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修好條規

中日修好條規

中日修好條規》(日本稱日清修好條規,平假名:にっしんしゅうこうじょうき)是1871年(清同治十年,日本明治四年)9月13日中國清朝政府與日本明治政府在天津簽訂的條約,同時附有《中日通商章程》。中方代表為李鴻章,日方代表為伊達宗城

日本明治維新以後,謀求對華建交,此舉得到清朝大臣李鴻章的呼應。在談判之際,日本企圖在中國攫取西方列強所有的特權,但談判的主動權一直掌握在中方手中,李鴻章等為了將對日關係和對西方關係區別開來,故意將“條約”之名改成“條規”,並反對將日本“天皇”稱號寫進文本中、拒絕日本提出的“一體均沾”的最惠國待遇條款和內地通商權,最終迫使日方屈服,貫徹了中方的主張。《中日修好條規》還規定中日兩國互不侵犯,共同享有領事裁判權協定關稅權,因此一般認為這是一個平等條約。

日本對《中日修好條規》並不滿意,在此後二十多年中屢次要求修約,但均被清政府拒絕。甲午中日戰爭後,《中日修好條規》作廢,代之以不平等的《中日通商行船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日修好條規
  • 外文名:日清修好條規
  • 時間:1871年9月13日
  • 地點:天津
  • 中方代表:李鴻章
  • 日方代表:伊達宗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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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背景

日本背景

自從9世紀末日本平安朝廷停止派出遣唐使以後,中日兩國在此後近千年時間裡幾乎沒有政府層面的官方往來(室町幕府曾與明朝有封貢關係,但其並不代表日本朝廷,因此一般被視為“人臣私交”)。清朝時期,中日兩國的貿易形式則是日本的“居貿易”,中國商人被指定到日本長崎貿易,而卻沒有日本商人來華貿易,這是由於日本寬永年間以來嚴厲的鎖國令所致。1853年(清鹹豐三年,日本嘉永六年),日本打開了國門。19世紀60年代以後,陸續有日本人來華貿易,中日兩國的接觸就此展開。幕末日本先後三次來華叩關,情況如下表:
時間日方訴求中方回應
1862年6—8月
“千歲丸”來航上海,通過荷蘭展開貿易,並請求清朝按無約通商國處理中日關係。
上海道台吳煦雖主張許可,但五口通商大臣薛煥及江蘇巡撫李鴻章都反對。
1864年3—5月
“健順丸”來航上海,未登入,通過上海日本商人展開貿易,要求報關納稅。
上海道台應寶時主張同意日本入口貿易,得到五口通商大臣李鴻章的首肯。
1868年3月
長崎奉行河津祐邦委託英國駐滬領事轉達通商、僑居之意。
總理衙門允許日本在上海貿易,但反對日本人留居。
在幕末對華外交的延長線上,明治政府建立後,亦著手處理對華關係。1869年(清同治八年,日本明治二年)初,岩倉具視在其呈給輔相三條實美的意見書中,請求朝廷討論外交、財政、蝦夷地(北海道)開發這三條議案。在談到向中國和朝鮮遣使修好之事時,他說:“清國、朝鮮等國,自古與我皇國通好,且尤近鄰。而清朝晚近國勢萎靡不振;朝鮮羸弱且小。然共在亞細亞洲,與我皇國為同文之國,宜速遣敕使、修舊好,以成鼎立之勢。”在意見書的前一段,對於“海外萬國”即歐美列強,他認為:“按照支那、朝鮮之例,可以兄弟朋友之禮待之。然彼究屬虎狼,其心實不可測,故應交之以禮,視之以敵,此心斷不可無。”在他看來,歐美列強是“皇國之公敵”,但對於清韓兩國,則抱著一種聯合的思想;在對待歐美和對待清韓兩國的問題上,態度形成了鮮明的對照。由此可見,明治政府積極謀求對華建交,確實隱然存在改善國際環境、聯合中國對抗西方的意圖。
另一方面,明治政府尋求對華建交,也含有聲東擊西、遠交近攻之現實考量,將對華關係與對朝關係掛鈎。1869年(清同治八年,日本明治二年)外務省建立後,就向太政官提議:“尋舊盟於支那,如獲成功,則朝鮮問題當無棘手可言。”其時日本向朝鮮通報“王政復古”,謀求對朝建交,卻被朝鮮方面拒之門外,日本判斷中朝宗藩關係的存在是導致日朝關係陷入僵局的一大要因。1870年(清同治九年,日本明治三年)5月,日本外務省商討對朝策略,除了不作為的消極方案和訴諸武力的積極方案外,第三條方案即“遠交近攻”,主張先派使臣與中國締條約,建立與中國的平等關係,再以此逼迫中國屬國朝鮮屈服於日本(“先派遣皇使至支那締結通信條約等, 程式均已齊備,其歸途可直迫朝鮮王京。皇國與支那比肩同等之格既告確定,當然將朝鮮下降一等。用上國禮典臨之,彼當無異議可言。”)對日本而言,選擇第一條是不可能的,而支持第二條的是長州派,支持第三條的是薩摩派,在不久後的政治鬥爭中,薩摩派取得勝利,自然也就採取了第三條方案,於是日本政府就迅速遣使入華,以作為解決朝鮮問題的前提。

