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羅馬尼亞關於兩國間相互提供船隻的換文是由羅馬尼亞在1978年05月19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海運
- 簽訂日期:1978年05月19日
- 生效日期:1978年05月1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78年5月19日
生效日期1978年5月19日)
(一)我方去文
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副總理
兼外貿和國際經濟合作部部長
科爾內爾·布爾蒂卡同志
尊敬的副總理同志:
根據在布加勒斯特和北京進行的友好商談,我榮幸地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為了發展我們兩國間的經濟技術合作,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和互相幫助的精神,就相互提供船隻達成協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向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提供“33”型潛艇;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供商船。其數量、規格、交付時間及其它具體事宜,由雙方有關機構在簽訂契約時商定。
二、根據需要,雙方可互派驗收和實習操作人員,所需費用由派遣方自理。上述人員有義務遵守所在國的現行法律和法令,所在國應當為他們的工作提供方便。
三、交付地點,均在提供方港口。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副總理
兼對外經濟聯絡部部長
陳慕華
(簽字)
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於北京(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副總理
兼對外經濟聯絡部部長
陳慕華同志
尊敬的副總理同志:
根據在布加勒斯特和北京進行的友好商談,我榮幸地代表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確認,為了發展我們兩國間的經濟技術合作,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和互相幫助的精神,就相互提供船隻達成協定如下:
(內容同我方去文,略。)
順致崇高的敬意。
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副總理
兼外貿和國際經濟合作部部長
科爾內爾·布爾蒂卡
(簽字)
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於北京
生效日期1978年5月19日)
(一)我方去文
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副總理
兼外貿和國際經濟合作部部長
科爾內爾·布爾蒂卡同志
尊敬的副總理同志:
根據在布加勒斯特和北京進行的友好商談,我榮幸地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為了發展我們兩國間的經濟技術合作,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和互相幫助的精神,就相互提供船隻達成協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向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提供“33”型潛艇;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供商船。其數量、規格、交付時間及其它具體事宜,由雙方有關機構在簽訂契約時商定。
二、根據需要,雙方可互派驗收和實習操作人員,所需費用由派遣方自理。上述人員有義務遵守所在國的現行法律和法令,所在國應當為他們的工作提供方便。
三、交付地點,均在提供方港口。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副總理
兼對外經濟聯絡部部長
陳慕華
(簽字)
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於北京(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副總理
兼對外經濟聯絡部部長
陳慕華同志
尊敬的副總理同志:
根據在布加勒斯特和北京進行的友好商談,我榮幸地代表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確認,為了發展我們兩國間的經濟技術合作,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和互相幫助的精神,就相互提供船隻達成協定如下:
(內容同我方去文,略。)
順致崇高的敬意。
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副總理
兼外貿和國際經濟合作部部長
科爾內爾·布爾蒂卡
(簽字)
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