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4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6-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市政發〔1994〕42號1994年6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為加強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核算、監督,特制訂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醫療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作他用。
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儲存,開戶銀行按其存期比照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所得利息轉入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基金。
結餘的基金及利息轉下年,繼續用於職工醫療社會保險。
第三條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基金在統一政策,統一管理的基礎上實行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市和縣(市、區、山)分別、分級核算。
第二章 醫療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四條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實行以支定收的原則。我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比例暫定為:在職職工上年度實發工資總額與退(離)休人員上年度實發退(離)休費(不含活動費、交通費)總額之和的10%。
第五條職工個人繳費,先從本人工資總額的1%起步,由用人單位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
退(離休)人員不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六條用人單位的繳費來源。
(一)國家機關、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差額預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醫院,按照單位的財政隸屬關係,由現行資金供應渠道納入預算。
(二)差額預算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及自收自支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由單位提取的醫療基金中開支。
(三)企業在職職工從職工福利費中開支,企業退(離)休人員在勞動保險費中開支。
(四)停薪停職人員,由個人或聘用單位負擔,由保留其工資關係的單位代收代繳。
(五)破產企業在清算財產時,應交足在職職工當年和退(離)休人員以後10年的醫療社會保險費。
第七條在鄉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指沒有工資收入的)醫療社會保險,按照所在市、縣(市、區、山)行政、事業單位退(離)休人員的人均繳費額計提,由各級財政列入預算。
第八條大專院校在校生(不含自費生)的醫療社會保險費用每人每年50元的定額標準由學校建立“學生統籌醫療基金”。基金費來源按照學校的財政隸屬關係,由現行資金供應渠道納入預算。
第九條用人單位必須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比例,在當日的10日前向醫療社會保險機構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由銀行代為扣繳),用人單位不得拖欠、拒付。對逾期不繳者,處以按日罰2‰。的滯納金。對於拖欠醫療保險費期間的職工醫療費,由該用人單位負責,拖欠3個月,暫停該用人單位職工的醫療社會保險待遇。
停產企業,經市醫療社會保險機構批准,可以緩交半年或1年。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把職工醫療社會保險費的繳交情況逐月向職工公布,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的監督,使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權利不受侵犯。
第三章 醫療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管理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社會保險費,實行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和職工個人醫療帳戶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一)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總額的一部分和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一併記入個人醫療帳戶。
具體劃入個人醫療帳戶的辦法是:在職職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為基數,45歲以下(含45歲)按4%的比例計算,45負以上按5.5%的比例計算;退(離)休人員以本人上年度退(離)休費總額為基數,按5.5%的比例計算,記入個人醫療帳戶。
在鄉村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按當地上年度行政事業單位退(離)休人員平均退(離)休費為基數,按5.5%的比例計算,記入個人醫療帳戶。
(二)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剔除記入個人醫療帳戶的剩餘部分,記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
第十二條建立全市醫療社會保險統籌調劑基金,從各級醫療社會保險機構實行收繳的社會統籌醫療基金中提取5%,在每月終了後10天內繳交九江市醫療保險機構專戶儲存,在全市範圍內調劑使用(具體辦法另定)。
第十三條在職職工就醫所需醫療費用,首先從本人個人醫療帳戶中支付。個人醫療帳戶不足支付的,先由職工自付,按年度計算,職工在個人醫療帳戶之外自付醫藥超過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的5%以上部分,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但個人仍要負擔一定比例:
