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個人醫療帳戶管理試行辦法

《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個人醫療帳戶管理試行辦法》是1994年6月1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個人醫療帳戶管理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408
  • 【發布日期】:1994-06-01
  • 【生效日期】:1994-06-01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個人醫療帳戶管理試行辦法
(市政發〔1994〕42號1994年6月1日)
根據《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為加強個人醫療帳戶的管理,特制訂本試行辦法。
第一章 職工個人醫療帳戶的設立
第一條市、縣(市、區)、廬山管理局屬和駐市的中央部屬、省屬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軍隊所屬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單位的國家幹部、固定工人、勞動契約制工人、臨時工、以及“三資”企業中的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退(離)休人員和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檔案辦理退職的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在鄉村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以上人員統稱社會保險對象),凡參加了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者,均應設立《個人醫療帳戶》。
第二條職工個人醫療帳戶,依據單位填報的、經醫療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後的《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人員花名冊》,按醫療社會保險對象逐人設立台帳。
第三條個人醫療帳戶基金來源:
(一)由醫療社會保險機構從用人單位按規定比例收繳的醫療社會保險費中,按下列計算方法劃出相應部分,記入個人醫療帳戶。
1.在職職工45歲以下(含45歲)的,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為基數,按4%的比例計算,記入個人醫療帳戶。
2.在職職工45歲以上的,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為基數,按5.5%的比例計算,記入個人醫療帳戶。
3.退(離)休人員以本人年度退(離)休費總額為基數,按5.5%的比例計算,記入個人醫療帳戶。
4.在鄉村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按當地上年度行政事業單位退(離)休人員平均退(離)休費為基數,按5.5%的比例計算,記入個人醫療帳戶。
(二)在職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社會保險費,全部記入本人個人醫療帳戶。
以上(一)、(二)兩項資金,構成“個人醫療帳戶基金”,由醫療社會保險機構集中管理。其年度指標由用人單位在年初一次性記入職工個人醫療帳戶台帳和《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手冊》。
第二章 個人醫療帳戶的管理
第四條職工個人醫療帳戶的管理,採用醫療社會保險機構與用人單位代管相結合的辦法。用人單位按本辦法第一章的規定,為本單位醫療社會保險對象逐人立戶,建立和登記台帳,領取、登記和發放《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手冊》;定期報醫療社會保險機構審核認定。
第五條用人單位新招收和外地調入的職工,應及時到當地醫療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有關手續。
第六條醫療社會保險對象工作變動,由所在單位憑有關證件,攜帶《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手冊》、台帳到當地醫療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個人帳戶轉移手續。凡有欠繳、漏交醫療社會保險費的,應由原單位繳清,否則,由接收單位為其補繳。
如轉入地未開展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工作,其個人醫療帳戶基金餘額可轉入調離人員指定的個人醫療帳戶,也可以向當地醫療社會保險機構申領,其《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手冊》同時收回註銷。
第七條醫療社會保險對象與用人單位因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等原因暫時中斷繳納醫療社會保險費的,其個人醫療帳戶台帳和《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手冊》,由用人單位收回,交當地醫療社會保險機構。待其重新就業後,其個人醫療帳戶餘額可繼續使用。
第八條醫療社會保險對象死亡,其個人醫療帳戶仍有餘額的,按《繼承法》規定實施繼承。其個人醫療帳戶台帳和《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手冊》由醫療社會保險機構收回註銷。
第九條醫療社會保險對象有權查詢、了解本人醫療帳戶資金情況,對個人醫療帳戶基金籌集、使用、管理實施監督。
第十條醫療社會保險機構對用人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人數、工資收入、退(離)休人員人數、退離休費總額、年末個人醫療帳戶基金餘額一年核對一次,並按《暫行規定》的分工,分別分級調整征繳基數。
第三章 個人醫療帳戶的使用與結算
第十一條醫療社會保險對象憑《醫療社會保險手冊》和《醫療社會保險病歷、處方本》到定點醫院就診。
就診時將《醫療社會保險病歷、處方本》交醫師填寫,然後將《醫療社會保險手冊》、病歷、處方三聯單交審核台審查。其治療所需費用,首先從本人的醫療帳戶中支付,由定點醫院記帳,並在本人的《醫療社會保險手冊》中,核減職工醫療個人帳戶基金。
第十二條定點醫院在次月10日前將上月記帳處方結算單,以用人單位為整體,匯總列表,分別送相應的醫療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審核撥付事宜。
企業單位的醫療社會保險對象,在本單位職工醫院、醫務所(室)以外的定點醫院就診,其醫療費用由本人與就診醫院結算,發票、處方交所在單位按月集中向當地社會保險局申報撥付。醫療社會保險機構在定點醫院和用人單位申報撥付表送到後的5日內辦完審核撥付事宜。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專(兼)職人員應在次月15日前到當地醫療社會保險機構將已辦理了核撥手續的處方結算單取回,逐人逐次登記個人醫療帳戶台帳,並結出餘額與醫療社會保險機構核對。
第十四條年末個人醫療帳戶餘額,據居民活期儲蓄存款利率利算利息,由用人單位與醫療社會保險機構核對無誤後,記入個人醫療帳戶台帳和《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手冊》,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五條對於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工作管理較好的用人單位,經當地醫療社會保險機構審查批准代辦醫療社會保險基金的,其醫療社會保險對象就診,醫療費用結算辦法由市醫療社會保險機構確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與《暫行規定》同時配套實施。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附:關於醫療保險手冊編號的填寫說明。
附: 關於醫療保險手冊編號的填寫說明
醫療保險手冊編號共設13位,具體設定如下:
一、第一位確定是行政事業單位還是企業單位。規定為:行政事業設定“1”,企業單位設定“2”。
二、第二、三位確定所在市、縣、區、山。規定為:
01九江市區(直) 02潯陽區 03廬山區 04廬山局 05瑞昌市 06武寧縣 07修水縣 08德安縣 09永修縣 10湖口縣 11彭澤縣 12都昌縣 13星子縣 14九江縣
三、第四、五位確定系統類別。規定為:
01中央、省屬 02外貿 03建材 04衛生 05電子 06教育 07紡織 08文化 09冶煤 10糧食 11城建 12物資 13機械 14商業(含供銷售)15輕化 16其他市直單位 17公檢法 18其他
四、第六、七、八位設定為單位代號,具體規定另附表
1 在職 2 退休或退職 3 離休 4 全免
五、第十位、十一位、十二位、十三位設定為個人號,生單位按0001 9999順序填寫即可。
六、例:九江市外貿系統某單位退休職工,他的醫療保險手冊編號即為:
1 14 02 020 2 1568
公費醫療 九江縣 外貿系統 單位號 退休 所在順序號
註:本編碼除第一、二、三九位之個,其他位置的序碼各縣可協商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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