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的職能(中央銀行職能)

中央銀行的職能

中央銀行職能一般指本詞條

中央銀行的職能是指中央銀行應該擔負和履行的職責,它既是中央銀行性質的具體體現,也是中央銀行作用發揮的重要依據。

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這是中央銀行職能最典型的概括。

發行的銀行。是指國家賦予中央銀行集中與壟斷貨幣發行的特權,中央銀行是國家唯一的貨幣發行機構

銀行的銀行。是指作為國家的金融管理機構,中央銀行在整個金融體系中居於領導地位,並與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存、放、匯等業務上的往來。

政府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代表國家貫徹執行貨幣金融政策,代為管理政府財政收支以及為政府提供各種金融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銀行的職能
  • 變化:保持幣值穩定
  • 情況:主要國家中央銀行職能分離的情況
  • 日本:金融監管以大藏省為主
變化,體現,

變化

一、20世紀30年代經濟大危機以前的中央銀行職能
到20世紀30年代經濟危機前,中央銀行制度在全世界已普遍建立,各國中央銀行逐漸擁有“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這三大基本職能。其特點是中央銀行服從於政府的需要,為政府和金融機構服務。主要任務包括發行銀行券、保持幣值穩定;建立對銀行的監管制度;組織票據的交換與清算;充當最後貸款人;實行存款準備金制度等。這一階段中央銀行能夠有效地發揮服務職能和管理職能,但還不具備運用貨幣政策巨觀經濟進行調控的能力。
二、20世紀30—80年代中央銀行的職能
20世紀30年代經濟大危機的爆發給中央銀行制度建設提出了新課題:如何適應政府干預調節經濟的需要,如何避免金融機構破產、維持金融秩序的穩定。對這些問題的解決使中央銀行在有效執行貨幣政策、調節巨觀經濟、進行金融監管、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等方面的職能突出出來。這一時期中央銀行的職能得到了全面的發展,尤為重要的是一些國家開始注意中央銀行的調控職能。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各國對中央銀行實行國有化改革,作為政府的銀行,巨觀調控職能和金融監管職能成為中央銀行的兩大重要職能。
政府對金融的監督管理一般是由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進行的。經濟大危機後中央銀行管理職能在不斷強化,內容逐漸擴大。中央銀行不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金融機構的日常活動進行有效管理,而且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金融市場的興起與發展,中央銀行又將對金融市場的管理納入自己的監管範圍中,以便為經濟發展提供穩定的籌融資場所。此外,中央銀行的監管方式和力度都在加強,除了預防性的事前管理外,更加注重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而且形成了一套有效的金融風險管理措施,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評定金融機構信用等級,進行資本充足性管理和清償能力管理等。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國際金融市場劇烈動盪而產生的風險加大等因素也促使了各國中央銀行進一步加強銀行業的國際監管。
三、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央銀行職能的新變化
(一)中央銀行職能的新變化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央銀行職能變化突出在兩個方面:第一,貨幣政策職能與金融監管相分離,突出貨幣政策調控職能;第二,強調金融穩定職能,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
(二)主要國家中央銀行職能分離的情況
1.英國
1946年《英格蘭銀行法》將英格蘭銀行收歸國有,同時該法授權英格蘭銀行管理商業銀行,並享有建議權、要求權和一定條件的命令權;1979年《英格蘭銀行法》和1987年《英格蘭銀行法》的主要內容是授予英格蘭銀行更多的監管權力,可以說金融監管曾是英格蘭銀行的主要職能。1986年前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實行了史稱為“金融大爆炸”(BigBang)的金融改革。為了適應金融結構的變化,1997年工黨政府上台以後,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其中的一個重要舉措是頒布了《1998年英格蘭銀行法》。2000年6月,英國又通過了《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案》,從法律上進一步確認金融監管體制的改變。FSA已成為世界上監管範圍最廣的綜合性超級監管機構,負責對各領域金融活動的監管。英格蘭銀行在職能分拆後主要側重於貨幣政策職能。上就是一個綜合金融監管機構
1999年歐洲中央銀行成立以後,德意志銀行失去了獨立制定貨幣政策的功能。2002年5月,德國將原銀行監督局、證券監督局和保險監督局合併成立了聯邦金融監督管理局,由原來的分業監管改變為統一監管。
德意志銀行仍然具有銀行監控的職能。各銀行按月向中央銀行上報業務報告及規定的內容。中央銀行定期將採集的銀行信息數據進行分析評估,通報給金融監督管理局,並參與對銀行的監管。各銀行必須在每一季度將貸款在150萬歐元以上的客戶向中央銀行進行通報,便於中央銀行全面掌握同一客戶在不同銀行貸款情況,並及時反饋給各個銀行。中央銀行對銀行的監管是從量的方面,對銀行監控並不是主要的負責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則是從質的方面,對金融機構監管是其主要職責。
2.