中國背景

清朝經歷了太平天國起義第二次鴉片戰爭的衝擊後,終於有所振作,從19世紀60年代起,在曾國藩李鴻章等洋務派官僚的主導下展開了“洋務運動”。對內師夷長技以“自強”,學習西方先進軍事技術,對外則設立總理衙門,真正開始同外國打交道。李鴻章則是最早與日本打交道並注意日本的洋務派官僚,在《中日修好條規》的締結過程中也發揮了關鍵性的作用。
起初,日本並不在這些洋務派官僚的視野中,所以在1862年(清同治元年,日本文久二年)“千歲丸”叩關上海之際,時任江蘇巡撫的李鴻章對此不感興趣,沒有答應日本人的通商要求。但其後李鴻章通過某些渠道,得知日本正在積極引進西方先進科技,遂對日本刮目相看(日本的近代化從美國叩關後就起步了,幕府設定番書調所,購買軍艦大炮,建立兵工廠,這些舉措比中國的洋務運動要早10年左右)。1863年(清同治二年,日本文久三年),李鴻章在給曾國藩的信中提到日本積極學習西洋武器製造技術,“遂與英、法相為雄長”。翌年,李鴻章在給總理衙門的信函中以較長篇幅論及日本“自強”之事,並強調:“夫今之日本,即明之倭寇也,距西國遠,而距中國近。我有以自立,則將附麗於我,窺西人之短長;我無以自強,則將效尤於彼,分西人之利藪。”可見李鴻章對日本的重視,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日本“自強”所致,希望以日本為參照來促進中國的“自強”;另一方面,他也構想“聯日制西”,即他在1865年(清同治四年,日本元治二年)所說“為西洋多樹一敵”。因此在“健順丸”叩關之際,李鴻章一改之前態度,慷慨允許日本來華貿易;在其後明治政府遣使來華議約之際,李鴻章更是積極倡導中日建交,確保《中日修好條規》得以順利締結。

