),則可以安心繼續享受原有保單的庇護,而不用進行變更申請。若查詢到自己的工作調動影響到了保單對應的職業等級,則應該在獲知情況後向保險公司作出書面告知,在變更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內容。
如需變更,投保人應帶上相應的保險單、相關的身份證、工作證明和變更申請書到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或保全部門去辦理一個職業變更手續。為了慎重起見,記得一定要採用書面告知。
此外,工作變動後,投保者還要留心原有的保單額度是否需要調整。因為,若調換工作後,薪水增加幅度較大,那么投保者應該考慮是否需要提高自己原有的保額,使得保障水準與自己的收入、能力以及家庭責任相匹配。反之,若調換工作後收入銳減,則要從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出發,考慮是否要下調部分保單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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