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的全權代表的決議》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61年7月9日通過的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的全權代表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61年07月09日
- 實施時間:1961年07月09日
-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的全權代表的決議》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61年7月9日通過的決議。
1961年7月9日通過。(1961年7月9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決定派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的全權代表。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1961年8月19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語: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英語: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簡稱“朝鮮”,是位於東亞朝鮮半島北部的社會主義國家,執政黨是朝鮮勞動黨,首都平壤。南部與韓國以三八線朝韓非軍...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義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是由朝鮮在1962年11月05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基於進一步鞏固...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聯合公報是由朝鮮在1975年04月26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朝鮮勞動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金日成同志率領的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黨政代表團,應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在相互尊重主權、互不干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為進一步發展兩國間的友好關係,加強領事工作方面的合作,決定締結本條約,並就下列各條達成協定:第一章定義 第一條定義 就本條約而言,下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並且深信,兩國之間的友好合作互助關係的發展和加強,不僅符合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也符合世界各國人民的利益。為此目的,決定締結本條約,並各派全權代表如下:中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與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司法領域的合作協定。本條約於2003年11月19日在北京簽訂.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與刑事...
1962年11月24日通過。(1962年11月24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次會議決定派對外貿易部部長葉季壯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民主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的全權代表。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1961年8月17日通過。(1961年8月17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決定派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加納共和國友好條約的全權代表。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1962年12月24日通過。(1962年12月24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決定派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的全權代表。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1964年9月19日通過。(1964年9月19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二五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剛果共和國(布拉柴維爾)友好條約的全權代表。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1957年3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57年3月26日第五十三次會議決定派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的全權代表。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決定派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葉門穆塔瓦基利亞王國友好條約及其他條約和協定的全權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由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決定產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國家主席為毛澤東,第一屆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為劉少奇,第一屆國務院總理為周恩來。代表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共有一千二百多名代表。在這些代表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五年,自2023年3月開始。 [1-2] [13] 2023年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審查報告,確認2977名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
1961年4月22日通過。(1961年4月22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決定派對外貿易部部長葉季壯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通商條約的全權代表。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會議決定成立北朝鮮人民委員會,取代北韓臨時人民委員會,作為國家權力的最高執行機關。1948年9月2~9日,召開首屆最高人民會議,9月8日通過《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9月9日宣告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成立。實行內閣制,以內閣...
第三章文化第三十五條 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全體人民都學習,社會主義民族文化繁榮發展。第三十六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徹底進行文化革命,把所有的勞動者都造就成為具有關於自然與社會的淵博知識和高度的文化技術水平的社會主義、共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
1963年11月9日通過。(1963年11月9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6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王國邊界條約,決定派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陳毅為全權代表,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王國邊界條約,本條約自簽字...
1961年1月30日通過。(1961年1月30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派國務院副總理李先念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的全權代表。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1986年9月5日通過。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部長吳學謙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86年5月31日在柏林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領事條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0年6月28日 法律修訂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國家主席的上述活動,大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的形式做出。簽發情況 ...
會議簡介 2018年1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18年3月5日在北京召開。會議議程 (2018年3月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了進一步加強兩國間的友好關係,促進兩國間的文化交流,互相支持社會主義建設和加強在反對帝國主義保衛世界和平的鬥爭中密切合作,決定根據1953年11月23日兩國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