談判過程

柳原來華

日本明治政府雖早已將對華建交提上議事日程,但在遣使方式上有所分歧,有人主張藉助歐美為媒介來同中國建交,也有人主張直接遣使中國,外務大丞柳原前光、外務大錄名倉信敦即是後者的代表,他們強調中日為兄弟之國,理應直接交涉,若由英、法等國中介,不僅取笑於人,反而招來麻煩。最終日本政府採納了後者的意見,於1870年(清同治九年,日本明治三年)7月27日命柳原前光赴華交涉,9月1日,柳原前光率同權少佐花房義質、同文書權正鄭永寧及名倉信敦等前往中國,使命是交涉國交與通商事務、說服中國同意立約,但沒有定約的許可權;另一方面由日本駐滬通商權大佑的品川忠道將此事通報清朝蘇松太道塗宗瀛
9月4日,柳原前光一行抵達上海,下榻於上海英租界的品川忠道的寓所。9月12日,柳原前光拜訪塗宗瀛,陳述此行目的,並打算北上天津。塗宗瀛以天津教案尚未了結為由,欲阻止柳原北上,未果。9月23日,柳原一行乘美國商船“滿洲”號離開上海,27日抵達天津,住在旗昌洋行行主劉森家裡,試圖前赴北京,直隸總督李鴻章、署理三口通商大臣成林將柳原此行的目的及日本外務卿輔之照會上報總理衙門,總理衙門據此判斷他們只是來預備談判,並非前來議約的全權大臣,因此指示成林與他們就地談判,不得讓他們進京。10月2日,柳原前光謁見李鴻章,進行了交流,雙方印象良好,柳原前光稱李鴻章“英邁能斷,西人亦稱其能”,李鴻章則稱柳原“禮貌詞氣均極恭謹”,翌日李鴻章即致函總理衙門,稱讚日本在與西方交涉中不卑不亢,力爭利權,又購入西方武器,圖謀自強,因而強調“正可聯為外援,勿使西人倚為外府”,力主與日本立約建交。總理衙門雖然肯定李鴻章的建議“深謀卓識,藎慮周詳”,但並未付諸實施。其後成林主張讓柳原進京,“使瞻中華風景之盛”,亦被總理衙門拒絕,最終成林說服柳原不進京。而總理衙門則於10月13日將答覆日本外務卿輔的照會下達成林,令其代轉,以“大信不約”為由申明了可通商、不立約的原則。
此前柳原在答應不入京後,草擬了《日本國清國條約草稿》16條,遞交成林,14日送至總理衙門。16日,總理衙門要求退還約稿,但李鴻章指出如果不答應日本要求、迫使日本邀請西方列強從中介入的話麻煩就會更大,柳原前光亦向成林暗示日本可能會請西方介入,於是總理衙門不得不轉變立場,於24日致函成林,允許立約,並於31日發給致日本外務卿輔,歡迎日本派遣全權大臣來華議約。柳原前光完成使命,於11月12日回國。

中日準備

總理衙門認為“若俟(日本)派員到時始行敷議,倉猝之間恐多貽誤,不如乘其未來之先,從容商酌”,因此在柳原回國後,總理衙門將柳原約稿交李鴻章(1870年11月20日開始兼任北洋大臣)與津海關道陳欽仔細研究。結果發現有許多違礙之處,如日本君主稱“天皇”等等,尤其是其提出與西方國家一體均沾的最惠國待遇條款,更讓李鴻章、陳欽不滿,但他們並未動搖議約方針,只是針對柳原約稿另擬了《會商條規備稿》18條來應對日方要求,於1871年(清同治十年,日本明治四年)2月7日上報總理衙門。
同時,李鴻章還將《會商條規備稿》送給南洋通商大臣曾國藩,詢問其意見。曾國藩與江蘇按察使應寶時、蘇松太道塗宗瀛又擬定了24條組成的約稿,並提出另訂通商章程。4月,李鴻章將此約稿上報總理衙門,並主張讓應寶時北上參與議約,獲得批准。此外,李鴻章還將自己與陳欽草擬的約稿與曾國藩、應寶時等草擬的約稿斟酌損益,合併為20條組成的新草案,後經陳欽修改後形成了修好條規18條、通商章程33款的中方最終案。
李鴻章李鴻章
就在清政府確立立約方針、李鴻章等研究中日條約之際,清廷內部也發生了圍繞對日立約問題的爭論。安徽巡撫英翰於1870年(清同治九年,日本明治三年)12月18日上奏,反對與日本締約,認為日本本為中國屬國,如今卻趁天津教案之機要挾立約,居心叵測。李鴻章、曾國藩則予以駁斥,稱日本並非如朝鮮琉球越南那樣的朝貢國,並從“日本近在肘腋,永為中土之患……籠絡之或為我用,拒絕之必為我仇”的立場出發,堅持對日締約。同時提出了派使駐日、拒絕“一體均沾”等具體的締約方針。最終,清廷正式於1871年(清同治十年,日本明治四年)7月9日任命李鴻章為全權大臣,應寶時、陳欽為幫辦,負責對日締約。
日本方面也在準備著締約事宜。1871年(清同治十年,日本明治四年)4月27日,日本政府任命外務卿澤宣嘉為正使、外務大丞柳原前光為副使,準備赴華締約。但因澤宣嘉公務繁重,便於6月14日改派大藏卿伊達宗城為欽差全權大臣,在柳原前光之外增添外務權大丞津田真道為副大臣,19日通報清政府,7月5日攜明治天皇之國書從橫濱出發,23日抵達天津,仍下榻於劉森家中。日本也由津田真道起草了一份新約稿,條約照搬1866年《中德通商條約》,稅則照搬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企圖從中國攫取更多的利權。

