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的全權代表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的全權代表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的全權代表的決議》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61年7月9日通過的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的全權代表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61年07月09日
  • 實施時間:1961年07月09日
  •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決議全文
(1961年7月9日通過)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決定派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的全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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