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是2005年8月28日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5年08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8月28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是2005年8月28日通過的檔案。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批准法務部部長張福森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3年11月19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1961年8月19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1961年7月9日通過。(1961年7月9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決定派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的全權代表。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該條約在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批准,並於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經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批准後,雙方於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在朝鮮首都平壤互換批准書。根據《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條約》第七條的規定,本...
批准國務院副總理薄一波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80年9月17日在華盛頓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領事條約》。.法規頒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領事條約》的決定 全國人大法律庫 全國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聯合公報是由朝鮮在1975年04月26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朝鮮勞動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金日成同志率領的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黨政代表團,應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
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註:締約雙方於一九八六年六月三日在平壤互換了批准書。該條約於一九八六年七月二日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全權代表全權代表 吳學謙金永南 (簽字)(簽字)
會議簡介 2018年1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18年3月5日在北京召開。會議議程 (2018年3月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與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司法領域的合作協定。本條約於2003年11月19日在北京簽訂.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與刑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8年通過的決定。 目錄 1 發布部門 2 發布文號 發布部門 編輯 語音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 全權代表全權代表 李先念李周淵 (簽字)(簽字)編者註:本條約於1962年11月29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批准、1962年12月8日經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 全權代表全權代表 李先念李周淵 (簽字)(簽字)編者註:本條約於1962年11月29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批准、1962年12月8日經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
2001年12月29日通過。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長李肇星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1年4月9日在布宜諾斯艾利斯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根廷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有關法律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1986年9月5日通過。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部長吳學謙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86年5月31日在柏林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領事條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批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長錢其琛於1993年1月13日在巴黎簽署的《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同時聲明如下:...
第三章文化第三十五條 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全體人民都學習,社會主義民族文化繁榮發展。第三十六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徹底進行文化革命,把所有的勞動者都造就成為具有關於自然與社會的淵博知識和高度的文化技術水平的社會主義、共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批准2006年11月6日由時任外交部部長李肇星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簡稱“中國”,成立於1949年10月1日 [1],位於亞洲東部,太平洋西岸 [2],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3],以五星紅旗為國旗 [4]、《義勇軍進...
在共和國北半部加強人民政權,大力開展思想、技術、文化三大革命,爭取社會主義的完全勝利,並按照自主、和平統一、民族大團結的原則實現祖國的統一,是共和國政府的基本任務。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朝鮮人民在朝鮮勞動黨的領導下,擁戴偉大...
2000年12月28日通過。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外交部部長助理張業遂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2000年6月19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有關法律問題的...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經投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憲法內容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88年4月12日...
的決定 1993年7月2日通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批准外交部部長錢其琛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2年10月31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9]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和政協主席團通過的制旗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為五星紅旗,長方形,紅色象徵革命,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綴黃色五角星五顆,象徵共產黨領導下...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批准1997年4月28日外交部副部長唐家璇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加坡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突尼西亞共和國領事條約》的決定 全國人大法律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2-12-28 法規內容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突尼西亞共和...
1987年9月5日通過。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長錢其琛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87年6月5日在華沙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蘭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批准於1999年12月9日在第54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的《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同時聲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公約》第24條第1款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