議定條約

7月26日,李鴻章等與伊達宗城等在北洋大臣衙門首次會晤。29日,雙方在天津山西會館交換全權委任狀,李鴻章設宴招待。8月1日,津田真道、鄭永寧將日本的新約稿出示給應寶時、陳欽。次日,應寶時、陳欽將中方最終案(修好條規18條、通商章程33款)出示給日方,並指責日本“全照西人之約書照抄,與我政府之希望甚為相反”。日方對中方草案非常不滿,尤其是第二條“兩國既經通好,自必互相關切。若他國偶有不公及輕藐之事,一經知照,必須彼此相助,或從中善為調處,以敦友誼”,更會引起西方列強的誤會,因此日方在8月4日請求撤回中方草案,按照日方草案談判,遭到陳欽等的嚴辭拒絕。在中方的堅持下,日方被迫屈服,同意在中方草案的基礎上談判。
伊達宗城伊達宗城
8月8日至16日,中日雙方代表各自修改約稿,沒有會晤談判。8月17日,伊達宗城托劉森將條規、章程送與應寶時,大體接受了中方的條件,惟在通商條款中增加一款,即“兩國準予別國優恩之處,無不酌照準施”,即最惠國待遇,遭李鴻章堅決反對。23日,伊達宗城拜訪李鴻章,圍繞“天皇”稱號、最惠國待遇等問題展開談判,李鴻章態度強硬,反對“刊列彼主非常之尊號”,並決不允許“一體均沾”的最惠國待遇,最後使伊達宗城不得不“俯首允遵”。席間柳原前光又節外生枝,援引中國和西方列強的條約,要求修改內地不得通商的規定,李鴻章則表示西方並未給中國限定通商口岸,所以中國也就允許西方進入內地,而中日兩國既已互相限定通商口岸,因此日本人就無權到中國內地貿易,柳原被駁斥得啞口無言,中方草案最終得到了貫徹。其後雙方謄寫條約,僅就若干字句進行修改,9月13日在山西會館由李鴻章和伊達宗城分別代表中日兩國簽署了《中日修好條規》、《中日通商章程》,簽字時“觀者如堵”,盛況空前。9月28日,伊達宗城進入北京,10月1日會見總理衙門大臣。伊達宗城本擬覲見皇帝、呈遞國書,因了解到同治帝尚未親政而作罷,10月下旬從上海回國。

