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蘇丹共和國政府航班協定是由蘇丹在2009年11月17日,於喀土穆簽定的條約。作為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當事國,就建立和經營兩國領土之間及其以遠地區的航班,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
除非文中另有需要,本協定中:(一)?航空當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阿曼蘇丹國方面指民航總局,或雙方均指受權執行上述當局目前履行的職能的任何個人或機構;(二)?空運企業?,指提供或經營國際航班的任何航空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肯亞共和國政府航班協定是由肯亞在2005年08月17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第一條定義 除非本協定另有規定,本協定中:一、“航空當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肯亞共和國方面指負責民用航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尚比亞共和國政府航班協定是由尚比亞在2007年02月03日,於盧薩卡簽定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尚比亞共和國政府,為了便利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交往,發展兩國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關係,作為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模里西斯共和國政府航班協定是由模里西斯在1995年05月23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為了便利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交往,發展兩國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關係,作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
慮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作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當事國的事實,為了締結協定以建立兩國領土之間及其以遠地區的航班,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定義 一、除非本協定上下文另有規定,本協定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緬甸聯邦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作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參加國;為了促進地區和國際民用航空的發展;為了締結協定以建立和經營兩國領土之間及其以遠地區的航班,達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西聯邦共和國政府航班協定是由巴西在1994年07月11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西聯邦共和國政府(以下稱為“締約方”);為了便利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交往,發展兩國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關係;作為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錫蘭政府為了建立兩國間的民用航空交通,促進兩國間經濟上文化上的聯繫,現締結本協定,條文如下:第一條 甲、締約雙方根據本協定彼此給予締約對方以由其指定空運企業用民航飛機在附屬檔案所列航線(以下簡稱規定航線)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汶萊達魯薩蘭國蘇丹陛下政府 代 表 代 表 蔣祝平(簽字) 扎卡利亞(簽字)附屬檔案 航 線 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空運企業經營協定航班的往返航線:中國境內地點——經締約雙方航空當局協定的一個中間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匈牙利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陳之騮紹姆舒勞·捷爾吉 (簽字)(簽字)附屬檔案:航線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空運企業經營協定航班的往返航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點—中間經停點—匈牙利共和國境內布達佩斯—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安哥拉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作為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締約國;願締結本協定,以建立和經營兩國領土之間及其以遠地區的航班;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定義 除非本協定另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航班協定是由新加坡在1993年04月21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希望促進兩國人民的友好往來,發展兩國在民用航空領域內的相互關係,作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
本協定中:(一)“航空當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瑞典王國方面指民用航空委員會,或雙方均指被授權執行與本協定有關的職能的任何個人或機構。(二)“指定空運企業”,指根據本協定第三條規定經指定和獲許的空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泰王國政府(以下稱為“締約方”),為了便利中國人民和泰國人民的友好往來,發展兩國航空運輸方面的相互關係,願締結一項協定以建立和經營兩國領土間及其以遠地區的航班,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 一、除非文中另有...
五、締約一方應在其境內提供締約對方為飛行協定航線安全所需的通信、導航和其他附屬服務。第二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空運企業為經營協定航線的空運企業,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指定“法國國家航空公司”為經營協定航線的...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下列代表,經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在本協定上籤字,以昭信守。本協定於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在馬累簽訂,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錢其琛 馬爾地夫共和國政府代表賈米爾 附屬檔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伊朗政府,為便利兩國人民的友好往來,均欲根據互相尊重主權、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原則締結一項協定,以建立並經營兩國間以及延伸至第三國的定期航班,協定如下:第一條定義 除非另有解釋,在本協定中:一、“航空...
四、締約一方在規定航線上飛行協定航班,至遲應在開航前六十天通知締約對方。五、締約雙方領土間的專機飛行和飛越締約對方領土非協定航班的飛行,應通過外交途逕取得許可後方可進行。第三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是由澳大利亞在1984年09月07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簽訂日期1984年9月7日 生效日期1984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以下稱為“締約方”),承認遵循一九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烏克蘭政府 代表代表 柯德銘拉修克 (簽字)(簽字)附屬檔案:航線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空運企業經營協定航班的往返航線:中國境內地點——經締約雙方航空當局協定的一個中間點——基輔和烏克蘭境內另一點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根據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發表的兩國政府聯合聲明,為了促進兩國人民的友好往來,發展兩國航空運輸方面的關係,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意欲締結一項協定,以便建立並經營兩國領土間及其以遠地區的定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航班協定是由克羅地亞在2009年06月20日,於薩格勒布簽定的條約。作為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當事國;為了促進在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關係並就建立兩國領土之間及其以遠...
本協定於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在喀土穆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解釋有分歧,則以英文本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蘇丹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張文康穆罕默德·哈邁德·阿卜杜拉 (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丹共和國自1959年2月4日建交以來,兩國傳統友好合作關係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指導下積極、穩步發展,各領域友好互利合作取得豐富成果。【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 蘇丹共和國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2015-09-01 【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航班協定議定書是由俄羅斯在2010年11月23日,於聖彼得堡簽定的條約。除非締約雙方另行商定,本協定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本議定書於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下列簽字人,經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在本協定上籤字,以昭信守。本協定於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為解釋之便,採用英文本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巴林...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航班協定是由智利在2009年11月13日,於新加坡簽定的條約。願締結此協定,以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智利共和國之間的航班;願促進以空運企業市場競爭為基礎的國際航空體系;願推動國際航空運輸的發展;願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是由馬來西亞在1989年03月31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簽訂日期1989年3月31日 生效日期1989年6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以下稱為“締約雙方”;作為一九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