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匈牙利科技合作聯合委員會章程是由匈牙利在1955年01月10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衛生
- 簽訂日期:1955年01月1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條約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國科學和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章程
為實現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國科學和技術合作協定,組成中匈科學和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一條委員會工作內容
一、科學和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的任務為交換技術設計資料和使用特許權、結構和裝備圖紙。(住宅、文化和工業工程、廠房、機器、裝備和附屬檔案等;計算方法、工作方法的說明、配料和技術裝備等的使用方法的說明。)
二、互相交換新創造和合理化工作方法。
三、互相派遣學者、專家和工人了解科學研究機關、實驗機關、設計局的工作、學習和培養幹部等情況,以便交換科學技術知識。
四、在生產、科學研究、地質試驗、設計工作和生產組織、工廠勞動組織等方面進行互助合作。
五、在統一規格和統一標準方面進行合作。
第二條委員會的組成
一、委員會由中國組和匈牙利組組成,每組設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主席。每組設秘書一人,秘書也可由委員兼任。
會議主席為委員會兩組的領導人。
二、委員會雙方委員和秘書由雙方政府任免。
三、委員會各組的成員由雙方主席互相通知。
四、各組均得成立秘書處,由秘書負責領導。
五、秘書處的任務為執行委員會所籌劃的一切工作,組織並監督決議的執行。
第三條委員會和工作規則
一、一切科學技術合作事項須經委員會會議討論並作出決議。
二、委員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輪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國舉行。例會由一方主席召集(參閱第三條第五項),召開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日程由兩組主席商定。
三、委員會的臨時會議,須由一方主席提議並經對方主席同意,始得召開。
四、委員會休會期間任何一方所提出的問題,須由雙方代表以交換信件或直接商談的方式進行討論。
商談的結果必須提交下屆會議追認並作出決議。
五、委員會會議主席和秘書由會議所在國的主席和秘書擔任。委員會主席和秘書的職權行使至下屆會議時為止。
六、委員會委員得參加委員會所召開的一切會議。以專家名義參加會議的其他人員須經雙方主席同意。
七、雙方至遲在會議召開前兩個月,經過秘書處書面形式,將需要討論的具有詳細材料的實際問題送達對方。
八、召開會議的通知書應在會前一個月寄送對方,通知書內應註明會議工作開始的日期、工作地點和會議日程。
九、對方主席應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確認同意會議的召開,同時得提出對議程的補充建議。
十、雙方秘書應在會議召開前六日會晤,以便共同進行會議議程的準備工作。會晤地點應在會議所在國,但雙方主席另有商定時除外。
十一、委員會的正式用語為中文匈牙利文。除正式用語外,經雙方主席同意後,其他語言也可作為會議工作的用語。
十二、委員會每次會議時,雙方主席對上次會議決議案的執行情況應提出報告。
十三、章程、委員會會議議定書和有關合作的一切資料和談判內容,應視為機密。
第四條委員會的決議和議定書
一、委員會一切會議的內容得以備忘錄形式加以固定,委員會工作結束後雙方秘書處應根據備忘錄編制委員會所通過決議的議定書。
議定書按性質由下列三部分組成:
1.委員會共同性決議部份。
2.一方所提項目決議部份。
3.另一方所提項目決議部份。
二、會議議定作成兩份,每份用中文和匈牙利文書就,中文和匈牙利文的條文具有同等效力。
三、雙方主席各持議定書一份。
四、議定書經雙方主席簽署後,一個月內將該議定書提交雙方政府核准。
議定書於雙方政府核准後生效。
五、有關雙方政府核准議定書的事宜,兩組主席須立即通知對方。
第五條委員會的費用
一、有關會議的籌備和開會期間的各種費用由會議所在國一方負擔。
二、委員會委員、專家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個人費用由派遣一方負擔。
三、原則上雙方得自行負擔本方工作所需的一切費用。
四、有關科學技術合作和交換技術經驗的相互費用,將按照相應的現行的付款協定範圍內的規定結算。
第六條委員會決議的執行和監督
一、決議所產生的任務由秘書處互相聯繫執行。
二、使用特許權和其他技術資料均無報酬地交給對方使用,供給一方只收成本費。
三、所取得的使用特許權只供國內接受部門生產使用,雙方按使用特許權所生產的產品,須經供給一方同意後,始得轉讓給第三方。
四、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學者、專家和工人的派遣須根據具體決議執行。
派遣手續和費用由委員會雙方簽訂的執行決議的共同條件規定。
五、根據委員會決議,凡屬互相提供的資料,套用俄文書就三份,但雙方提供的已出版的技術書刊除外。
第七條本章程的生效和修改
