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文化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文化合作協定是由羅馬尼亞在1965年05月27日,於布加勒斯特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65年05月27日
  • 生效日期:1965年08月1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布加勒斯特
  (簽訂日期1965年5月27日
生效日期1965年8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政府出於發展和增強中羅兩國人民之間的友誼和合作,加深和擴大科學、教育和文化方面的關係的願望,決定簽訂本協定。
第一條締約雙方保證在互相尊重主權、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原則的基礎上,促進和發展科學、教育、文化、藝術、電影、新聞、廣播電視、衛生和體育方面的合作。
第二條締約雙方支持兩國科學院和科學機構之間的合作:
(一)互派代表進行訪問、考察、交流經驗和專業講學。
(二)交換科學書籍、刊物和其他學術資料。
第三條締約雙方鼓勵和支持教育方面的合作:
(一)互派各級學校的教學工作者進行訪問、交流經驗、考察和講學。
(二)互派留學生、研究生和進修人員,並互發助學金。
(三)互派中文和羅文教師,以支持對方國家的中文教研室和羅文教研室的教學工作,並定期互相供給中文教研室和羅文教研室書籍和專業刊物。
(四)相互提供在對方編制各級學校教科書時可能採用的有關本國歷史、地理、文學、文化以及政治和經濟生活方面基本問題的資料。
(五)交換專業資料、教育雜誌和教育著作。
第四條締約各方支持文學、戲劇、音樂、電影、造型藝術和民眾文化工作方面的合作:
(一)互派代表進行訪問、考察以及參加會議、會演和比賽。
(二)互派藝術家和藝術團赴對方舉行音樂會和演出。
(三)翻譯和出版對方國家的文學和科學作品。
(四)舉行藝術、文化、科學、技術和書籍展覽會。
(五)上演對方國家的戲劇以及在藝術團、合唱團和單獨表演家的演出節目中演出對方國家的音樂作品。
(六)促進兩國電影發行企業之間的合作,並上映對方國家的影片。
(七)交換文化藝術方面的資料。
第五條締約各方給予對方國家的科學文化人士,在遵守接受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進入圖書館、博物館和檔案室進行科學研究的方便。
第六條締約雙方支持兩國新聞通訊社、廣播電視方面的合作及新聞工作者進行訪問。
第七條締約雙方支持兩國相應的部之間進行衛生方面的合作。
第八條締約雙方促進和支持兩國在體育方面的合作。
第九條締約各方鼓勵邀請對方國家的科學、教育、文化和藝術人士參加在本國舉行的有外國代表參加的有關的大會、會議、會演以及其他活動。
第十條締約各方承認由對方教育機關頒發的畢業文憑和修業證書。
第十一條締約雙方為實現本協定將制訂定期執行計畫,定出將要實現的活動和交流項目,並規定為實現這些活動和交流項目的組織和財務條件。
第十二條本協定一旦生效,兩國有關機關和組織之間已簽訂的有關文化合作方面的協定,在同本協定規定無衝突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第十三條本協定應經核准,並自互相通知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滿前至少六個月以前締約任何一方未用書面提出廢除本協定,則本協定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六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布加勒斯特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羅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定由締約國雙方全權代表簽字蓋章,以昭信守。
註:本協定於一九六五年七月十九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核准,同年七月二十八日通知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政府;一九六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經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政府核准,同年八月十日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協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本協定自一九六五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全權代表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政府全權代表
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副主任外交部副部長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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