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羅馬尼亞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

中國和羅馬尼亞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是由羅馬尼亞在1982年04月16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1982年04月1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
共和國政府關於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本著有助於加強和發展兩國人民的友好關係和促進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合作的願望,本著尊重國家主權和獨立、權利平等、不干涉內政和互利的精神,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應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和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交流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科學技術和經濟技術成就和經驗,發展在該領域的科學技術和經濟技術合作,以利兩國的經濟技術發展。
第二條締約雙方應保持經常接觸,協商兩國和平利用核能合作的有關事項。
第三條締約雙方將交流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科技情報資料和所取得的經驗。
第四條締約雙方將提倡和促進科學家和技術人員互訪,並就共同感興趣的項目進行討論。
第五條締約雙方也可通過相互協商,就兩國共同關心的具體項目進行合作,並由有關部門就此簽訂相應的協定。
第六條締約一方未經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將相互交換的情報和資料,或根據本協定通過共同工作取得的成果,公開發表或泄露給第三方。
第七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收到對方關於完成本國法律程式的最後通知之日生效,有效期為十年。如在協定期滿前六個月,締約任何一方均未提出終止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
締約任何一方可隨時提出終止本協定。本協定自締約一方收到締約另一方提出要求終止之日起六個月後即行失效。
第八條本協定終止後,根據本協定簽訂的協定,契約和共同承擔的項目,應繼續執行,直至完成為止,或執行到雙方重新商定的日期為止。
本協定於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六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羅馬尼亞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劉偉米胡萊恰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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