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羅馬尼亞科技合作協定是由羅馬尼亞在1978年08月21日,於布加勒斯特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78年08月2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布加勒斯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為了進一步發展兩國的科學技術合作,加強兩人民的友誼,決定締結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精神,在尊重主權、民族獨立、權利平等、不干涉內政和互利原則基礎上,通過交流有助於兩國經濟發展的科學技術成就和經驗,開展科學研究和設計工作,促進兩國科學技術合作的發展。
第二條締約雙方將根據兩國的需要與可能,努力促進實施下列各種方式的科學技術合作:
一、相互派遣專家考察科學技術成就和經驗;
二、相互邀請科學家和其他技術專家傳授科學技術知識和經驗或講學;
三、相互派遣學習生進行生產技術實習;
四、就雙方感興趣的項目在兩國有關的科研和設計單位之間進行共同科研和設計;
五、就雙方感興趣的項目組織雙邊科學技術討論會;
六、相互交換科學技術資料、科技情報、科技刊物、種子苗木等;
七、雙方同意的其他科學技術合作方式。
第三條為了保證順利執行本協定的規定,締約雙方同意:
一、一九五三年成立的中羅科學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繼續工作;
二、雙方可根據各自的機構情況,委託專門指定的部門進行聯繫,以便討論和商定有關具體的合作項目計畫。
第四條在科學技術領域內,雙方商定共同科研和設計項目後,由雙方指定的對口合作單位共同編制具體的合作計畫,並根據各自國內規定的程式,審核批准後付諸實施。
第五條締約雙方將另行商訂為執行本協定的共同條件。
第六條締約雙方保證,根據本協定相互提供的技術資料與情報以及雙方的科學技術合作成果,未經締約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轉讓。
第七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續並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五年。
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一九六三年六月八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合作協定即行失效。
第八條本協定期滿時,根據本協定簽訂的議定書、契約和合作計畫所規定的義務如尚未完成,應繼續履行,直至全部完成為止。
本協定於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簽訂,共兩份,每分都用中文和羅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
全權代表政府全權代表
紀登奎(簽字)格·奧普雷亞(簽字)
(國務院副總理)(副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為了進一步發展兩國的科學技術合作,加強兩人民的友誼,決定締結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精神,在尊重主權、民族獨立、權利平等、不干涉內政和互利原則基礎上,通過交流有助於兩國經濟發展的科學技術成就和經驗,開展科學研究和設計工作,促進兩國科學技術合作的發展。
第二條締約雙方將根據兩國的需要與可能,努力促進實施下列各種方式的科學技術合作:
一、相互派遣專家考察科學技術成就和經驗;
二、相互邀請科學家和其他技術專家傳授科學技術知識和經驗或講學;
三、相互派遣學習生進行生產技術實習;
四、就雙方感興趣的項目在兩國有關的科研和設計單位之間進行共同科研和設計;
五、就雙方感興趣的項目組織雙邊科學技術討論會;
六、相互交換科學技術資料、科技情報、科技刊物、種子苗木等;
七、雙方同意的其他科學技術合作方式。
第三條為了保證順利執行本協定的規定,締約雙方同意:
一、一九五三年成立的中羅科學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繼續工作;
二、雙方可根據各自的機構情況,委託專門指定的部門進行聯繫,以便討論和商定有關具體的合作項目計畫。
第四條在科學技術領域內,雙方商定共同科研和設計項目後,由雙方指定的對口合作單位共同編制具體的合作計畫,並根據各自國內規定的程式,審核批准後付諸實施。
第五條締約雙方將另行商訂為執行本協定的共同條件。
第六條締約雙方保證,根據本協定相互提供的技術資料與情報以及雙方的科學技術合作成果,未經締約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轉讓。
第七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續並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五年。
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一九六三年六月八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合作協定即行失效。
第八條本協定期滿時,根據本協定簽訂的議定書、契約和合作計畫所規定的義務如尚未完成,應繼續履行,直至全部完成為止。
本協定於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簽訂,共兩份,每分都用中文和羅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
全權代表政府全權代表
紀登奎(簽字)格·奧普雷亞(簽字)
(國務院副總理)(副總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