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羅馬尼亞科技合作聯合委員會章程是由羅馬尼亞在1981年05月28日,於布加勒斯特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衛生
- 簽訂日期:1981年05月2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布加勒斯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
科學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章程
根據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科學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按本章程開展活動。
委員會組織
第一條委員會由中國組和羅馬尼亞組組成。委員會各方設主席、副主席和秘書。
雙方主席應相互通知委員會各方成員的名單和成員變動情況。
委員會任務
第二條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和執行該協定的共同條件,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活動。
兩國科學技術合作的方式和內容如下:
一、相互派遣專家考察科學技術成就和經驗;
二、相互邀請科學家和其他技術專家傳授科學技術知識和經驗或講學;
三、相互派遣實習生進行生產技術實習;
四、就雙方感興趣的項目在兩國有關的科研和設計單位之間進行共同科研和設計;
五、就雙方感興趣的項目組織雙邊科學技術討論會;
六、相互交換科學技術資料、科技情報、科技刊物、樣品、種子苗木等;
七、雙方同意的其他科學技術合作方式。
第三條為實現上述合作方式,委員會在其活動領域內執行下列任務:
一、商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有關各部、其它中央機構和科研單位之間進行科學技術合作的方式和條件;
二、審議委員會雙方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相互提供科學技術成果(技術資料、產品和材料樣品等)、互派專家考察科技成果和經驗以及其它科學技術合作方式的科技合作申請項目;
三、根據委員會確定的雙邊科學技術合作的方向和項目,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有關各部、其它中央機構和科研單位之間相互磋商,以便商定執行有關項目的具體合作計畫;
四、審議委員會雙方關於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科研單位之間為實現相互感興趣的合作項目而開展科學研究和工藝設計方面的合作建議,並在方法和組織方面向合作單位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積極執行中羅政府經濟技術合作委員會關於科學技術合作方面的決議;
六、監督兩國各部和各科研單位根據委員會的決議和建議所開展的雙邊科學技術合作的執行情況。
委員會工作方法
第四條
一、委員會例會通常一年舉行一次,輪流在兩國首都舉行。具體會期和會議議程由雙方在會議召開前兩個月商定。
會議所在國一方的主席和秘書擔任該會議的主席和秘書。
二、委員會會議召開之前,雙方應將建議列入會議議程的問題和要商定的合作項目書面提變對方,以便進行會議準備。
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組織專家工作會晤,就某些科技合作問題準備建議。
三、委員會會議應就通過的決議制訂議定書,如決議中未規定其它期限,則議定書由雙方主席簽字後即行生效。
對不宜拖延的問題,委員會雙方主席也可在委員會休會期間經過相互協商作出決定。這些決定將追列入委員會下屆會議議定書。
會議議定書用中、羅文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四、休會期間,雙方指定的主管機構和雙方秘書之間保持經常聯繫,以便協商解決在執行會議議定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商定新的科技合作項目。
休會期間達成的協定應追列入委員會下一屆會議議定書。
為審查委員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和準備委員會下一屆會議,雙方秘書可在會議前進行工作會晤。
五、必要時,委員會在開會期間可聽取兩國進行合作的有關部和科研單位的代表關於合作進度和履行相互義務結果的報告並通過相應的決議。
終則
第五條組織和舉行委員會會議及雙方秘書和專家組工作會晤的有關費用由東道國一方負擔。
與會代表往返兩國間的旅費及其個人生活費用由派遣方負擔。
第六條
一、本章程簽字後自通知經兩國有關機構最後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經生效,一九五三年十月十五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科學與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章程》即行失效。
二、經雙方同意,本章程可予修改,修改部分經兩國有關機構批准後生效。
三、本章程的有效期與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簽訂的中羅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的有效期相同。
四、本章程於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布加勒斯特簽訂,共兩份,用中、羅文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
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科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科