超過本人年工資收入5%以上至5000元部分,個人負擔15%;超5000元到10000元部分,個人負擔9%;超10000元以上部分,個人負擔2%。個人負擔醫療和按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處理。
第十四條退(離)休人員就醫所需醫療費用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抗日時期參加革命的離休老幹部,享受副地級以上待遇的離休老幹部(以下簡稱全免人員)就醫所屬醫療費用,先從個人醫療帳戶支付,個人醫療帳戶不足支付時,金額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中支付。
(二)除本條一款規定外的其他離休幹部就醫時所需醫療費用,先在個人醫療帳戶中支付。個人醫療帳戶不足支付時,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但個人需自負一定的醫療費:5000元以內自負3%;5000~10000元部分自負2%;超10000元部分自負1%。按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辦理。
(三)退休人員就醫時所需醫療費用,先在個人醫療帳戶中支付。個人醫療帳戶不足支付時,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中支付,但個人也要自負一定比例的醫療費:5000元以下自負7.5%;超5000~10000元部分,自負4.5%;超10000元以上部分,個人自負1%。按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辦理。
第十五條按照保障基本醫療的原則,凡進行特殊檢查和治療以及轉外地醫院診療等,需經醫療保險機構審批,但個人自負醫療費用適當增加:在本地進行特殊檢查和治療的,個人先自負10%;轉外地醫療診療的,個人先自負15%;凡安裝人工器官、進行人體器官、組織移植和腎透析以及安裝心臟起博器等,個人先自負20%,然後再按本《辦法》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職工患國家認定的特殊病種,實施計畫生育手術及後遺症(需經縣以上計畫生育技術鑑定小組鑑定確認)、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因公負傷治療所需費用,全部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中支付。
第十七條大專院校在校生(不含自費生)就醫所需醫療費,由學校在“學生統籌醫療基金”中支付,但學生個人也需負擔10%的醫療費。
第十八條按照實際收繳的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的2%計提管理費,用於醫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費用開支。
第十九條經市醫療保險機構批准,可由用人單位管理,一部分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在單位內部調劑使用(具體辦法,由市醫療社會保險機構制訂)。
第四章 醫療社會保險基金的核算
第二十條醫療社會基金按收付現金制的原則進行記帳,適用會計科目為:(見下表)。
資金來源:
┌─────┬──────────────────┬──────────┐│ │ │ ││ 編號 │ 一級科目 │ 二級科目 │├─────┼──────────────────┼──────────┤│ 1101 │醫療社會保險基金 │①社會統籌醫療基金 ││ │ │②個人醫療帳戶基金 ││ 1102 │醫療社會保險調劑基金 │ ││ 1103 │專用基金 │管理費 ││ 1104 │其他基金 │①利息收入②滯納金 ││ │ │①社會統籌醫療基金 ││ 1105 │應付及暫收款 │③其他收入 ││ │ │①社會統籌醫療基金 ││ 1106 │醫療保險基金結餘 │②個人醫療帳戶基金 ││ 1107 │專用基金結餘 │管理費結餘 │└─────┴──────────────────┴──────────┘
資金運用:
┌──────┬─────────────────┬──────────┐│ │ │ ││ 編號 │ 一級科目 │ 二級科目 │├──────┼─────────────────┼──────────┤│1201 │醫療社會保險支出 │①社會統籌醫療基金 ││ │ │②個人醫療帳戶基金 ││1202 │上解醫療社會保險調劑金 │管理費支出 ││1203 │下撥醫療社會保險調劑金 │ ││1204 │專用基金支出 │ ││1205 │應收及暫付款 │ ││1301 │銀行存款 │ ││1302 │庫存現金 │ │└──────┴─────────────────┴──────────┘
第二十一條醫療社會保險對象就醫時所需醫療費的結算,要堅持嚴格管理、杜絕浪費、簡化手續、方便職工就醫的原則:
(一)屬於個人醫療帳戶以外開支部分以記帳方式結算;
(二)屬於個人醫療帳戶以外開支部分原則上以現金結算;
(三)本地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除個人應自負的部分外,以記帳方式結算;
(四)屬於個人自負部分的醫療費,一律以現金支付。
第五章 醫療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醫療社會保險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各級醫療社會保險機構要接受同級財政部分的管理、監督,並要將醫療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在每月、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年報在次年1月底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醫療社會保險機構報送報表(報表格式另定)。
第二十三條各級醫療社會保險機構接受審計部門對醫療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資金運行情況的審計。
第二十四條醫療社會保險機構的財務人員要配備有一定業務水平的專業技術人才,一旦確定,不要輕易變動,以利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工資總額的組成按國務院國發〔1989〕65號檔案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與《暫行規定》同時實施。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