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羅馬尼亞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羅馬尼亞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是由羅馬尼亞在1996年07月01日,於布加勒斯特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96年07月01日
  •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1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布加勒斯特
  為此,雙方同意如下條款:
第一條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精神,在尊重主權、民族獨立、權利平等、不干涉內政和互利原則基礎上,通過交流有助於兩國經濟發展的科技經驗,共同開展科學研究和設計工作,促進兩國科學技術合作的發展。
第二條雙方將努力促進實施下列方式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合作:
一、交換專家相互考察科學技術成就和經驗;
二、相互邀請科學家和其他專家,參加討論會和研究中心的活動並分享由科技活動所獲得的知識和經驗;
三、就雙方感興趣的項目開展共同科技研究和設計;
四、組織並參加學術會議、研討會、培訓班、展覽會等;
五、交換科學技術情報、資料和樣品;
六、雙方同意的其它科學技術合作方式。
第三條雙方將根據按本協定規定所簽訂的協定或契約,鼓勵兩國所有研究中心間的科學和技術合作。
第四條為保證執行本協定的規定,雙方同意:
一、根據一九五三年一月九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科學與技術合作協定而成立的中羅科學與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繼續進行工作;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和羅馬尼亞科技部負責執行本協定。
第五條雙方保證,根據本協定相互提供的技術資料與情報或科學技術合作成果,事先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轉讓。
第六條參加實施本協定的專家和其他所有人員,應遵守對方國家的現行法律和規定。
第七條對實施本協定所涉及的費用條件,雙方將通過其它檔案商定。
第八條經雙方同意,可以對本協定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
第九條本協定在雙方各自履行法定批准手續後,自通過外交途徑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的有效期將自動連續延長五年。
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即行失效。
第十條本協定期滿時,根據本協定簽訂的議定書,協定和契約規定的義務如尚未完成,應繼續履行,直到全部完成為止。
本協定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羅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羅馬尼亞政府代表
錢其琛杜·帕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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