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與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司法領域的合作協定。本條約於2003年11月19日在北京簽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與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 主體:中國
- 代表:張福森(簽字)
- 簽訂時間 :2003年11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與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司法領域的合作協定。本條約於2003年11月19日在北京簽訂.
一、締約一方公民在締約另一方境內,在人身和財產權利方面與締約另一方公民享有同等的司法保護。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類型 條約 簽訂時間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簽訂地點 北京...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批准法務部部長張福森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3年11月19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 願意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有效地促進兩國在刑事司法協助領域的合作,達成如下協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適用範圍 一、締約雙方應根據本條約的規定,在刑事調查、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以下簡稱“雙方”), 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加強兩國在民事和商事方面的司法合作。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簽訂時間 2003 中方代表 李肇星 韓方代表 尹...
《民商(刑)事司法協助條約集》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編著的。內容包括我國與16個國家簽訂的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以及與19個國家簽訂的民商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內容簡介 國際司法協助是國家問在司法領域開展合作的重要方式。
序號 國家 條約名稱 簽署日期 生效日期 1 波蘭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蘭人民共和國 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 1987年6月5日 1988年2月13日 2 蒙古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 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1989年8月31日 19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是為了保障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正常進行,加強刑事司法領域的國際合作,有效懲治犯罪,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由中華人民共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加強兩國在司法協助領域的合作,願意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 為此目的,締約雙方議定以下各條:...
Ⅲ.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節選)Ⅳ.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法(節選)Ⅴ.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節選)Ⅵ.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Ⅶ.中朝刑法總則之比較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剛果共和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2022年10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剛果共和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批准外交部部長唐家璇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9年1月25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致力雙方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賽普勒斯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進一步加強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決定締結關於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為此目的,締約雙方委派全權代表如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8年通過的決定。 目錄 1 發布部門 2 發布文號 發布部門 編輯 語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在相互尊重國家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發展並加強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友好合作,決定添加此條約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外文名 Treaty...
條約內容 (簽訂日期1985年11月26日 生效日期1986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在相互尊重主權、互不干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為進一步發展兩國間的友好關係,加強領事工作方面的合作,決定締結...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法務部部長蔡誠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2年6月19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立陶宛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加強兩國在司法協助領域的合作,願意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立陶宛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外文名 People...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白俄羅斯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由法務部原部長蔡誠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同白俄羅斯代表達舒克於1993年1月11日在北京簽署。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1993 年11月29...
1995年10月30日通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法務部部長肖揚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5年4月25日在尼科西亞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賽普勒斯共和國關於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有關法律問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蘭人民共和國,在尊重國家主權、獨立、平等和互惠的基礎上,為加強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友好合作關係,決定締結本協定。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蘭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 發文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 實行...
1987年9月5日通過。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長錢其琛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87年6月5日在華沙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蘭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了實現司法領域的合作,在尊重主權和互惠的基礎上,決定互相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協助。 [1]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締約雙方 ...
該條約主要保證了締約一方在戰爭狀態時候,對締約另一方進行全力軍事及其他援助。該條約在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批准,並於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經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批准後,雙方於一九六一年...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批准1997年4月28日外交部副部長唐家璇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加坡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批准2012年6月25日由時任外交部部長楊潔篪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布宜諾斯艾利斯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根廷共和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1993年7月2日通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批准法務部部長蔡誠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3年1月14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一、被請求機關提供司法協助,適用本國法律。二、被請求機關提供民事司法協助,亦可應請求適用締約另一方的訴訟程式規範,但以不違背被請求的締約一方法律的基本原則為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第二篇 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