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國內水路運輸管理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國內水路運輸管理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我國對國內水路運輸一直有嚴格要求,近日交通運輸部門作出進一步規範國內水路運輸的通知。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水發[2002]453號
【發布日期】2002-09-26
【生效日期】2002-09-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進一步規範國內水路運輸管理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水發[2002]453號)

具體內容

為加強國內水路運輸管理,發揮市場對水路運輸資源的配置作用,簡化行政審批程式,我部以《關於調整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職責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交水發[2002]166號)提出了將部分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方式由審批管理調整為登記管理。為了進一步規範國內水路運輸質證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登記事項
下列事項由審批改為登記:
(一)開闢或調整貨櫃班輪內支線航線、客運航線。
(二)在國外建造、購買、租除客船、液貨危險品船以外的運輸船舶;在國內建造除客船、液貨危險品船以外的運輸船舶。
(三)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客船類船舶和液貨危險品船除外)轉入國內運輸。
二、登記受理機關
各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條例》和《關於調整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職責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交水發[2002]166號)規定的職責和分工,受理國內水路運輸登記事項。
三、登記條件
(一)經營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交通部令2001年第1號公布的《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其經營範圍應符合《水路運輸許可證》註明的經營範圍。
(二)建造、購買、光租或期租的船舶應符合交通部令2001年第2號公布的《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有關船齡的要求和技術條件;投入運營的船舶應具備有效船舶資料和證書。
(三)申報材料齊備、申報程式符合交通部有關規定。
四、申請登記提交的檔案
申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國內水路運輸登記事項申請表(見附表一)一式四份。
(二)申請人的《水路運輸許可證》複印件。
(三)建造、購買、光租船舶,或開闢客運、貨櫃班輪內支線航線可行性論證報告。
(四)擬建造、購買、光租、期租船舶的主要技術參數,或擬投入運營船舶的有效船舶資料。
(五)申請開闢客運航線、貨櫃班輪內支線的,應提供運輸經營人與停靠港口簽訂的《港航服務協定意向書》。
(六)經營期租或光租船舶的需提供租船契約;光船租賃時,還應提供海事部門出具的《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複印件。
五、登記程式及登記證明檔案
(一)申請人應將按要求填寫的《國內水路運輸登記事項申請表》連同有關申請材料報申請人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
(二)受理申請的交通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審核並蓋章後,轉報上一級登記受理機關。
(三)初次受理登記的部門,應核對有關申報材料複印件與原件是
否相符,並在複印件上加蓋"複印件與原件相符"章。
(四)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受理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國內水路運輸登記事項證明書》;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受理機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五)申請開闢貨櫃班輪內支線或客運航線的申請人,可持《登記事項證明書》向海關、海事、運管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六)申請建造、購買、光租運輸船舶的申請人,可持《登記事項證明書》向船舶檢驗、海關、海事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六、登記表格的印製
《國內水路運輸登記事項申請表》樣式見附表一,由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國內水路運輸登記事項證明書》樣式見附表二,由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