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2003年國內水路運輸行業年審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2-12-03
- 生效日期:2002-12-03
- 發布單位:交通部
相關信息,主要內容,
相關信息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水發[2002]570號
【發布日期】2002-12-03
【生效日期】2002-12-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交水發[2002]570號
【發布日期】2002-12-03
【生效日期】2002-12-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做好2003年國內水路運輸行業年審工作的通知
(交水發[2002]570號)
主要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中遠、中海、長航、中外運集團:
為加強對水路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的力度,嚴格執行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規範從業者的經營行為,維護水運市場秩序,打擊非法經營,保護合法經營者利益,鞏固航運市場整頓成果,加快建立統一開放、公平高效、競爭有序的國內水運市場,促進我國航運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經研究,決定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4月30日止,在全國統一開展2003年度國內水路運輸行業年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審範圍
年審的對象是已取得國內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業經營資格的經營人及其所屬運輸船舶。
二、年審部門和許可權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委託的航運管理機構負責本次年審工作。
我部及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批准從事跨省運輸的水路運輸經營人的年審由其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省內運輸經營人的年審許可權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確定。水路運輸服務業經營人的年審工作由地(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各救撈局及所屬運輸船舶暫仍由部水運司負責。納入中央管理的航運企業集團管理的企業及其船舶由公司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的年審工作,其中納入長航集團管理的企業及其船舶的年審暫仍由長江航務管理局負責。有關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按規定對這類企業和船舶進行年審並簽署意見,審查合格的,由部水運司在其《水路運輸許可證》上加蓋年審章並為其船舶核發《船舶年審合格證》,納入長航集團管理的海船其年審合格證也由部水運司憑長江航務管理局審驗意見核發。請各航運企業集團與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加強協調,共同做好其所屬船舶的年審工作。
三、年審內容
(一)審查經營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國家關於水路運輸的法律、法規及交通主管部門的規章、規定的情況,重點審查有無超越經營範圍和違章經營的行為,以及有無違反規定使用票證和單據的情況。
(二)審查經營人的經營資格,重點審查經營資質的維持情況。對過去已經資質評估合格的水路運輸經營人,要根據《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2001年1號令)在年審中查驗其經營資質的維持情況,發現達不到資質條件的,要明確提出限期整改通知,屬跨省運輸的還要將有關情況通報我部和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經整改仍達不到的,報相應管理部門取消其經營資格。
(三)審查運輸船舶的經營資格和有無違規、違章行為及發生安全事故的情況,重點審查運輸船舶有關證書是否相符、有效,有無篡改船齡和報廢船舶繼續從事營運的情況。對審驗合格的船舶,已換髮新版《船舶營業運輸證》(以下簡稱營運證)的,由審驗機關核發《船舶年審合格證》;還未使用新版營運證的,要按我部《關於修改和換髮〈船舶營業運輸證〉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交水發[2002]179號)的規定在2003年4月30日前換髮完畢。未通過審驗的船舶不得核發《船舶年審合格證》。
(四)了解經營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審查有關運輸規費交納情況。
四、年審工作中《年審報告書》、年審程式等內容仍按我部《關於開展2000年水路運輸行業年審工作的通知》(交水發[1999]664號)精神執行。為確保經營人的正常經營活動,在其上繳營運證年審期間,可由年審機關根據需要發給《營運船舶年審待理證》,有效期不得超過30天(同時也不得超過4月30日)。
經年審合格的經營人,由審驗機關在其《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加蓋年審專用章,註明有效期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4年4月30日止。新核發的《船舶年審合格證》有效期同時至2004年4月30日止(但不得超過營運證的有效期)。
五、幾項具體要求
(一)年審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周密組織,合理安排,確保如期順利完成。
(二)要通過年審工作鞏固兩年來的航運市場整頓成果,進一步規範水路運輸市場秩序,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要按我部《關於對全國航運市場整頓工作進行總結的通知》(交水發[2002]488號)的要求完成對普通貨船運輸企業經營資質評估的收尾工作。要嚴格查處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樹立管理權威。對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故不參加年審或拒不接受年審的經營人,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處罰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
(三)要做好水運基礎信息的統計工作。各單位要通過此次年審,較準確地掌握水運企業、運輸船舶等水運管理基本情況,及時更新全國水運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數據。要結合本次年審換髮營運證,掌握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的情況,對違反《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交通部2001年8號令)(簡稱8號令)建造的內河運輸船舶,一律不得核發營運證;對8號令施行前建造的非標準化的內河運輸船舶(分為水泥質、木質船舶,掛槳機船舶和其他未按主尺度系列標準建造的船舶三類)的數量和比例要分別做到心中有數,已便於下一步制定這類船舶淘汰的時間表。
