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保加利亞科技合作委員會章程是由保加利亞在1955年11月08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衛生
- 簽訂日期:1955年11月0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條約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
科學技術合作委員會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委員會)系根據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第二條組成。
第一條委員會的任務為實現兩國的科學技術合作,其內容如下:
(一)供給有關基本建設的典型設計;各種設備和機器的製造圖和計算數據;生產工藝資料如說明,配方,生產順序等;有關科學技術方面的內部參考資料如文獻、規章、章程等和工農業產品的實物樣品。
(二)通過諮詢方式,在基本建設設計、地質、探礦、交通運輸、實驗、研究、實驗和鑑定工作方面實施技術互相合作。
(三)派遣專家和技術工人交流基本建設和生產方面的技術經驗。
(四)接受技術人員在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和企業內進行考察、研究和實習。
(五)其他的科學技術援助。
第二條
(一)委員會由中國組和保加利亞組組成,每組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各方政府任免。每組設秘書一人(亦可由委員兼任)。各組人員有變動時,各組主席應相互通知。
(二)委員會會議時,由委員會委員和秘書參加,每組出席委員不得少於兩名。經雙方主席許可,其他人員得以顧問或專家身份參加會議。
第三條
(一)秘書的職責為執行主席交辦的一切工作,準備委員會的會議,負責議題和預定議事日程的及時送出,並檢查督促決議的執行。
(二)在委員會休會期間,兩組秘書應保持經常聯繫。
第四條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輪流在兩國首都舉行,會議的召開應由兩組主席商定,並由會議所在國的主席和秘書擔任會議的主席和秘書。
委員會每次會議時,兩組主席對上次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應提出報告。
第五條
(一)兩組至遲應於下次會議召開前兩個月,將議題的詳細內容相互以書面通知。
(二)會議期限和議事日程,應由兩組秘書於開會前一周在會議所在國商定。
第六條委員會會議時,兩組對議題獲得一致意見後應製成議定書,由兩組主席簽字並分別送交各方政府。議定書經各方政府核准後開始生效,並由兩組主席立即互相通知。
第七條必要時,兩組主席在休會期間可以商定有關事項並先執行,但商定結果應提交下屆委員會會議追認。
經一組主席的提議,並經對方主席同意,可召集委員會臨時會議。
第八條會議議定書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保文和俄文書就,中文和保文的條文具有同等效力,如對條文的解釋涉有分歧時,則以俄文本為準。
第九條章程,議定書和同科學技術合作有關的一切資料和談判內容,應視為機密。
第十條
(一)本雙方友好互助的精神,接受援助的一方僅付出對方在履行義務時所支付的實際費用。
(二)關於執行決議的費用,須按照兩國關於執行科學技術合作決議的條件和規定,由接受援助一方支付。
(三)會議的籌備和開會期間的各種費用,由會議所在國負擔。
(四)各組委員和其他參加委員會工作人員的個人費用,由派遣國負擔。
第十一條本章程自雙方政府核准日起生效,其修改或補充應由委員會會議通過,並應經雙方政府核准。
本章程於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八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保文和俄文書就,中文和保文的條文具有同等效力,如對條文的解釋遇有分歧時,則以俄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合作委員會
中國組主席保加利亞組主席
劉瑞龍留·外·卡扎科夫
(簽字)(簽字)
科學技術合作委員會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委員會)系根據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第二條組成。
第一條委員會的任務為實現兩國的科學技術合作,其內容如下:
(一)供給有關基本建設的典型設計;各種設備和機器的製造圖和計算數據;生產工藝資料如說明,配方,生產順序等;有關科學技術方面的內部參考資料如文獻、規章、章程等和工農業產品的實物樣品。
(二)通過諮詢方式,在基本建設設計、地質、探礦、交通運輸、實驗、研究、實驗和鑑定工作方面實施技術互相合作。
(三)派遣專家和技術工人交流基本建設和生產方面的技術經驗。
(四)接受技術人員在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和企業內進行考察、研究和實習。
(五)其他的科學技術援助。
第二條
(一)委員會由中國組和保加利亞組組成,每組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各方政府任免。每組設秘書一人(亦可由委員兼任)。各組人員有變動時,各組主席應相互通知。
(二)委員會會議時,由委員會委員和秘書參加,每組出席委員不得少於兩名。經雙方主席許可,其他人員得以顧問或專家身份參加會議。
第三條
(一)秘書的職責為執行主席交辦的一切工作,準備委員會的會議,負責議題和預定議事日程的及時送出,並檢查督促決議的執行。
(二)在委員會休會期間,兩組秘書應保持經常聯繫。
第四條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輪流在兩國首都舉行,會議的召開應由兩組主席商定,並由會議所在國的主席和秘書擔任會議的主席和秘書。
委員會每次會議時,兩組主席對上次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應提出報告。
第五條
(一)兩組至遲應於下次會議召開前兩個月,將議題的詳細內容相互以書面通知。
(二)會議期限和議事日程,應由兩組秘書於開會前一周在會議所在國商定。
第六條委員會會議時,兩組對議題獲得一致意見後應製成議定書,由兩組主席簽字並分別送交各方政府。議定書經各方政府核准後開始生效,並由兩組主席立即互相通知。
第七條必要時,兩組主席在休會期間可以商定有關事項並先執行,但商定結果應提交下屆委員會會議追認。
經一組主席的提議,並經對方主席同意,可召集委員會臨時會議。
第八條會議議定書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保文和俄文書就,中文和保文的條文具有同等效力,如對條文的解釋涉有分歧時,則以俄文本為準。
第九條章程,議定書和同科學技術合作有關的一切資料和談判內容,應視為機密。
第十條
(一)本雙方友好互助的精神,接受援助的一方僅付出對方在履行義務時所支付的實際費用。
(二)關於執行決議的費用,須按照兩國關於執行科學技術合作決議的條件和規定,由接受援助一方支付。
(三)會議的籌備和開會期間的各種費用,由會議所在國負擔。
(四)各組委員和其他參加委員會工作人員的個人費用,由派遣國負擔。
第十一條本章程自雙方政府核准日起生效,其修改或補充應由委員會會議通過,並應經雙方政府核准。
本章程於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八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保文和俄文書就,中文和保文的條文具有同等效力,如對條文的解釋遇有分歧時,則以俄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合作委員會
中國組主席保加利亞組主席
劉瑞龍留·外·卡扎科夫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