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羅馬尼亞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羅馬尼亞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是由羅馬尼亞在2006年10月19日,於布加勒斯特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2006年10月1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布加勒斯特
  第一條
1、締約雙方將根據各自現行的法律,依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雙方在其經濟中的各領域和各部門發展經濟合作。
2、在本協定框架下實施的合作旨在利用經濟潛力加強雙邊經濟關係。
第二條
第一條所稱的合作,將特別通過以下方式實施:
1、在以下領域就雙方共同感興趣的項目的實施開展合作:
--工業和採礦業
--科學技術
--能源
--通訊
--運輸
--環境保護
--海事經濟
--建築業
--城鄉規劃和住宅建設
2、中小企業合作;
3、認證和標準化領域的合作;
4、發展法律、銀行、技術和諮詢服務,包括為兩國境內的投資項目提供支持的服務;
5、啟動和支持專家和技術人員交流、培訓、參加交易會和展覽會、經貿團組、推介活動以及在地方層次上開展經濟合作。
第三條
締約雙方依據各自國家法律支持對方在本國設立企業的經營活動和代表處、分支機構的建立。
第四條
為便利經濟合作的發展,締約雙方的主管部門應在以下方面交流信息:
1、經濟活動立法及其修正案,包括投資、標準化、認證、智慧財產權以及其他雙方感興趣領域的立法;
2、旨在促進潛在合作方之間更緊密關係的推介項目,包括與國際展覽會、交易會、經貿團組等領域現有便利措施相關的項目。
第五條
1、締約雙方建立政府間經濟合作聯合委員會(以下稱“聯委會”)。
2、聯委會的職責是:
(1)對經濟合作進行定期審查和評估
(2)為進一步發展經濟合作提出建議
(3)確定經濟合作發展存在的障礙,並提出消除障礙的建議
3、聯委會由中方和羅方在對等的基礎上組成。聯委會各方主席應當由各自負責經濟貿易部門的部級官員擔任。
4、在聯委會框架下,締約雙方可以安排:
(1)為特定經濟領域合作建立常設工作組
(2)為特定經濟合作項目建立特別專家工作組
5、聯委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輪流定期舉行例會。
第六條
本協定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在其各自所締結的國際協定或參加的國際組織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1、本協定的實施不應影響因羅馬尼亞成為歐盟成員而產生的義務。
2、本協定不應被援引或解釋為取消或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一方與歐共體或歐共體及其成員國作為另一方簽訂的任何條約或協定所賦予的義務。
第八條
1、本協定自締約雙方中後一方收到對方照會,通知其已完成本協定生效所必需的內部手續之日起生效。
2、本協定長期有效。
3、應締約一方請求,本協定可經雙方書面協定進行修訂和補充。
4、締約一方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自收到相關外交照會之日起六個月後,本協定終止效力。
5、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締約雙方於1994年7月12日在布加勒斯特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羅馬尼亞政府經濟貿易協定》終止效力,該協定的中止不影響依據該協定已經簽訂的契約和安排。
本協定於二○○六年十月十九日在布加勒斯特簽署,用中文、羅馬尼亞文和英文書就,一式兩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解釋條款出現分歧時,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羅馬尼亞政府
代表代表
廖曉淇溫科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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