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民主德國科學技術合作常任委員會章程是由民主德國(已變更)在1986年05月22日,於柏林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衛生
- 簽訂日期:1986年05月2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條約
- 簽訂地點:柏林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
國科學技術合作常任委員會
章程
一、根據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在柏林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第六條,為協調和監督執行該協定中規定的任務,茲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科學技術合作常任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並按本章程開展工作。
二、委員會由中國組和民主德國組組成。每組由一名主席、三至四名委員和一名秘書組成。
必要時,每組均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會議。
三、委員會雙方組主席由中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一名副主任和民主德國科學技術部一名副部長擔任。
委員會雙方組主席也是中國和民主德國經濟、貿易和科技合作委員會的成員。
四、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輪流在兩國首都召開。
會議所在國組主席為會議主持人。
會議所在國組負責籌備和召開會議的組織工作。
在會議召開前兩個月,雙方組將商定會議日期和議程。
每屆會議結束時,應由雙方組主席簽署會議議定書。
會議休會期間,經雙方一致同意,可做出必要的書面決議,並追列入下屆會議議定書。
五、會議所在國一方負擔同籌備和召開委員會會議組織工作有關的費用。
派出參加會議人員的國際旅費及食、宿費用由派遣方負擔。
六、委員會雙方組秘書負責準備委員會會議材料,相互通報決議執行情況及執行各自組主席交辦的其他任務。
本章程自簽字之起生效。
對本章程的修改和補充須經委員會雙方組主席達成書面協定。
本章程於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在柏林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常任委員會中國組常全委員會民主德國組
主席主席
(馬敘生)(克·赫爾曼)
國科學技術合作常任委員會
章程
一、根據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在柏林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第六條,為協調和監督執行該協定中規定的任務,茲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科學技術合作常任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並按本章程開展工作。
二、委員會由中國組和民主德國組組成。每組由一名主席、三至四名委員和一名秘書組成。
必要時,每組均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會議。
三、委員會雙方組主席由中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一名副主任和民主德國科學技術部一名副部長擔任。
委員會雙方組主席也是中國和民主德國經濟、貿易和科技合作委員會的成員。
四、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輪流在兩國首都召開。
會議所在國組主席為會議主持人。
會議所在國組負責籌備和召開會議的組織工作。
在會議召開前兩個月,雙方組將商定會議日期和議程。
每屆會議結束時,應由雙方組主席簽署會議議定書。
會議休會期間,經雙方一致同意,可做出必要的書面決議,並追列入下屆會議議定書。
五、會議所在國一方負擔同籌備和召開委員會會議組織工作有關的費用。
派出參加會議人員的國際旅費及食、宿費用由派遣方負擔。
六、委員會雙方組秘書負責準備委員會會議材料,相互通報決議執行情況及執行各自組主席交辦的其他任務。
本章程自簽字之起生效。
對本章程的修改和補充須經委員會雙方組主席達成書面協定。
本章程於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在柏林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常任委員會中國組常全委員會民主德國組
主席主席
(馬敘生)(克·赫爾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