(四)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對達不到要求的,年審一律不得通過,決不姑息。要嚴肅紀律,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嚴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嚴禁借年審之機為無經營資格的船舶濫發《營運船舶年審待理證》。
六、為掌握各地年審工作情況,請各省(區、市)交通主管部門在年審結束後將本次年審工作的書面總結於2003年6月底前報至部水運司。長江、珠江水系各省應同時將經營長江、珠江水系的情況抄報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
為加強對水路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的力度,嚴格執行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規範從業者的經營行為,維護水運市場秩序,打擊非法經營,保護合法經營者利益,鞏固航運市場整頓成果,加快建立統一開放、公平高效、競爭有序的國內水運市場,促進我國航運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經研究,決定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4月30日止,在全國統一開展2003年度國內水路運輸行業年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審範圍
年審的對象是已取得國內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業經營資格的經營人及其所屬運輸船舶。
二、年審部門和許可權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委託的航運管理機構負責本次年審工作。
我部及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批准從事跨省運輸的水路運輸經營人的年審由其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省內運輸經營人的年審許可權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確定。水路運輸服務業經營人的年審工作由地(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各救撈局及所屬運輸船舶暫仍由部水運司負責。納入中央管理的航運企業集團管理的企業及其船舶由公司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的年審工作,其中納入長航集團管理的企業及其船舶的年審暫仍由長江航務管理局負責。有關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按規定對這類企業和船舶進行年審並簽署意見,審查合格的,由部水運司在其《水路運輸許可證》上加蓋年審章並為其船舶核發《船舶年審合格證》,納入長航集團管理的海船其年審合格證也由部水運司憑長江航務管理局審驗意見核發。請各航運企業集團與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加強協調,共同做好其所屬船舶的年審工作。
三、年審內容
(一)審查經營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國家關於水路運輸的法律、法規及交通主管部門的規章、規定的情況,重點審查有無超越經營範圍和違章經營的行為,以及有無違反規定使用票證和單據的情況。
(二)審查經營人的經營資格,重點審查經營資質的維持情況。對過去已經資質評估合格的水路運輸經營人,要根據《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2001年1號令)在年審中查驗其經營資質的維持情況,發現達不到資質條件的,要明確提出限期整改通知,屬跨省運輸的還要將有關情況通報我部和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經整改仍達不到的,報相應管理部門取消其經營資格。
(三)審查運輸船舶的經營資格和有無違規、違章行為及發生安全事故的情況,重點審查運輸船舶有關證書是否相符、有效,有無篡改船齡和報廢船舶繼續從事營運的情況。對審驗合格的船舶,已換髮新版《船舶營業運輸證》(以下簡稱營運證)的,由審驗機關核發《船舶年審合格證》;還未使用新版營運證的,要按我部《關於修改和換髮〈船舶營業運輸證〉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交水發[2002]179號)的規定在2003年4月30日前換髮完畢。未通過審驗的船舶不得核發《船舶年審合格證》。
(四)了解經營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審查有關運輸規費交納情況。
四、年審工作中《年審報告書》、年審程式等內容仍按我部《關於開展2000年水路運輸行業年審工作的通知》(交水發[1999]664號)精神執行。為確保經營人的正常經營活動,在其上繳營運證年審期間,可由年審機關根據需要發給《營運船舶年審待理證》,有效期不得超過30天(同時也不得超過4月30日)。
經年審合格的經營人,由審驗機關在其《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加蓋年審專用章,註明有效期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4年4月30日止。新核發的《船舶年審合格證》有效期同時至2004年4月30日止(但不得超過營運證的有效期)。
五、幾項具體要求
(一)年審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周密組織,合理安排,確保如期順利完成。
(二)要通過年審工作鞏固兩年來的航運市場整頓成果,進一步規範水路運輸市場秩序,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要按我部《關於對全國航運市場整頓工作進行總結的通知》(交水發[2002]488號)的要求完成對普通貨船運輸企業經營資質評估的收尾工作。要嚴格查處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樹立管理權威。對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故不參加年審或拒不接受年審的經營人,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處罰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
(三)要做好水運基礎信息的統計工作。各單位要通過此次年審,較準確地掌握水運企業、運輸船舶等水運管理基本情況,及時更新全國水運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數據。要結合本次年審換髮營運證,掌握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的情況,對違反《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交通部2001年8號令)(簡稱8號令)建造的內河運輸船舶,一律不得核發營運證;對8號令施行前建造的非標準化的內河運輸船舶(分為水泥質、木質船舶,掛槳機船舶和其他未按主尺度系列標準建造的船舶三類)的數量和比例要分別做到心中有數,已便於下一步制定這類船舶淘汰的時間表。
(四)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對達不到要求的,年審一律不得通過,決不姑息。要嚴肅紀律,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嚴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嚴禁借年審之機為無經營資格的船舶濫發《營運船舶年審待理證》。
六、為掌握各地年審工作情況,請各省(區、市)交通主管部門在年審結束後將本次年審工作的書面總結於2003年6月底前報至部水運司。長江、珠江水系各省應同時將經營長江、珠江水系的情況抄報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