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醫藥費開支管理試行辦法

《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醫藥費開支管理試行辦法》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1994年6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醫藥費開支管理試行辦法
  • 外文名:Jiujiang city social insurance of worker medical treatment the tentativ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medical expenses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4年6月1日
【發布單位】814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6-01
【生效日期】1994-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醫藥費開支管理試行辦法
(市府發〔1994〕42號1994年6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為加強職工醫療保險醫藥費開支的管理,特制訂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職工醫療社會保險醫藥費開支範圍遵循保障基本醫療的原則。
第二章 開支範圍
第三條醫療保險對象在定點醫療單位就診的,符合規定的藥品費(執行《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藥品報銷範圍》)、檢查費、化驗費、放射費、手術費、材料費、治療費、接生費(有準生證的)、住院床位(包括觀察床)費、病室綜合處置費等。
第四條因急症不能到定點醫院就診,在就近公立醫院就診的醫藥費(限本次急診)。
第五條因公外出或準假探親期間臨時患病,在當地就近的醫療單位(城市在縣區以上,農村在鄉鎮以上公立醫療單位)就診的醫療費。
第六條因手術或危重病住院後恢復期,必須進行短期療養或康復醫療的,由縣及縣以上的原治療單位提出建議並附病情摘要,經所在單位和定點醫療單位同意,當地醫療保險機構批准的醫藥費(不含床位費)。
老紅軍在非手術或非危重病恢復期進行療養或康復醫療,經定點醫療單位建議,所在單位同意,當地醫療保險機構批准的藥品費。
第七條經醫療保險機構同意並經定點醫院醫師處方在定點藥店購買的藥品費。
第八條批准轉診轉院的醫藥費(床位費報銷不得超過同類人員在市內住院的最高標準)。
第九條計畫生育手術的醫藥費和手術後遺症的治療費用(後遺症需經縣以上計畫生育技術鑑定小組鑑定)。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因公負傷、致殘的醫藥費。
第十一條用於搶救病危患者及經當地醫療保險機構批准的治療公傷所必須的貴重藥品(含血液製品)費用。
第十二條符合住院條件,但因特殊情況無法收治的晚期癌症、中風癱瘓、骨折牽引等患者,經當地醫療保險機構批准,由定點醫院承辦的家庭病床的檢查、治療、藥品費。
第十三條確因病情需要,經當地醫療保險機構批准,進行人體器官、組織移植的費用。
第十四條確因病情需要,經當地醫療保險機構批准安裝的人工器官(如人工心臟瓣膜、人工喉、人工關節、人工晶體等),心臟起博器所需的醫療費用。
第三章 不予開支範圍
第十五條各種不屬於醫療保險經費支付的自費藥品、異型包裝藥品以及藥用食品、日用化學製品和化妝品、未經批准的外購藥品等。
第十六條掛號費、出診(含家庭病床巡診)費、一伙食費、特別營養費、住院陪護費(含陪客所有的床位費)、特級(特別)護理費、新生嬰兒所有一切費用(含保溫箱費)、產婦衛生費(衛生紙、棉墊等)、損壞公物賠償費、醫療單據費(記帳單費、病歷費等)、押瓶費、中藥煎藥費(住院除外)、藥引子費、中藥加工費、電爐費、電話費、電冰櫃費、取暖費、空調費等。
第十七條就醫路費、急救車費、會診費、會診交通費、點名和預約手術(檢查、治療)費的浮動價。
第十八條醫療諮詢費、醫療保險費(指醫療期間加價的保險費)、優質優價費(指醫院開設的特診及優質優價病房)、優先優價費、特約上門服務、代請專家診治費、氣功診療費、食療費、體療費、不育症和性功能檢查治療費、避孕藥品用具等一切費用。
第十九條未經醫療保險機構批准組織的各種體格檢查、各類保健、預防服藥、接種的費用。
中風預測、健康預測等費用。
圍產期保健費
司法醫療鑑定費、勞動醫療鑑定費。
第二十條各種整容、美容、嬌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術、治療、藥品等費用以及個人使用矯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費用。如治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著、黑斑、痦痣、鞍鼻、兔唇、對眼、斜眼;近視眼矯正術、重瞼成形術、打耳眼;平疣、面膜、美容性潔齒、染髮、治療白髮、口吃、腑臭、“O”形腿、“X”形腿、先天性斜頸、六指、正畸等、矯形;鑲牙、配眼鏡、裝假眼、假肢、矯形鞋、畸形鞋墊、鋼背心、鋼圍腰、鋼頭頸、拐杖等。
第二十一條各種自用的按摩、理療器具及自用的磁療用品費用。如磁療胸罩、磁療背心磁療褥、磁療鞋、磁療項鍊、降壓手錶等。
第二十二條凡病人自用的診治材料和器具費用。如:注射器、體溫表、藥枕、藥墊、助聽器、健腦器、胃托、腎托、陰囊托、子宮托、疝氣帶、護膝帶等。
第二十三條住院病人自院方開出出院通知單後的一切住院費用。
第二十四條未經定點醫院介紹和當地醫療保險批准自行到非定點醫院就醫、自去療養、康復的醫藥費。
第二十五條由於打架、鬥毆、酗酒、自殺、自殘、交通肇事、醫療事故等造成傷殘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第二十六條出國以及到港、澳、台地區(含公派人員)探親、開會、洽淡、考察、講學期間所發生的醫藥費。
第二十七條用於科研、臨床驗證的各種檢查治療及藥品的一切費用。
第二十八條各類會議所提供醫療服務的醫藥費(應在會議經費中開支)。
第二十九條參加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自備(買)的常用藥品以及用於環境衛生、防暑降溫、預防保健的藥品費( 應由單位自行開支)。
第三十條未按規定交納醫療保險費的停薪留職人員,停薪留職期間醫藥費及在此期間造成傷殘、後遺症的醫藥費。
第三十一條在社會醫療機構(各類專家、專科、專病門診部、分院、診所、診療中心)就診的一切費用。
第三十二條跨年度一個季度內未報銷的醫療費,《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手冊》、《醫療保險病歷處方本》遺失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
第三十三條治療期間與病情無關的醫療費。
第三十四條未經物價和衛生主管部門批准的醫院自定項目、新開展的檢查、治療項目和收取的費用,其他藥品,超出規定差率收取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其他由當地醫療保險機構規定不應在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費用。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所開支範圍適用於職工醫療保險的個人醫療帳戶支付、個人全額自付部分和動用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及個人按比例自付部分。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與《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同時配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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