學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學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
中國組主席羅馬尼亞組主席
楊葉澎(簽字)揚·戴奧良努(簽字)
(化工部副部長)(國家科學與工藝委員會副主席)
科學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章程
根據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科學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按本章程開展活動。
委員會組織
第一條委員會由中國組和羅馬尼亞組組成。委員會各方設主席、副主席和秘書。
雙方主席應相互通知委員會各方成員的名單和成員變動情況。
委員會任務
第二條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和執行該協定的共同條件,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活動。
兩國科學技術合作的方式和內容如下:
一、相互派遣專家考察科學技術成就和經驗;
二、相互邀請科學家和其他技術專家傳授科學技術知識和經驗或講學;
三、相互派遣實習生進行生產技術實習;
四、就雙方感興趣的項目在兩國有關的科研和設計單位之間進行共同科研和設計;
五、就雙方感興趣的項目組織雙邊科學技術討論會;
六、相互交換科學技術資料、科技情報、科技刊物、樣品、種子苗木等;
七、雙方同意的其他科學技術合作方式。
第三條為實現上述合作方式,委員會在其活動領域內執行下列任務:
一、商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有關各部、其它中央機構和科研單位之間進行科學技術合作的方式和條件;
二、審議委員會雙方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相互提供科學技術成果(技術資料、產品和材料樣品等)、互派專家考察科技成果和經驗以及其它科學技術合作方式的科技合作申請項目;
三、根據委員會確定的雙邊科學技術合作的方向和項目,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有關各部、其它中央機構和科研單位之間相互磋商,以便商定執行有關項目的具體合作計畫;
四、審議委員會雙方關於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科研單位之間為實現相互感興趣的合作項目而開展科學研究和工藝設計方面的合作建議,並在方法和組織方面向合作單位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積極執行中羅政府經濟技術合作委員會關於科學技術合作方面的決議;
六、監督兩國各部和各科研單位根據委員會的決議和建議所開展的雙邊科學技術合作的執行情況。
委員會工作方法
第四條
一、委員會例會通常一年舉行一次,輪流在兩國首都舉行。具體會期和會議議程由雙方在會議召開前兩個月商定。
會議所在國一方的主席和秘書擔任該會議的主席和秘書。
二、委員會會議召開之前,雙方應將建議列入會議議程的問題和要商定的合作項目書面提變對方,以便進行會議準備。
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組織專家工作會晤,就某些科技合作問題準備建議。
三、委員會會議應就通過的決議制訂議定書,如決議中未規定其它期限,則議定書由雙方主席簽字後即行生效。
對不宜拖延的問題,委員會雙方主席也可在委員會休會期間經過相互協商作出決定。這些決定將追列入委員會下屆會議議定書。
會議議定書用中、羅文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四、休會期間,雙方指定的主管機構和雙方秘書之間保持經常聯繫,以便協商解決在執行會議議定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商定新的科技合作項目。
休會期間達成的協定應追列入委員會下一屆會議議定書。
為審查委員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和準備委員會下一屆會議,雙方秘書可在會議前進行工作會晤。
五、必要時,委員會在開會期間可聽取兩國進行合作的有關部和科研單位的代表關於合作進度和履行相互義務結果的報告並通過相應的決議。
終則
第五條組織和舉行委員會會議及雙方秘書和專家組工作會晤的有關費用由東道國一方負擔。
與會代表往返兩國間的旅費及其個人生活費用由派遣方負擔。
第六條
一、本章程簽字後自通知經兩國有關機構最後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經生效,一九五三年十月十五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科學與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章程》即行失效。
二、經雙方同意,本章程可予修改,修改部分經兩國有關機構批准後生效。
三、本章程的有效期與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簽訂的中羅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的有效期相同。
四、本章程於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布加勒斯特簽訂,共兩份,用中、羅文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
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科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科
學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學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
中國組主席羅馬尼亞組主席
楊葉澎(簽字)揚·戴奧良努(簽字)
(化工部副部長)(國家科學與工藝委員會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