條約內容

修好條規

大清國、大日本國素敦友誼,歷有年所,茲欲同修舊好,益固邦交,是以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辦理通商事務太子太保協辦大學士兵部尚書直隸總督部堂一等肅毅伯李、大日本國欽差全權大臣從二位大藏卿伊達,各遵所奉諭旨,公同會議訂立修好條規,以期彼此信守,歷久弗渝。所有議定各條開列於左:
第一條
嗣後大清國、大日本國倍敦和誼,與天壤無窮。即兩國所屬邦土,亦各以禮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獲永久安全。
第二條
兩國既經通好,自必互相關切。若他國偶有不公及輕藐之事,一經知照,必須彼此相助,或從中善為調處,以敦友誼。
第三條
兩國政事禁令,各有異同,其政事應聽己國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謀幹預,強請開辦。其禁令亦應互相為助,各飭商民,不準誘惑土人稍有違犯。
第四條
兩國均可派秉權大臣,並攜帶眷屬隨員,駐紮京師。或住長行居,或隨時往來,經過內地各處,所有費用均系自備。其租賃地基房屋作為大臣等公館,並行李往來及專差送文等事,均須妥為照料。
第五條
兩國官員雖有定品,授職各異。如彼此執掌相等,會晤移文,均用平行之禮。職卑者與上官相見,則行客禮。遇有公務,則照會執掌相等之官轉申,無須徑達。如相拜會,則各用官位名帖。凡兩國派員初到任所,須將印文送驗,以杜假冒。
第六條
嗣後兩國往來公文,中國用漢文,日本國用日本文,須副以譯漢文,或只用漢文,亦從其便。
第七條
兩國既經通好,所有沿海各口岸,彼此均應指定處所,準聽商民來往貿易,並另立通商章程,以便兩國商民永遠遵守。
第八條
兩國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設理事官,約束己國商民。凡交涉財產詞訟案件,皆歸審理,各按己國律例核辦。兩國商民彼此互相控訴,俱用稟呈。理事官應先為勸息,使不成訟。如或不能,則照會地方官會同公平訊段。其竊盜逋欠等案,兩國地方官只能查拿追辦,不能代償。
第九條
兩國指定各口倘未設理事官,其貿易人民均歸地方官約束照管。如犯罪名,準一面查拿,一面將案情知照附近各口理事官,按律科斷。
第十條
兩國官商在指定各口,均準僱傭本地民人服役工作,管理貿易等事,其僱主應隨時約束,勿任借端欺人,猶不可偏聽私言,致令生事。如有犯案,準由各地方官查拿訊辦,僱主不得徇私。
第十一條
兩國商民在指定各口,彼此往來,各宜友愛,不得攜帶刀械,違者議罰,刀械入官。並須各安本分。無論居住久暫,均聽己國理事官管轄。不準改換衣冠,入籍考試,致滋冒混。
第十二條
此國人民因犯此國法禁,隱匿彼國公署商船行棧,及潛逃彼國各處者,一經此國官查明照會彼國官,即應設法查拿,不得徇縱。其拿獲解送時,沿途給予衣食,不可凌虐。
第十三條
兩國人民如有在指定口岸,勾結強徒為盜為匪,或潛入內地,防火殺人搶劫者,其在各口由地方官一面自行嚴捕,一面將案情飛知理事官,倘敢用兇器拒捕,均準格殺勿論。惟須將致殺情跡會同理事官查驗。如事發內地不及查驗者,即由地方官將實在情由照會理事官查照。其拿獲到案者,在各口由地方官會同理事官審辦。在內地即由地方官自行審辦,將案情照會理事官查照。倘此國人民在彼國聚眾滋擾,數在十人以外,及誘結通謀彼國人民作害地方情事,應聽彼國官逕行查拿。其在各口者知照理事官會審,其在內地者,由地方官審實,照會理事官查照,均在刑事地方正法。
第十四條
兩國兵船往來指定各口,係為保護己國商民起見。凡沿海未經指定口岸,以及內地河湖支港,概不準駛入,違者截留議罰,惟因遭風避險收口者,不在此例。
第十五條
嗣後兩國倘有與別國用兵事情事,應防各口岸,一經不知,便應暫停貿易及船隻出入,免致誤有傷損,其平時日本人在中國指定口岸及附近洋面,中國人在日本指定口岸及附近洋面,均不準與不和之國互相爭鬥搶劫。
第十六條
兩國理事官均不得兼作貿易,亦不準兼攝無約各國理事。如辦事不和眾心,確有實據,彼此均可行文知照秉權大臣,查明撤回,免因一人僨事,致傷兩國友誼。
第十七條
兩國船隻旗號,各有定式,倘彼國船隻假冒此國旗號,私作不法情事,貨船均罰入官,如查系官為發給,即行參撤。至兩國書籍,彼此如願誦習,應準互相採買。
第十八條
兩國議定條規,均系預為防範,俾免歐生嫌隙,以盡講信修好之道。為此兩國欽差全權大臣先行畫押蓋印,用昭憑信,俟兩國御筆批准互換後,即刊刻通行各處,使彼此官民鹹知遵守,永以為好。
同治十年辛未七月二十九日
明治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通商章程

