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羅馬尼亞鐵門混合委員會章程是由羅馬尼亞,南斯拉夫在1963年11月30日,于貝爾格萊德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政治
- 簽訂日期:1963年11月30日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貝爾格勒
第一條
1.根據1963年11月30日簽署的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联邦共和國和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關於多瑙河鐵門水電站及航運樞紐建設和運行的協定而建立的南斯拉夫-羅馬尼亞鐵門混合委員會(以下簡稱“混合委員會”)是兩國政府以利益一致的精神負責保證長期合作與協調、履行和套用已締結的有關鐵門樞紐的協定、協定和議定書條款的混合機構。
2.混合委員會的職能在有關鐵門樞紐的協定、協定、議定書,以及本章程中規定。混合委員會在樞紐運行期間還可能被授予另外的職能。
3.鐵門樞紐施工期間混合委員會的組成、組織和工作方式在本章程中規定。鐵門樞紐運行期間混合委員會的組成、組織和工作方式將在以後確定。第二條
1.混合委員會由兩個國家小組組成。各方政府委派自己的國家小組。
2.混合委員會中的各國家小組由國家小組主席、副主席和七名成員組成。國家小組的成員可以有代表人。
3.各國家小組可以有顧問和專家。第三條
1.根據有關鐵門樞紐的協定、協定和議定書的條款,混合委員會建立下列混合機構:
(a)地方事務協調局;
(b)技術檢查和驗收局;
(c)聯合協調局;
(d)聯合能源管理處。
上述機構的職能在有關鐵門樞紐的協定、協定和議定書中規定。
2.為了保證有效地完成其任務,混合委員會還成立:
(a)設計審查委員會,其職能在關於設計準備的協定和章程中規定;
(b)分歧調解委員會,其職能在本章程中規定;
(c)混合委員會秘書處,其職能在本章程中規定。
3.除本條2款所列混合機構以外,混合委員會必要時可以建立常設或臨時性質的其它混合機構,其職能、組織和工作方式在混合委員會的許可權範圍內規定。
4.混合委員會制定自己的組織和議事規則,並批准下屬機構的組織和議事規則。
5.混合委員會保證本條中所列的混合機構履行其職能,並監督它們的工作。混合機構在混合委員會規定的期間內向混合委員會報告其工作。第四條
1.混合委員會在必要時舉行會議,但一年不少於二次,會議由兩國的國家小組主席達成協定後召集,會議議程亦由他們準備。會議輪流在南斯拉夫的貝爾格勒和羅馬尼亞的布加勒斯特,或兩國的國家小組主席確定的其它地點舉行。
2.每次會議的會務事項由東道國一方的國家小組主席實施。經雙方國家小組主席同意,兩國國家小組的全體成員或一部分成員參加會議。國家小組成員可由其代表人代替。如果需要,混合委員會可以指定和邀請國家小組另外的顧問和專家參加會議。
3.為了聯合研究特殊事件,準備建議以提出適當的決定,混合委員會可以組織分委員會和工作小組。
4.兩國國家小組主席或副主席在必要時,可以在兩次會議間隔期間會晤,就特殊事件或採取緊急行動進行商議。
5.保存混合委員會會務事項的記錄和兩國國家小組主席或副主席會晤的記錄。第五條
1.混合委員會根據兩國國家小組之間的協定作決定,國家小組主席代表本國國家小組,主席不在時由副主席代表。
2.混合委員會在其職能範圍內作出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3.如果混合委員會在一次會議期間未能解決某項事件,則要推遲到下次會議作決定,除非一方國家小組要求把該事件提交兩國政府處理。
4.當一方國家小組對採取的某項決定持保留意見時,只有當提出保留意見方的國家小組主席宣布撤消保留意見後,上述決議才是最終決議。
5.超越混合委員會許可權的事件,連同混合委員會提出的建議一起,提交兩國政府處理。第六條
本章程第二條第2款(a)規定的設計審查委員會具有下列職能:
1.檢查鐵門樞紐的初步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
2.審查混合委員會指定的技術設計;
3.經混合委員會授權,批准上述技術設計;
4.在混合委員會提出要求時,對有關鐵門樞紐的建築物和工程設計中技術性質的任何問題提出意見;
5.混合委員會提出要求時,就有關總設計部門之間、或投資者之間的技術問題上的分歧提出意見,在混合委員會授權情況下解決分歧意見。第七條