本章程於一九五五年一月十日在北京由雙方主席簽字,自雙方政府核准日起生效。本章程的一切修改或補充須經雙方主席同意,並經雙方政府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國科學和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
中國組主席匈牙利組主席
宋劭文德洛巴·古斯達夫
為實現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國科學和技術合作協定,組成中匈科學和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一條委員會工作內容
一、科學和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的任務為交換技術設計資料和使用特許權、結構和裝備圖紙。(住宅、文化和工業工程、廠房、機器、裝備和附屬檔案等;計算方法、工作方法的說明、配料和技術裝備等的使用方法的說明。)
二、互相交換新創造和合理化工作方法。
三、互相派遣學者、專家和工人了解科學研究機關、實驗機關、設計局的工作、學習和培養幹部等情況,以便交換科學技術知識。
四、在生產、科學研究、地質試驗、設計工作和生產組織、工廠勞動組織等方面進行互助合作。
五、在統一規格和統一標準方面進行合作。
第二條委員會的組成
一、委員會由中國組和匈牙利組組成,每組設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主席。每組設秘書一人,秘書也可由委員兼任。
會議主席為委員會兩組的領導人。
二、委員會雙方委員和秘書由雙方政府任免。
三、委員會各組的成員由雙方主席互相通知。
四、各組均得成立秘書處,由秘書負責領導。
五、秘書處的任務為執行委員會所籌劃的一切工作,組織並監督決議的執行。
第三條委員會和工作規則
一、一切科學技術合作事項須經委員會會議討論並作出決議。
二、委員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輪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國舉行。例會由一方主席召集(參閱第三條第五項),召開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日程由兩組主席商定。
三、委員會的臨時會議,須由一方主席提議並經對方主席同意,始得召開。
四、委員會休會期間任何一方所提出的問題,須由雙方代表以交換信件或直接商談的方式進行討論。
商談的結果必須提交下屆會議追認並作出決議。
五、委員會會議主席和秘書由會議所在國的主席和秘書擔任。委員會主席和秘書的職權行使至下屆會議時為止。
六、委員會委員得參加委員會所召開的一切會議。以專家名義參加會議的其他人員須經雙方主席同意。
七、雙方至遲在會議召開前兩個月,經過秘書處書面形式,將需要討論的具有詳細材料的實際問題送達對方。
八、召開會議的通知書應在會前一個月寄送對方,通知書內應註明會議工作開始的日期、工作地點和會議日程。
九、對方主席應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確認同意會議的召開,同時得提出對議程的補充建議。
十、雙方秘書應在會議召開前六日會晤,以便共同進行會議議程的準備工作。會晤地點應在會議所在國,但雙方主席另有商定時除外。
十一、委員會的正式用語為中文匈牙利文。除正式用語外,經雙方主席同意後,其他語言也可作為會議工作的用語。
十二、委員會每次會議時,雙方主席對上次會議決議案的執行情況應提出報告。
十三、章程、委員會會議議定書和有關合作的一切資料和談判內容,應視為機密。
第四條委員會的決議和議定書
一、委員會一切會議的內容得以備忘錄形式加以固定,委員會工作結束後雙方秘書處應根據備忘錄編制委員會所通過決議的議定書。
議定書按性質由下列三部分組成:
1.委員會共同性決議部份。
2.一方所提項目決議部份。
3.另一方所提項目決議部份。
二、會議議定作成兩份,每份用中文和匈牙利文書就,中文和匈牙利文的條文具有同等效力。
三、雙方主席各持議定書一份。
四、議定書經雙方主席簽署後,一個月內將該議定書提交雙方政府核准。
議定書於雙方政府核准後生效。
五、有關雙方政府核准議定書的事宜,兩組主席須立即通知對方。
第五條委員會的費用
一、有關會議的籌備和開會期間的各種費用由會議所在國一方負擔。
二、委員會委員、專家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個人費用由派遣一方負擔。
三、原則上雙方得自行負擔本方工作所需的一切費用。
四、有關科學技術合作和交換技術經驗的相互費用,將按照相應的現行的付款協定範圍內的規定結算。
第六條委員會決議的執行和監督
一、決議所產生的任務由秘書處互相聯繫執行。
二、使用特許權和其他技術資料均無報酬地交給對方使用,供給一方只收成本費。
三、所取得的使用特許權只供國內接受部門生產使用,雙方按使用特許權所生產的產品,須經供給一方同意後,始得轉讓給第三方。
四、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學者、專家和工人的派遣須根據具體決議執行。
派遣手續和費用由委員會雙方簽訂的執行決議的共同條件規定。
五、根據委員會決議,凡屬互相提供的資料,套用俄文書就三份,但雙方提供的已出版的技術書刊除外。
第七條本章程的生效和修改
本章程於一九五五年一月十日在北京由雙方主席簽字,自雙方政府核准日起生效。本章程的一切修改或補充須經雙方主席同意,並經雙方政府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國科學和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
中國組主席匈牙利組主席
宋劭文德洛巴·古斯達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