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解釋
鎖國是日本
江戶時代德川幕府實行的外交政策。於1633年頒布第一次鎖國令開始,直到1854年美國海軍軍官培里率艦叩關為止。當初實行政策時鎖國亦稱呼為
海禁,鎖國這名字是由蘭學者
志築忠雄在1801年提出。當然日本與外國的貿易關係並非完全中止,但僅允許與特定對象進行,包括與
荷蘭人在
長崎出島進行貿易,而明朝和清朝在長崎亦有貿易來往。此外對馬藩與朝鮮、
薩摩藩與
琉球國以及
松前藩與
蝦夷有貿易關係。
背景
自從西班牙傳教士聖方濟各沙勿略來到日本傳教(集中在
長崎市),不少日本大名及各階層人民均信奉天主教,後來江戶幕府實行禁教令,信徒被迫更改信仰以及被流放到外國。後來為了阻止外國傳教,決意與親天主教的西班牙及葡萄牙斷交。
原因
在
安土桃山時代有不少基督教的傳教士來航日本並且在日本傳教,但是在江戶幕府確立以後,將軍開始頒布了“禁教令”,從而開始有
鎖國的念頭。面對幕府的禁教令,在
九州地方爆發了
島原之亂。後來在德川第三代將軍家光的統治下完成了鎖國的制度。
江戶時代中期發生了“費
頓號事件”,導致了鎖國的程度提升到另外一個地步。費頓號事件即一艘英國船偽裝成
荷蘭船並且駛入
長崎脅持長崎奉行所裏面的職員要求給予食物、水和柴薪,當長崎奉行交出這些物品後便揚長而去的事件,這件事件使得長崎奉行
松平康英切腹。震怒的幕府下達了“異國船打退令”,又稱“無二念打退令”,下令所有外國船隻一靠近日本本土就予以炮彈攻擊,促使了日本的完全鎖國。
主要內容
內容
1、禁止日本船出海貿易和日本人與海外往來,偷渡者要處以死刑;
2、取締天主教的傳教活動,對潛入日本的傳教士應該予以告發和逮捕,以防止天主教在日本的蔓延;
3、對駛抵日本的外國船隻實行嚴密的監視,貿易活動也由幕府進行嚴格的管制。
這樣,日本的“鎖國體制”最終確立起來了。
目的
德川幕府實行鎖國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鞏固和加強幕府的統治,維護封建的剝削制度。日本實行鎖國政策,制止了西南大名利用
海外貿易增強割據實力的傾向,鞏固了德川幕府在全國的統治地位。
其次,全面禁止日本商人出海進行貿易,切斷了國內
商業資本與海外市場的直接聯繫,抑制了
商品經濟的發展,使
小農經濟免受衝擊,以維護封建的剝削制度。
再次,在日本的歷史上,被壓迫的民眾曾以宗教為旗幟進行過武裝暴動,由此可根除宗教在日本農民中的影響,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
危害
德川幕府實行
鎖國政策,從其主觀動機來說,無疑為了防範西方
殖民主義勢力的滲透、維護日本的國家獨立,從客觀的效果來看,在一定的時期內也確實起到了預期的作用。但從長遠看,這種政策只能延緩民族危機的來臨,而其最終的結果必然釀成更為嚴重的危機。因為:
(1)在日本實行鎖國的200多年間,西方世界發生了巨大變化,先是
資產階級革命,
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再到
工業革命的開展,使西方國家的實力增強;而日本由於實行鎖國政策,貿易停滯,使國內經濟幾乎與
世界市場隔絕,嚴重地影響了新的
資本主義因素的發展,延緩了封建經濟解體和
資本原始積累的進程。同時與外國交流終止,使
江戶時期的
日本文化失掉了開闊與雄偉的精神。這就使本來已經落後的日本,進一步被資本主義的西方拋在後面。
(2)鎖國政策鞏固了幕藩封建體制,當這一體制逐漸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障礙時,鎖國政策的反動作用也就更加明顯了。
略歷
元和二年(1616年)中國(明朝)以外的船隻限定停泊於
長崎及平戶
元和九年(1623年)英國的平戶商館被關閉。
寛永元年(1624年)與西班牙斷交,禁止船隻進入。
寛永八年(1631年)奉書船制度開始。朱印收以外的
