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合作協定是由匈牙利在1989年06月08日,於布達佩斯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89年06月08日
- 生效日期:1989年06月0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布達佩斯
生效日期1989年6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國政府為進一步發展兩國的經濟、科學技術合作和現代化的經濟建設,為加強兩國人民的友好關係,決定重新修訂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國科學和技術合作協定”。
第一條締約雙方將根據平等互利原則開展科學技術合作。科學技術合作的宗旨是:發展兩國的科技和經濟聯繫,改進生產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以及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條雙邊合作應在中匈科技合作委員會範圍內進行,並與中匈經濟、貿易和科技合作委員會的活動保持一致。
第三條科技合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合作共同條件(一九八九年六月八日簽署)執行。
第四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十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提出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的有效期將每次自動延長三年。
第五條本協定將取代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國科學和技術合作協定”。
本協定於一九八九年六月八日在布達佩斯簽署,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匈牙利人民共和國政府
全權代表全權代表
趙明生塞卡奇·伊姆雷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