參見詞條:中日通商章程

後續事件

伊達宗城在中國將《中日修好條規》報告給日本政府,令日本政府大為不滿,認為他越權行事,所以在伊達宗城尚未完成考察中日貿易的使命時,日本政府就迅速將他召還,並撤其職,此後伊達便離開了政界,同時在歐美列強的壓力下,決定遣使改約,為此於1872年(清同治十一年,日本明治五年)3月派柳原前光來華,要求修改容易引起列強誤會的第二條、包含刀禁內容的第十一條及通商章程中的協定關稅等內容。5月,柳原一行至天津,向李鴻章請求改約,遭李鴻章斷然拒絕,只是礙於情面,李鴻章還是派津海關道陳欽、江蘇記名海關道孫士達與日方談判,仍駁回日方改約要求。柳原前光被迫於7月1日離開天津,空手而還。
柳原前光回國後,日本不得不批准《中日修好條規》,並任命外務卿副島種臣為大使,入華換約,同時祝賀同治帝大婚與親政,而其隱藏目的則是刺探中國之虛實,確認清朝對台灣“番地”和朝鮮半島是否有管轄權或宗主權,以便為日後的侵略做準備。1873年(清同治十二年,日本明治六年)4月30日,李鴻章、副島種臣會晤於天津山西會館,完成了《中日修好條規》最後一道手續——批准交換。其後副島進入北京,覲見同治皇帝,呈遞國書,並向總理衙門詢問了澳門、朝鮮和台灣的情況,通報日本將報復宮古島民台灣遇害事件。翌年日本就入侵台灣,其後更吞併琉球、滲透朝鮮,使中日關係逐漸惡化。
1874年(清同治十三年,日本明治七年),日本派遣柳原前光作為首任駐華公使;1877年(清光緒三年,日本明治十年),清朝派遣何如璋作為首任駐日公使,由此正式確立了中日近代邦交的體制。但日本一直不安於《中日修好條規》的規定,企圖增加最惠國待遇,1880年(清光緒六年,日本明治十三年)以琉球先島群島割讓清朝為交換條件,誘使清政府同意“改約”,清政府差點同意,於10月21日草簽了“分島改約”的協定,但因琉球人林世功自殺而反悔。1886年(清光緒十二年,日本明治十九年),日本以期滿為由,又命其駐華公使鹽田三郎交涉修約,依然無果而終。甲午中日戰爭爆發,《中日修好條規》自行作廢,在《馬關條約》第六款中規定“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約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見行約章為本。”1896年(清光緒二十二年,日本明治二十九年)7月21日締結《中日通商行船條約》,使日本二十多年的夙願終於了結。

歷史影響

中國影響

總體上說,《中日修好條規》是一個基本上平等的條約,這是自鴉片戰爭後中國與外國簽訂的第一個“公平合理”條約。李鴻章牢牢掌握著談判的主動權,拒絕日本草案及無理要求,首開中國人創議條約並使外國人接受之先河,堪稱一次成功的外交。這不僅是中日兩國簽訂的第一個條約,也是李鴻章簽訂的第一個條約,李鴻章憑藉這個條約奠定了他在對日外交乃至整個清朝外交事務上的發言權。同時這還是清朝第一個由漢族大臣主持簽訂的條約(不含章程),標誌著漢人開始逐漸掌握清朝的外交。李鴻章及其幕僚積極締結此約之目的,一則聯日,二則防日,並且煞費苦心,為了“不同西約”而別出心裁地使用了“條規”的稱呼,以此來置換“條約”一詞,並作出了種種規定,但李鴻章的目的在後來都落空了,除了打開近代中日外交史的第一頁以外,對中國並無特別的影響。

日本影響

日本沒能在《中日修好條規》中攫取“一體均沾”的特權,對此耿耿於懷,此後屢次請求清政府修約,皆未能得逞。日方見中方不願妥協,加上10餘年的漫長交涉過程,認識到不能在外交交涉上壓制中國,便把心思放到以戰爭逼迫中國的準備上。因此日本對《中日修好條規》的不滿也可以說是其挑起甲午戰爭的一個深層次因素。
《中日修好條規》的互不侵犯原則也未能約束日本的擴張,此後日本對中國領土台灣及屬國琉球、朝鮮進行侵略,儘管清政府也曾援引《中日修好條規》第一條勸告日本遵守條約、不要侵略,但對日本而言無疑是耳旁風,甚至要求廢除此條款。日本對《中日修好條規》的無視,使《中日修好條規》的平等友好精神迅速黯然失色,給東亞局勢蒙上了一層陰影。

