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加強滾裝船運輸安全管理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加強滾裝船運輸安全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交通部
  • 發布日期:1992-10-09
  • 生效日期:1992-10-09
發布單位,正文,附屬檔案:,

發布單位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公安發(1992)894號
【發布日期】1992-10-09
【生效日期】1992-10-09
【失效日期】暫無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交通部關於加強滾裝船運輸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公安發(1992)894號1992年10月9日)

正文

部屬港航單位,雙重領導港務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交通廳(局):
近幾年來,滾裝船運輸的發展開闢了快捷的海上通道,為跨地區的經濟建設和商品流通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滾裝船運輸也存在著一些危及安全的問題:一是船齡老,設備陳舊,防火結構不合理;汽車艙內車輛停放密集,固定裝置不牢靠。二是有的承運車輛車況不好,油箱滲漏,制動不靈。有的裝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夾帶燃油,火險隱患嚴重。三是港口對車輛及貨物安全檢查不落實,夾帶易燃易爆危險貨物上船的情況時有發生。港區通往滾裝船碼頭的道路交通標誌不明顯,造成一些車輛在港區盲目行駛,發生交通事故。有的港口上下船人、車混行,交叉作業,極不安全。針對以上情況,為了確保滾裝船運輸安全,特作以下通知:
一、港口客運和公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對上船車輛的車況、裝載貨物及夾帶燃油等情況應認真進行檢查,把不安全隱患消除在上船之前。要設立固定的停車場地,方便上船車輛的管理和安全檢查。港區通往滾裝船碼頭的道路,要設定明顯的交通標誌,上下船期間要加強交通管理,禁止人、車交叉作業。車輛在港區或汽車艙內行駛中發生的碰撞事故,由所在港公安部門按交通事故進行處理。
二、有關船公司要高度重視滾裝船運輸的安全工作,切實加強對船員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增強安全意識和責任心。對船舶存在的不安全問題要及時研究整改。嚴禁違章超載。船舶要明確專人負責上船車輛的重點抽查和汽車艙的巡視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置不安全苗頭和隱患。船舶對載運的車輛要按次序擺放,並按規定進行綁紮,防止因風浪船舶搖擺產生移動和碰撞。要做好船舶機電設備、消防設施、汽車艙水噴淋滅火系統的維護保養,配齊配足滅火器具,加強船員消防應急訓練,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做好旅客的消防安全宣傳,嚴格明火和吸菸管理,確保航行途中不發生問題。
三、港務(航)監督和船舶檢驗部門,要把滾裝船消防設備的監督、檢驗作為重點,對不符合安全要求、危及運營安全的問題,要堅決督促整改。
鑒於滾裝船運輸的安全管理涉及社會各個方面,直接關係到廣大旅客、船員生命和車輛、船舶安全,為此,將制定的《滾裝船運輸安全管理通告》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嚴格遵照執行,同時要利用各種形式廣泛進行宣傳,使乘船旅客、車輛駕駛員人人知曉,自覺遵守。

附屬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滾裝船運輸安全管理通告

為了加強滾裝船運輸安全管理,保障船舶和旅客、船員生命財產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治安管理處罰辦法》,現將有關安全管理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需滾裝船運輸的機動車輛(以下簡稱車輛),在辦理車輛運輸手續時,應如實向客運部門申報車載貨物品種及車輛設備狀況,主動接受客運和公安消防、交警人員的檢查。
二、上船車輛除油箱自備燃油外,嚴禁夾帶燃油。
三、嚴禁裝載易燃易爆、毒害物品的車輛上船。
四、必須保持車輛設備狀況良好,油箱不滲漏,制動有效、可靠。車輛進入港區,必須遵守港區道路交通管理規定,不準違章駕駛或隨意停放。上下船時,駕駛人員要謹慎操作,聽從指揮,順序行駛,嚴禁搶行、超車。
五、嚴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乘船。任何人員不得在禁菸處所吸菸,無關人員不準進入汽車艙。
六、車輛在上下船行駛中發生碰撞事故,由港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交通事故進行處理。
七、客運和公安消防、交通管理、港務(航)監督部門以及船舶的有關人員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進行安全宣傳和檢查管理。
八、凡違反本《通告》規定者,由港航公安機關或客運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客運規定予以處罰。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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