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交水發(1997)344號
【發布日期】1997-06-16
【生效日期】1997-06-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水運事業發展很快,為國民經濟和對外貿易發展提供了運輸保障。但是,在我國水運市場發展過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去年6月我部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國水運市場管理的通知》(交水發〔1996〕575號)(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的精神,我部和各地交通主管部門對水運市場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和整頓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加大了對水運市場的巨觀調控力度,暫停審批新增運力和新船公司的籌建,對部分船舶投放實行集中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運力增長過快和船公司發展過多過濫的趨勢,緩解了運力與運量發展不平衡的矛盾。二是加快了水運管理法規建設步伐。頒布了《水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規定》、《台灣海峽兩岸航運管理辦法》等一批管理規章,《港口法》、《水運法》等有關法律也在加緊擬訂和修訂,為依法管理水運市場創造了有利條件。三是強化了水運市場秩序的整頓和監督管理。對國際班輪運輸秩序開始進行整頓,依法對違反規定的一些船公司進行了處罰,註銷了幾十家違規的外國航運公司代表處,對未經批准從事國際船舶代理的企業進行了處理;一些省市交通主管部門對當地的水運市場進行了整頓,初步改善了水運市場秩序,樹立了交通行政管理權威。四是上海航運交易所開始運作,逐步發揮其“規範交易秩序、調節運輸價格、傳遞運輸信息”的功能,對水運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示範引導作用。五是我部會同有關地方交通主管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對水運市場進行了全面深入的調查研究,基本摸清了水運市場現狀與存在問題,為進一步加強水運行業管理奠定了基礎。
一年來,雖然水運市場的整頓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根據交通部水運市場聯合調查組在10省21個口岸城市對218家單位的調查表明,我國水運市場仍然存在著以下幾個主要問題:(1)同於前幾年水上運力投放過多,目前運力仍大於運量,特別是散貨運力過剩,市場競爭加劇,導致削價惡性競爭,這是水運企業普遍虧損的重要因素之一。(2)水運企業數量多、規模小、管理水平低,船舶老舊、結構不合理,競爭能力弱。(3)國輪在外貿運輸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市場承運份額逐年下降。(4)政策法規和行業管理不適應水運市場發展變化的需要。
為貫徹黨中央提出的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成長方式的兩個根本性轉變,促進水運行業持續健康地發展,加強巨觀調控和行業管理,針對水運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經研究,部決定:在1998年7月1日以前,除本文規定的船公司和有助於改善運力結構、確屬市場需要的船舶外,繼續暫停審批新增運力和新籌建船公司。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按照“控制總量、最佳化調整結構、加強管理、提高效益,促進水運行業健康發展”的方針,繼續按照我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國水運市場管理的通知》(交水發〔1996〕575號)精神,加強對水運市場的治理整頓和巨觀調控。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嚴格限制規模小、管理差的航運公司盲目發展,引導航運企業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經營。除現有航運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造,實行股份制、有限責任公司,或進行企業聯合、兼併、資產重組而成立新的航運企業按現行法規進行審批外,繼續暫停審批從事國際海運、港澳航線運輸以及國內沿海、內河跨省運輸的航運公司。
2、控制運力總量,最佳化運力結構。除經我部批准購買的二手船、新建船和市場確實急需的特殊用途船(救助打撈船、工程船、冷藏運輸船、特種貨物運輸船)以及更新船舶外,繼續停止審批新增運力,從嚴控制航行港澳航線的船舶。經部批准,原航行國內航線的船舶,在暫停國內航線經營資格的條件下,可經營國際航線運輸。
根據市場需要,在進行充分的市場定量分析的基礎上,按照部批准的運力額度或部下達的二手船購置計畫指標,航運企業可以申請購置或新造液化氣船、客/車滾裝船、汽車滾裝船、高速客船、化學品船和散裝水泥船等特種客貨運輸船舶;部根據運力與運量平衡情況,將嚴格審查船舶的技術狀況,進行審批和發證(長江、珠江、黑龍江水系鄰省間和跨省運輸船舶的船舶營運證暫由部派出機構發放),從嚴掌握。
船公司光租外輪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應經部批准,租用的船舶應是市場急需的船舶,船齡不得超過交通部1993年2號令對外購船舶規定的年限。除船公司以外,其他企業不得光租船舶從事經營性國際國內水路運輸。
3、根據《關於加強內支線貨櫃班輪運輸和國際班輪運輸管理的通知》(交水發〔1997〕80號)的精神,對班輪進行全面清理整頓。按照《國際班輪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1990〕第15號令),未經部審批的所有班輪必須在今年7月1日以前補辦審批手續。今年7月1日以後,對未經交通部或交通部授權部門批准的班輪,港務局不予安排船舶裝卸,海監局不予辦理船舶進出港口手續。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和管理,對違反規定者依法給予處罰。
4、我部1992印發的《關於印發〈關於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交通運輸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交辦發〔1992〕596號),下放了經營鄰省間旅客運輸航線的審批許可權,對繁榮水上客運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於個別地方把關不嚴,相互放寬,從整體上缺乏對運力的巨觀調控,造成重複建設,運力過剩,部分航運企業客運經營難以為繼。一些企業安全管理薄弱,部分區域航行秩序混亂,重大惡性事故時有發生。為此,按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凡申請籌建省際間(包括鄰省間)旅客運輸航運企業、增加運力及新開或延伸航線,均由部及其派出機構從嚴審批。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按照本文要求,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水運市場的監督檢查和行業管理,控制航運企業及運力盲目發展,引導企業調整結構、加強管理,走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的道路,並做好水運企業的年檢年審和基本情況的統計上報工作,促進水運事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