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團體
人身意外保險 (Group Life Accident Insurance)。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與
意外傷害保險 具有同樣性質的一種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以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職的、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職工為保險對象,單位為
投保人 的意外傷害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
保險費率 根據被保險人所從事的行業、工種的危險程度分為三個檔次,分別確定: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一般工商企業單位的職工為第一檔,費率為千分之二;建築、冶金、勘探、航海、伐木、搬運、裝卸、地面採礦、汽車駕駛、
高空作業 人員為第二檔,費率為千分之四;井下採礦、
海上鑽探 、海上捕魚、航空執勤人員為第三檔,費率為千分之七。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特點 相對於個人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保費 低,保障高;
保險有效期 內可以隨時變更人員,滿足企業人員流動管理需求;即可以根據員工的
職業類別 投保,也可根據投保單位類別投保,公平合理,方便快捷;
保險期間 靈活,即可以按月年投保,也可以根據項目實際需要選擇;殘疾比例由保監會統一規定,
理賠 確定;保費既可以作為
員工福利 由公司支付,也可以由公司和員工共同支付;分擔員工發生意外時產生的醫療傷殘死亡撫恤金等費用,轉移
企業財務風險 ,也是對員工及員工家庭負責的最好體現。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契約構成 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
保險單 或
保險憑證 及所附條款、
投保單 與本契約有關的其它投保檔案、聲明、批註、附貼批單以及其它書面檔案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一、被保險人:凡年滿十六周歲至六十五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員工,均可成為本契約的被保險人。
二、
投保人 範圍:經被保險人同意,與被保險人有勞動契約關係的單位可作為投保人。 單位投保時,其投保人數須達到職工總數的60%以上,且符合投保條件人數不得低於5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導致死亡或確因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九十日(含第九十日)內身故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
宣告死亡 的,本公司按
保險金額 給付“意外
身故保險金 ”,對該被保險人的
保險責任 同時終止。
被保險人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內因同一原因導致身體殘疾,且符合《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屬檔案)所列殘疾程度,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以及殘疾給付說明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
殘疾保險金 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者的殘疾保險金。
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
保險金額 為限,對被保險人一次或者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其保險金額時,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
保險責任終止 。
三、意外全殘收益保障補償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
意外傷害事故 導致全殘(全殘標準見附屬檔案),本公司自確認之日起,每日按照“意外全殘保險金”的0.25%給付90日的“意外全殘收益保障補償金”,同時本契約保險對該被保險人責任終止。
意外全殘收益保障補償金 = 意外全殘保險金 × 0.25% × 90天 。
第四條 保險責任免除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或者由於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二、被保險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惡意欺詐行為;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響行為能力的相關藥品;
六、被保險人從事潛水、
跳傘 、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
摔跤 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七、被保險人因疾病、
整容 、流產或分娩等診療過程發生醫療事故;
八、被保險人罹患
愛滋病 (AIDS)或感染愛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九、戰爭、軍事行為、恐怖行為、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一、被保險人因遭受非意外傷害而失蹤被法院宣告身故者;
第五條 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起訖期間 投保人 於保險屆滿時,經被保險人同意,可對其符合投保條件的在職職工辦理續保手續。
第六條 保險金額與保險費 一、
保險金額 :由本契約雙方約定,確定每位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每位被保險人保險金額最低為人民幣3000元。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二、保險費:
保險人 根據被保險人職業類別風險情況,參照費率表確定
保險費率 。用保險金額乘以保險費率,計算出
投保人 應交納的保險費。
保險費計算公式:
保險費 = 保險金額 × 保險費率
投保人應在投保時一次繳清全部保險費
第七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
投保人 明確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
如實告知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
如實告知義務 ,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對
契約解除 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險費率 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一、受益人的指定:被保險人或
投保人 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身故後,發生被保險人未曾指定保險金受益人、或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受益人依法喪失或放棄受益權的情形,
身故保險金 將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
繼承人 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二、受益人的變更: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書面申請變更受益人,須向
保險人 提交書面申請。本公司收到變更申請後,出具批單貼附於
保險單 和其他憑證上。
第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於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一、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的,由
投保人 、被保險人或其
委託代理人 、受益人提出給付書面申請,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2、相關部門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3、提供經治醫院出院小結、病情摘要、門急診病歷以及區、縣級(含區、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程度證明和死亡證明書;
4、申請給付人的身份證明(法定繼承人須提供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5、本公司認為需要申請人應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在保險期間內,且屬於
保險責任 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保險金給付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三、本公司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發生疑問時,有權出資對事故責任、死亡證明書、殘疾程度證明及相關材料進行重新審核。如屬
投保人 、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故意欺詐行為,本公司有權追回已給付的保險金,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如果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內不提出書面申請,即視為自動放棄權益,本公司不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第十一條 職業或者工種變更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者工種時,
投保人 或者被保險人應於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降低時,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額退還未滿期保險費;其
危險程度增加 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其職業變更之日起,按差額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
拒保 範圍內的,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所負
保險責任 自其職業或者工種變更之日起終止,但退還該被保險人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並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的變動 一、
投保人 因在職人員變動需要加保的,應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審核同意並收取相應的保險費後,開始承擔
保險責任 。
二、被保險人離職的,本公司對其所負的保險責任自其離職之日起終止,但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
三、投保人的在職人員少於本契約規定的5人時,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契約。解除本契約時,如果未發生過保險金
給付 的,可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三條 契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契約的變更: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經
投保人 、
被保險人 與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時應當由本公司在原
保險單 上予以批註或附貼
批單 ,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書面協定。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未以書面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契約註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並視為已送達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二、契約的解除
投保人要求解除契約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2、保險費繳費收據;
本公司自收到投保人解除保險契約的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無息退還未滿期
淨保費 。
三、契約的終止
本公司自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契約申請之日起,本契約的
保險責任 即終止。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契約爭議 的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當地
仲裁委員會 仲裁;
二、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
保險單 簽發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屬檔案 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保監發[1999]237號)
級
項目
殘疾程度
給付比例
第一級
一
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
100%
二
三
四
五
六
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2 )
七
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3 )
八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第二級
九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個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5 )
75%
十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
第三級
十一
一上肢
腕關節 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50%
十二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十三
雙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7 )
十四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8 )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
第四級
十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30%
十七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十八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十九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二十
一下肢永久縮短 5 公分 以上的
二一
語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10 )
二二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第五級
二三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20%
二四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二五
兩手拇指缺失的
二六
一足五趾缺失的
二七
兩眼眼瞼顯著缺失的(注 11 )
二八
一耳聽覺機能永久全喪失的
二九
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的(注 12 )
第六級
三十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缺失的
15%
三一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三二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第七級
三三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
無名指 和小指中有二個或二個以上手指缺失的
10%
三四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