傳統上日本的金融監管以大藏省為主,大藏省負責金融政策、法規的制定,批准金融機構的準入並對其監管。日本的中央銀行——日本銀行並不具備獨立制定貨幣政策的權力,這個權力實際上由大藏省掌握,13本銀行只是參與對金融機構的13常調查。
1997年開始,日本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大爆炸”式的重大改革。1998年6月22日,金融監督廳正式成立,直屬首相府,是日本金日本融監督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管理和監督日本金融機構的各項業務,促進金融機構間的公平競爭。其目的是增強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增強風險管理,提高風險防範能力。
金融監督廳與日本銀行之間的分工合作是這樣規定的:金融監督廳是金融監管的最高行政部門,負責頒發營業許可執照、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和下達指令。日本銀行作為獨立的中央銀行,為有效控制金融風險而對依據契約對象金融機構進行檢查並提供相關服務。
3.德國
早在1961年,前聯邦德國就通過了《銀行法》,依據該法授權建立了聯邦銀行監督局。它直接隸屬於德國財政部。由於德國銀行業實行混業經營,因此銀監局實際上就是一個綜合金融監管機構。
1999年歐洲中央銀行成立以後,德意志銀行失去了獨立制定貨幣政策的功能。2002年5月,德國將原銀行監督局、證券監督局和保險監督局合併成立了聯邦金融監督管理局,由原來的分業監管改變為統一監管。
德意志銀行仍然具有銀行監控的職能。各銀行按月向中央銀行上報業務報告及規定的內容。中央銀行定期將採集的銀行信息數據進行分析評估,通報給金融監督管理局,並參與對銀行的監管。各銀行必須在每一季度將貸款在150萬歐元以上的客戶向中央銀行進行通報,便於中央銀行全面掌握同一客戶在不同銀行貸款情況,並及時反饋給各個銀行。中央銀行對銀行的監管是從量的方面,對銀行監控並不是主要的負責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則是從質的方面,對金融機構監管是其主要職責。
(三)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關係
部分國家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職能的分離,並不表明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沒有關係,這種職能的分離是為了使中央銀行更好地履行巨觀調控、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
1.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根本目標是一致的
貨幣政策要求中央銀行從整體經濟出發,維護以銀行業為主體的支付清算體系良好運作,實現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成長目標,保護社會公眾的共同利益和福利。金融監管職能更多的是從金融行業角度出發,保證金融機構長期清償能力,維護債權人利益,促進金融行業適度有序的競爭和穩健經營,從而實現金融體系的穩定。
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都是經濟發展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
2.貨幣政策的實施與金融監管職能存在很強的互補性
這種互補性主要表現在:第一,安全有效的金融體系是貨幣政策有效傳導的重要前提。如果金融體系不穩定,會增大貨幣政策的實施成本,影響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第二,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調整必須掌握詳盡的金融機構的信息,以便對金融運行情況以及金融運行中可能引發的問題做出正確判斷,這樣監管部門所掌握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運行的信息資料如資本充足率、流動性頭寸等是中央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重要基礎和保證。第三,貨幣幣值的穩定是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的重要基礎。

體現

(1)金融調控職能。中央銀行作為一個國家機關,是一國最高的金融管理機構,其首要職能是金融調控職能。也就是說,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通過金融手段,對整個國家的貨幣、信用活動進行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國民經濟的運行。
(2)公共服務職能。這是中央銀行以銀行的身份向政府、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所提供的金融服務。中央銀行向政府提供的服務主要包括:向政府融資:代理國庫收支業務:代理國債發行,辦理債券到期時的還本付息;為國家掌管黃金外匯國際儲備,等等。中央銀行為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主要包括:保管各銀行的存款準備金;為金融機構融通資金;辦理支付清算業務;為社會提供服務,等等。
(3)金融監管職能。是指中央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和金融市場實施規制與約束,促使其依法穩健運行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主要包括:制定並監督執行有關金融管理法規、政策和制度,使管理對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對各類金融機構業務活動進行監管;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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