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醫藥費開支管理試行辦法》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1994年6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醫藥費開支管理試行辦法
- 外文名:Jiujiang city social insurance of worker medical treatment the tentativ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medical expenses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4年6月1日
《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醫藥費開支管理試行辦法》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1994年6月1日。
《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醫藥費開支管理試行辦法》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1994年6月1日。【發布單位】81408【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4-06-01【生效日期】1994-06-01【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醫療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市政發〔1994〕42號1994年6月1日)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為加強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核算、監督,特制訂本試行辦法。第二條職工醫療...
《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個人醫療帳戶管理試行辦法》是1994年6月1日發布的辦法。【發布文號】【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個人醫療帳戶管理試行辦法 (市政發〔1994〕42號1994年6月1日)根據《...
1.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險費(含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大病保險、醫療補助):由市、縣(市、區)稅務部門根據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徵收,預算級次設定為“市級”,屬地入庫。市、縣...
《九江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是在九江市實施的辦法。說明 為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規範和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勞動部...
第九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於每年年初向各定點醫院預撥一定數額的周轉金,預撥的周轉金金額為該定點醫院上年統籌支出總費用的月平均金額。醫療保險周轉金只能用於職工醫療費用的報銷,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實時...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等部門為了加強和規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制定的辦法。引言 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14號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並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各級財政預算解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
第一條第二條 全市實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統一政策規定,統一醫療服務,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結算辦法。第三條 堅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堅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以收...
參保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醫療保險關係時繳費年限的認定按《江西省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贛勞社醫〔2003〕16號)規定執行。(四)個人賬戶。根據醫療保險費用征繳收入,建立並記錄醫療保險個人...
(十五)醫療保險科 貫徹國家、省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和標準;擬訂我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負責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和完善我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並負責組織實施年審考評...
第十條 調整個人賬戶計入辦法和計入水平,在職職工個人賬戶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計入標準為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統籌基金;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賬戶計入水平為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退休人員個人...
第三條 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本縣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試行辦法的組織實施,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為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醫療保險業務。第二章 醫療保險費的籌集 第四條 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我縣用人...
同時,其個人醫療帳戶台帳、《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手冊》由醫療社會保險機構收回註銷。6.參保職工就醫,如何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首先,參保人員要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按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處購藥品。在非定點...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城鎮集體所有制、私營、外商投資等各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及離退休人員。第三條 濟南市勞動局是本市企業職工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社會勞...
3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14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為方便廣大參保人員看病就醫,加強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管理,保證統籌基金收支平衡,根據《上饒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饒府發[2002]7號)規定,現對《上饒市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暫行辦法》(饒府...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管理辦法內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含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繳費部分)的,社會保險費徵收部門應及時告知,並責令限期繳納...
(三)企業在職工福利費中開支。(四)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五)掛編、請長假、未進再就業服務中心、停薪留職...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用於公共衛生費用、體育健身或養生保健消費等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保障範圍的支出。第十五條 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參保人員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參保人員遷出統籌區的,經本人向參保地醫療...
辦法全文 湖南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於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意見》(醫保發〔2021〕5號)、《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建立城鎮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