1.本章程第三條第2款(b)規定的分歧調解委員會被許可調解混合委員會委託其調解的分歧。在行使協定第二十一條第1款規定的職能時,混合委員會可以委託分歧調解委員會,在要求套用協定第二十一條第2款規定的程式而又不重視財產的情況下,調解有關資產的分歧。
2.分歧調解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對每一項分歧,由組成混合委員會的各方國家小組委派一名本國國民作為成員,第三名成員由混合委員會從八位資深法學家名單中委派,這八位法學家中每方各出四人。
3.分歧調解委員會根據鐵門樞紐有關的協定、議定和議定書的條款調解分歧,如無適用於特殊情況的條款時,則根據公平原則調解分歧。
4.分歧調解委員會以多數票表決作出決定,該決定是最終的、可以實施的決定。決定附有申訴報告。除非委員會另有決定,關於準備支付金額的決定,按照關於投資額確定和相互結賬的協定第二十一條第1款(d)的規定方式通過雙方之間會計實施。
5.分歧調解委員會的議事程式,依據混合委員會批准的議事規則確定。第八條
1.本章程第三條第2款(c)規定的混合委員會秘書處具有下列職能:
(a)為混合委員會會議準備材料和檔案;
(b)保存混合委員會議事程式和決定的記錄,以及委員會檔案;
(c)提出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建議;
(d)負責為混合委員會會議提供服務;
(e)在混合委員會休會期間行使行政管理職能;
(f)起草混合委員會備忘錄;
(g)保持混合委員會兩國國家小組之間的聯繫;
(h)長期保持混合委員會與下屬機構之間的聯繫,向兩國國家小組主席通報可能發生的緊急事件;
(i)執行混合委員會或兩位國家小組主席指派的其它任務。
2.混合委員會秘書處由2名秘書組成,雙方各派1名。秘書從資深人員中選出,並且不承擔任何其它任務。
3.混合委員會秘書處總部設在貝爾格勒和布加勒斯特。第九條
組織混合委員會會議以及下屬機構會議的費用,由在其領土上召集上述會議的一方負擔。各方支付本國國家小組成員、顧問、專家以及其他人員的交通、住宿和生活津貼費用。各方還支付混合委員會本國秘書以及與本國總部聯繫的工具費用。第十條
混合委員會及其下屬機構的工作語言為塞爾維亞-克羅地亞語和羅馬尼亞語。第十一條
本章程由締約雙方遵循本國的憲法和法律條文批准,並且與1963年11月30日簽署的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联邦共和國和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關於多瑙河鐵門水電站和航運樞紐建設和運行協定同日生效。
1.根據1963年11月30日簽署的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联邦共和國和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關於多瑙河鐵門水電站及航運樞紐建設和運行的協定而建立的南斯拉夫-羅馬尼亞鐵門混合委員會(以下簡稱“混合委員會”)是兩國政府以利益一致的精神負責保證長期合作與協調、履行和套用已締結的有關鐵門樞紐的協定、協定和議定書條款的混合機構。
2.混合委員會的職能在有關鐵門樞紐的協定、協定、議定書,以及本章程中規定。混合委員會在樞紐運行期間還可能被授予另外的職能。
3.鐵門樞紐施工期間混合委員會的組成、組織和工作方式在本章程中規定。鐵門樞紐運行期間混合委員會的組成、組織和工作方式將在以後確定。第二條
1.混合委員會由兩個國家小組組成。各方政府委派自己的國家小組。
2.混合委員會中的各國家小組由國家小組主席、副主席和七名成員組成。國家小組的成員可以有代表人。
3.各國家小組可以有顧問和專家。第三條
1.根據有關鐵門樞紐的協定、協定和議定書的條款,混合委員會建立下列混合機構:
(a)地方事務協調局;
(b)技術檢查和驗收局;
(c)聯合協調局;
(d)聯合能源管理處。
上述機構的職能在有關鐵門樞紐的協定、協定和議定書中規定。
2.為了保證有效地完成其任務,混合委員會還成立:
(a)設計審查委員會,其職能在關於設計準備的協定和章程中規定;
(b)分歧調解委員會,其職能在本章程中規定;
(c)混合委員會秘書處,其職能在本章程中規定。
3.除本條2款所列混合機構以外,混合委員會必要時可以建立常設或臨時性質的其它混合機構,其職能、組織和工作方式在混合委員會的許可權範圍內規定。
4.混合委員會制定自己的組織和議事規則,並批准下屬機構的組織和議事規則。
5.混合委員會保證本條中所列的混合機構履行其職能,並監督它們的工作。混合機構在混合委員會規定的期間內向混合委員會報告其工作。第四條
1.混合委員會在必要時舉行會議,但一年不少於二次,會議由兩國的國家小組主席達成協定後召集,會議議程亦由他們準備。會議輪流在南斯拉夫的貝爾格勒和羅馬尼亞的布加勒斯特,或兩國的國家小組主席確定的其它地點舉行。