朝鮮影響

朝鮮是《中日修好條規》中最重要的第三方因素,不僅日本欲藉此條約壓制朝鮮,中國方面所設計的“兩國所屬邦土,亦各以禮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一款,亦“原為高麗而設”,陳欽在擬定時解釋道:“查該國逼近高麗,考其《明史紀事本末》,其強弱情形已可概見,近聞該國復時存覬覦之心,尚狡焉思逞,欲行兼併,則我關外三省,殊失藩屏之固,似亦不可不預為之計”,只是“未便明指高麗,故泛言‘所屬邦土’”。朝鮮在1872年(清同治十一年,日本明治五年)通過燕行使得知中日締約的訊息,但未引起足夠重視。1874年(清同治十三年,日本明治七年)8月,朝鮮官員從日本使節森山茂那裡謄抄了《中日修好條規》。1876年(清光緒二年,日本明治九年),日本藉口雲揚號事件威脅朝鮮之時,朝鮮擔心日本居心叵測,弄不清是戰是和,但朴珪壽根據《中日修好條規》判斷日本就是來修好的,不會動武,因此促成了《日朝修好條規(江華條約)》的締結。

後世評價

中國評價

  • 王芸生:此約內容雖尚公平,然多援西約之例,領事裁判權、關稅協定諸大端,應有盡有。惟無“一體均沾”之條,且均本相互原則,是進步耳。
  • 王璽:溯自道光以降,中國與西方各國所訂約章,均為城下之盟。除割地、賠款外,復受最惠國待遇、協定關稅、片面領事裁判權、內河航行貿易權等不平等條款之壓迫,不可終日。而中日條約之內容,不止盡除其弊,且以當世國際公法之原則,兩國均立於獨立自主之地位,和平友好,通商互惠。是該約不僅為中國空前未有之平等條約,即對日本而言,亦為其平等條約之嚆矢。然墨瀋未乾言猶在耳,日本政府竟違約背信,進軍台灣,吞併琉球,侵略朝鮮。豈李鴻章始料所未及,實乃時勢所趨,似非其訂約之過也。
  • 韓東育:《中日修好條規》歷來被視為近代中日兩國的唯一對等條約。可嗣後清朝藩屬國的次第喪失事件和台灣日據事件每每被處理成彼此無涉的孤立個案等研究現狀表明,中國學界對於條規本身的對等屬性問題尚缺少體系性的反思。事實上,肇端於牡丹社事件的日本徵台、巧取琉球、併吞朝鮮以及甲午戰後的割占台灣等事件,無一不根源於條規這一法理前提。日本拆解宗藩體系的整體設計與虛實進路意味著,條規的簽署,不但讓中方喪失了東亞的傳統核心地位,還使清廷在日方的公法惡用下無法不棄琉保台、棄韓自保直至割台苟安。近代以降東亞世界的整體變局和日本對鄰國的侵越與壓迫,亦始自條規,成於條規。

日本評價

  • 信夫清三郎:談判是按照清帝國的主張進行的。9月13日,兩國全權代表簽訂了《大日本國大清帝國修好條規》。這是深受與歐美各國締結不平等條約之苦的日清兩國首次自主締結的平等條約,而這種平等卻含有相互承認領事裁判權和協定關稅率這一特殊內容,而且排除了日本所希望獲得的最惠國條款和內地通商權。然而,日清之間得以建立平等關係,這就實現了日本對清交涉的最初目的,即日清兩國地位平等。其結果,對於對清恪守事大藩屬之禮的朝鮮,日本在名分上就取得了優越地位,這應該說也就打開了與朝鮮建交的房便之門。
  • 濱下武志:關於1871年9月13日簽訂的《日清修好條規》,可以看出這是表現兩國關係平等,且在中國占主導性的情況下簽訂的條約。或者可以說是已經達到了相互承認領事裁判權等具有近代國際關係平等性特徵的條約。總之,可以將這一條約看成東亞國際關係進入近代標誌的條約的嚆矢。但是,從日本方面看到的這個條約的平等性,假如從中國方面看的話,是否也具有同樣的平等性還依然存在疑問。為何如此說呢?因為在中國對外認識的前提中,中國的對外秩序(對國內秩序亦然),其基礎是建立在“禮”之上的尊卑秩序,皇帝位於這個秩序的頂點,和皇帝處於同等地位的對等關係的存在是難以想像的。……總理衙門出面締結的條約,從中國方面來看,在觀念上恐怕很難認為是對等國家建立的關係。當然可以認為,日本方面認為日清修好條約是平等的條約,是因為在“平等”的關係化方面中國作出了讓步,從而明確地顯示出其以此為基礎進而改變東亞國際關係結構的意圖。

