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日通商章程
- 類型:章程
- 款數:33款
- 性質:作為中日平等貿易的法理依據
《通商章程》共33款,作為中日平等貿易的法理依據。其中第1款規定,中國對日本開放此前已經對西方列強開放的上海、鎮江、寧波、九江、漢口、天津、牛莊、芝罘、廣州、汕頭、瓊州、福州、廈門、台灣、淡水等15個沿海沿江口岸,日本對中國開放此前已經對西方列強開放的橫濱、箱館、大阪、神戶、新漹、夷港、長崎、築地等8個沿海口岸,從而廢止了德川幕府時期的鎖國政策,打開了中日貿易全面發展的大門。
1871年《中日通商章程》簽署以後,兩國間的貿易獲得了快速發展。到1894年,兩國間的進出口貿易總值增長了499.6%,其中,日本對中國的出口貿易值增長了382.8%,中國對日本的出口貿易值增長了687.5%。中國對日本出口的增長速度快於日本對中國出口的增長,但從進出口貿易總值上看,日本卻處於對華貿易的入超地位。這種優勢互補的狀態,正是這一時期兩國間貿易地位平等的重要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