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加強國內水運市場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1998年11月17日交通部發布的地方法規。
主要內容是加強船公司的管理,重點加強規模小、管理差的航運公司和單船公司的管理,從嚴掌握單船公司的籌建審批,引導航運企業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經營,逐步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鼓勵企業間的聯合、兼併、資產重組,實行股份和有限責任公司制;在保持運力供求基本平衡的前提下,鼓勵大型航運公司與貨主聯合辦船隊;加強對個體(聯戶)水路運輸經營行為的管理,引導和鼓勵個體(聯戶)進行公司制改造。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強運力總量控制,最佳化運力結構,鼓勵船舶更新。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根據市場的總體需求,在規定的許可權內嚴格執行先審批後購置建造船舶的規定,嚴禁從國外購置超齡船、廢鋼船參加國內運輸。鑒於國內散貨運力已遠大於運量的需要,除船舶更新外,原則上不得從國外購買二手散貨船從事國內運輸。對違反規定擅自增加運力的要嚴格查處並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經濟責任;對違反規定越權審批的行為要追究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加強國內水運市場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8-11-17
- 所屬類別: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通部交水發[1998]689號
【發布日期】1998-11-17
【生效日期】1998-11-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交通部交水發[1998]689號
【發布日期】1998-11-17
【生效日期】1998-11-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交通部關於加強國內水運市場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交通部交水發〔1998〕689號文印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長江、珠江、黑龍江航運(務)管理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水運事業發展很快,有力地促進了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為此,我部於1996年和1997年先後後發布了《關於繼續加強我國水運市場管理的通知》(交水發〔1996〕575號)和《關於繼續加強我國水運市場管理的通知》(交水發〔1997〕344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全國水運市場進行了為期兩年的清理整頓。經過我部和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共同努力,初步緩解了運力供大於求的矛盾,市場經營行為得到進一步規範,整頓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清理整頓工作雖已結束,但由於水運市場中的一些問題未能徹底解決,市場管理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因此,《通知》中的有些規定和精神需要繼續貫徹執行。為此,現將國內水路運輸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請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貫徹執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水運事業發展很快,有力地促進了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為此,我部於1996年和1997年先後後發布了《關於繼續加強我國水運市場管理的通知》(交水發〔1996〕575號)和《關於繼續加強我國水運市場管理的通知》(交水發〔1997〕344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全國水運市場進行了為期兩年的清理整頓。經過我部和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共同努力,初步緩解了運力供大於求的矛盾,市場經營行為得到進一步規範,整頓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清理整頓工作雖已結束,但由於水運市場中的一些問題未能徹底解決,市場管理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因此,《通知》中的有些規定和精神需要繼續貫徹執行。為此,現將國內水路運輸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請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貫徹執行。
一、加強船公司的管理,重點加強規模小、管理差的航運公司和單船公司的管理,從嚴掌握單船公司的籌建審批,引導航運企業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經營,逐步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鼓勵企業間的聯合、兼併、資產重組,實行股份和有限責任公司制;在保持運力供求基本平衡的前提下,鼓勵大型航運公司與貨主聯合辦船隊;加強對個體(聯戶)水路運輸經營行為的管理,引導和鼓勵個體(聯戶)進行公司制改造。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二、加強運力總量控制,最佳化運力結構,鼓勵船舶更新。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根據市場的總體需求,在規定的許可權內嚴格執行先審批後購置建造船舶的規定,嚴禁從國外購置超齡船、廢鋼船參加國內運輸。鑒於國內散貨運力已遠大於運量的需要,除船舶更新外,原則上不得從國外購買二手散貨船從事國內運輸。對違反規定擅自增加運力的要嚴格查處並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經濟責任;對違反規定越權審批的行為要追究責任。
三、繼續加強對特種運輸船舶的市場準入管理。
企業申請購置或新造液化氣船、客/車滾裝船、高速客船、化學品船、散裝水泥船、汽車滾裝船等特種運輸船舶和一萬載重噸及以上大噸位船舶,繼續逐級報部審批,從嚴掌握。上述船舶的船舶營運證仍由部發放(其中從事長江、珠江、黑龍江水系運輸的船舶營運證暫由部派駐機構發放)。加強水路客運的審批管理,合理布局客運航線;要宣傳貫徹國家《客運服務質量標準》,推行微機售票,提高客運服務質量。
根據《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凡申請籌建省際間旅客運輸企業、增加運力、新開或延伸線,繼續由部審批,《船舶營運證》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發放;其中屬於長江、珠江、黑龍江水系運輸的,由部派駐機構審批和發放《船舶營運證》。
四、加強國際運輸船舶進入國內營運的管理。近年來,由於較多的國際運輸船舶臨時從事國內運輸,加劇了運力供大於求的矛盾。今後,凡國際運輸船舶申請進入國內營運;一律納入國內運力巨觀調控管理範圍內,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從嚴掌握。
五、適當延長《水路運輸許可證》有效期。今年(1998年)年底,全國有大量《許可證》到期,需統一換證,但因換證工作量大、時間緊,並且《許可證》管理中的有些問題還需進一步研究。因此,現決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至1999年6月30日期間到期的《許可證》,其有效期自動延長至1999年6月30日,以便結合明年(1999年)上半年的年審工作換髮《許可證》。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在此之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在此之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