2.每次會議的會務事項由東道國一方的國家小組主席實施。經雙方國家小組主席同意,兩國國家小組的全體成員或一部分成員參加會議。國家小組成員可由其代表人代替。如果需要,混合委員會可以指定和邀請國家小組另外的顧問和專家參加會議。
3.為了聯合研究特殊事件,準備建議以提出適當的決定,混合委員會可以組織分委員會和工作小組。
4.兩國國家小組主席或副主席在必要時,可以在兩次會議間隔期間會晤,就特殊事件或採取緊急行動進行商議。
5.保存混合委員會會務事項的記錄和兩國國家小組主席或副主席會晤的記錄。第五條
1.混合委員會根據兩國國家小組之間的協定作決定,國家小組主席代表本國國家小組,主席不在時由副主席代表。
2.混合委員會在其職能範圍內作出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3.如果混合委員會在一次會議期間未能解決某項事件,則要推遲到下次會議作決定,除非一方國家小組要求把該事件提交兩國政府處理。
4.當一方國家小組對採取的某項決定持保留意見時,只有當提出保留意見方的國家小組主席宣布撤消保留意見後,上述決議才是最終決議。
5.超越混合委員會許可權的事件,連同混合委員會提出的建議一起,提交兩國政府處理。第六條
本章程第二條第2款(a)規定的設計審查委員會具有下列職能:
1.檢查鐵門樞紐的初步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
2.審查混合委員會指定的技術設計;
3.經混合委員會授權,批准上述技術設計;
4.在混合委員會提出要求時,對有關鐵門樞紐的建築物和工程設計中技術性質的任何問題提出意見;
5.混合委員會提出要求時,就有關總設計部門之間、或投資者之間的技術問題上的分歧提出意見,在混合委員會授權情況下解決分歧意見。第七條
1.本章程第三條第2款(b)規定的分歧調解委員會被許可調解混合委員會委託其調解的分歧。在行使協定第二十一條第1款規定的職能時,混合委員會可以委託分歧調解委員會,在要求套用協定第二十一條第2款規定的程式而又不重視財產的情況下,調解有關資產的分歧。
2.分歧調解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對每一項分歧,由組成混合委員會的各方國家小組委派一名本國國民作為成員,第三名成員由混合委員會從八位資深法學家名單中委派,這八位法學家中每方各出四人。
3.分歧調解委員會根據鐵門樞紐有關的協定、議定和議定書的條款調解分歧,如無適用於特殊情況的條款時,則根據公平原則調解分歧。
4.分歧調解委員會以多數票表決作出決定,該決定是最終的、可以實施的決定。決定附有申訴報告。除非委員會另有決定,關於準備支付金額的決定,按照關於投資額確定和相互結賬的協定第二十一條第1款(d)的規定方式通過雙方之間會計實施。
5.分歧調解委員會的議事程式,依據混合委員會批准的議事規則確定。第八條
1.本章程第三條第2款(c)規定的混合委員會秘書處具有下列職能:
(a)為混合委員會會議準備材料和檔案;
(b)保存混合委員會議事程式和決定的記錄,以及委員會檔案;
(c)提出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建議;
(d)負責為混合委員會會議提供服務;
(e)在混合委員會休會期間行使行政管理職能;
(f)起草混合委員會備忘錄;
(g)保持混合委員會兩國國家小組之間的聯繫;
(h)長期保持混合委員會與下屬機構之間的聯繫,向兩國國家小組主席通報可能發生的緊急事件;
(i)執行混合委員會或兩位國家小組主席指派的其它任務。
2.混合委員會秘書處由2名秘書組成,雙方各派1名。秘書從資深人員中選出,並且不承擔任何其它任務。
3.混合委員會秘書處總部設在貝爾格勒和布加勒斯特。第九條
組織混合委員會會議以及下屬機構會議的費用,由在其領土上召集上述會議的一方負擔。各方支付本國國家小組成員、顧問、專家以及其他人員的交通、住宿和生活津貼費用。各方還支付混合委員會本國秘書以及與本國總部聯繫的工具費用。第十條
混合委員會及其下屬機構的工作語言為塞爾維亞-克羅地亞語和羅馬尼亞語。第十一條
本章程由締約雙方遵循本國的憲法和法律條文批准,並且與1963年11月30日簽署的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联邦共和國和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關於多瑙河鐵門水電站和航運樞紐建設和運行協定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