朱印船必需有老中奉書。
寛永十年(1633年)第1次鎖國令。禁止奉書船以外船隻渡航。此外,禁止滯留外國5年以上的日本人回國
寛永十一年(1634年)第2次鎖國令。再次通達第1次鎖國令的內容。
寛永十二年(1635年)第3次鎖國令。中國(明朝)、
荷蘭以外的船隻只能進入
長崎,禁止所有在外的日本人回國。
寛永十三年(1636年)第4次鎖國令。與貿易沒有關係葡萄牙人妻子(包括日本混血兒)總共放逐了287人到澳門,其餘滯留在
出島寛永十四-十五年(1637年-至1638年)
島原之亂。
寛永十六年(1639年)第5次鎖國令。禁止
葡萄牙船隻入港。
寛永十七年(1640年)葡萄牙船隻要求再次通商。幕府處死61名使者
寛永十八年(1641年)鎖國制度完成。荷蘭商館遷移到
出島。
正保四年(1647年)2艘
葡萄牙船來到日本,要求恢復外交關係。幕府拒絕。
幕府態度
在頒布“異國船打退令”後,
日本鎖國邁向了完全的態勢。後來卻發生了“摩利遜號事件”,使得幕府的態度改變。一艘美國船“摩利遜號”接載日本難民前往
九州卻差點遭受炮擊,導致了日本國內的不滿。後來幕府為了鎮壓反對鎖國的人們,下令予以逮捕,也就是“
蠻社之獄”。在清朝鴉片戰爭戰敗後,日本無法堅持鎖國制度,所以頒布“薪水給予令”,讓所有異國船在來到日本本土後禁止上陸,只是提供柴薪、食物和水後離開。
1853年和1854年
美國海軍軍官
佩里(又作
培理)分別率領五艘和七艘軍艦(日本方稱為
黑船)從浦戶和
江戶灣登入,並呈交美國總統的
國書。(史稱“黑船來航”)在1854年的來訪中簽訂“日美和親條約”。1858年日本和美國簽訂“日美修好通商條約”和“
安政條約”(美,荷,俄,英,法),鎖國告終。
對外貿易
大致上可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由幕府直接控制,在
長崎負責
荷蘭以及中國之間的貿易。
第二種是由藩主,與該國特定的貿易,即對馬藩的宗氏與朝鮮、
薩摩藩島津氏與
琉球國、松前藩松前氏與蝦夷(北海道)的對外貿易,這四個港口開放,被日本稱為
四口。
附
1633年,譯文據中川清次郎著《西力東漸
本末》,1943年版,第196-198頁。
一、除特許船隻以外,嚴禁其他船隻駛往國外。
二、除特許船隻以外,不得派遣日本人至外國。如有偷渡者,應處死罪,
偷渡船及船主,一併扣留。
三、以去外國並在外國構屋營居之日本人,若返抵日本應即處以死罪。但如在不得已之
情勢下,被迫逗留外國,而在五年之內歸來日本者,經查明屬實,並系懇求留住日本者,可予寬恕。如仍欲再往外國者,即處死罪。
四、如發現有耶穌教蔓延之處,汝二人①應即前往戒諭。
五、發現耶穌教教士者,應予以褒賞。告發人之功績優良者,賞銀百枚。其他告發人,依其忠行情節,酌量褒賞。
六、外國船來到,應即呈報江戶。並應按照往例,通告大村藩主,請其派遣監視艦船。
七、如有發現傳播耶穌教之“
南蠻人”或其他邪言惑眾者,應即押解至大村藩之牢獄。
八、外國船所在各種貨物不得由某一地方全部包購。
九、禁止官吏在長崎直接購買外國船之貨物。
十、外國船之貨物應列單呈報江戶。但可以按照往例令其交易,不必等待江戶批示。
十一、外國船裝來之
生絲,應於確定價格後,全部分配於五處②。
十二、生絲以外之其他各種貨物,應在生絲價格確定後,按絲價標準,各立行情,進行交易。(附:貨物之買賣,限於價格確定後二十日內交易完畢。)
十三、外國船之歸期,限於9月20日以前,遲到之船,其歸期限自駛到之日起,五十日以內。
十四、禁止外國船將賣剩之貨物暫存於日本,並禁止日本人接受此等暫存。
十五、五處之商人限於7月20日以前抵達長崎。遲到者不列入分配額中。
十六、駛抵薩摩、平戶及其他任何之港口,交易必須按照長崎之絲價,在長崎絲價未確定前,不準交易。
上列諸條,應各遵守查照辦理。
寬永10年2月28日 此令 曾我又右衛門 今村傳四郎 幕府
五大臣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