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匈牙利科技合作協定是由匈牙利在1953年10月03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53年10月0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科學和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國政府為增進兩國科學和技術的合作加強兩國人民間的友誼關係,決定簽訂本協定如下: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國政府應通過科學和技術方面的合作,互相幫助,以便利用先進的科學和技術的成就,發展中匈兩國的經濟建設事業。
第二條科學和技術的合作將在互惠的基礎上進行之。
第三條為實現第一條內所述之合作,並為準備向兩國政府提出各種建議起見,應於本協定簽字後三個月內成立一中匈科學和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兩國政府各指派委員三人(共六人)組成之,每年至少開會一次;會議輪流在北京和布達佩斯舉行。
第四條兩國政府均有權派遣其所任命之三名委員中的一人駐於對方之首都(北京或布達佩斯),以便在有關履行科學技術合作協定之事務方面保持固定的和直接的聯繫。
第五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為五年;如在期滿前一年任何一方未通知對方願將本協定廢止時,則本協定即自動延期五年。
本協定於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簽定於北京,共兩份,每份以中、匈、俄三種文字書就,三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如條文的解釋遇有分歧時,則以俄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匈牙利人民共和國政府全權代表
朱學范夏法朗柯
(簽字)(簽字)
匈牙利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彼得·亞諾什同志,
尊敬的部長同志: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我們雙方經協商,同意將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匈牙利人民共和國科學與技術合作協定”的有效期自一九六三年十月三日期滿之日起繼續延長五年,以後,如在期滿前一年,任何一方未通知對方廢止該協定,則該協定的有效期將每次自動延長五年。
如蒙復照確認,本照會和你的復照即成為兩國政府間的協定。
部長同志,請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匈牙利人民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柴澤民
一九六四年一月九日於布達佩斯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匈特命全權大使
柴澤民同志
尊敬的大使同志:
我謹向您確認,我收到了您今日的照會一份,其內容如下: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我們雙方經協商同意將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國科學與技術合作協定’的有效期自一九六三年十月三日期滿之日起繼續延長五年,以後,如在滿期前一年,任何一方未通知對方廢止該協定,則該協定的有效期將每次自動延長五年。
如蒙復照確認,本照會和你的復照即成為兩國政府間的協定。”
我謹代表匈牙利人民共和國政府通知,匈方同意上述照會的內容。
大使同志,請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匈牙利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部長
彼得·亞諾什
一九六四年一月九日於布達佩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