幕後逸聞

“中國”之爭

清朝對歐美列強的條約中,在中方文本的正文部分一般簡稱清朝為“中國”。但日本作為與清朝簽訂條約的第一個漢字文化圈國家,這一套就行不通了。談判期間,日方對於中國所擬定的草案中有“中國與日本國”表示不滿,認為“中國”並非國號,“中國系對己邦邊疆荒服而言”,中國代表則回答說:“我中華之稱中國,自上古迄今,由來已久,即與各國立約,亦僅止約首書寫大清國字樣,其條款內容皆稱中國,從無寫改國號之例,來箋謂對己邦邊疆荒服而言,似屬誤會未便照收”,堅持原案。日本代表回復道:“中國之東有滿洲朝鮮,以西有西藏後藏崑崙山,若雲其內之中國, 豈非有指斥周邊為外夷而自尊為中國之嫌乎?”強調這是清朝自尊其國、矮化日本。最終雙方達成妥協,李鴻章與伊達宗城會談時,決定“漢文約內則書中國、日本,和文約內則書大日本、大清”。隨後應寶時、陳欽到伊達宗城處議訂條約字句時,將漢文原稿內所有“大清”字樣改作“中國”。
但日本所持的漢文本,依然不用“中國”,仍用“大清”。中日締約後,中國代表發現日本不守信用行為,所以中國代表向伊達宗城表示抗議:“前閱尊處送來繕正約本,其漢文書內亦書大清字樣,殊為不解。從前兩次定議,均綏執事開寫款式,註明漢文約內,均書中國,曾幾何時,竟忘之耶?”對此,日本回答說:“大清二字,此系翻譯和文之漢文,不必與貴國正本漢文並視而論,當日即蒙大人依議批定原稿,照繕約本,何敢忘約爽信耶?”最後,李鴻章允許日本在自己的文本內將大清與大日本並稱。此後這也成為了中日交涉的潛規則(但也有例外,如《天津會議專條》里的日文本也稱清朝為“中國”)。

歐美抗議

日本當時遣使來華議約,引起了西方列強的關注。日本忌憚西方列強幹預,在1870年(清同治九年,日本明治三年)柳原前光出使中國之際,對西方聲稱只是為了考察商務。然而柳原回國後,橫濱的法文《日本回聲報》(Les ÉchosduJapon)報紙還是登出訊息,稱中日將締結攻守同盟,引起西方列強的警惕。日本政府雖擬闢謠聲明,但並未立刻發表,仍派伊達宗城入華議約,此時西方各國駐日使節紛紛確認是否有此事,日本政府迫於壓力,不得不於1871年(清同治十年,日本明治四年)6月27日發表闢謠聲明。伊達宗城在天津時,也試圖藉助西方力量壓制中國,但法、德方爭,無暇東顧,美國雖有心助日,卻正在交涉辛未洋擾引發的朝鮮問題,只有英國象徵性地干預了一下,所以日本只好對中國俯首就範。《中日修好條規》第二條“若他國偶有不公及輕藐之事,一經知照,必須彼此相助,或從中善為調處,以敦友誼”為照搬《中美天津條約》,但卻讓日本和西方很不滿,西方認為這坐實了中日締結攻守同盟的傳聞,對日本施加壓力,導致日本不得不派柳原前光再來中國,請求改約。李鴻章則識破了日本看西方臉色行事,堅決拒絕修改第二條,其用意是防止日本倒向西方,成為中國的敵人(“該國尤為中國門戶,將來設有事變,該國雖未必遽為我用,而有此約斡制,不至增一勁敵,且不失兵家用間之意。”)由於李鴻章的堅持,日本與西方對第二條的爭議也就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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