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監管

金融機構監管是政府在關鍵的借、貸以及基金髮起領域對金融機構行為的監督與約束。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的理由有二:一是由於金融機構在現代經濟中承擔特殊的作用,金融機構幫助家庭與廠商儲蓄,使得許多經濟要素之間的複雜支付更為便利,商業銀行還是政府貨幣政策的通道,金融機構的失靈會劇烈地擾亂國家經濟活動。二是由金融機構內部治理因素決定的,金融機構的槓桿率都比較高,公司股東對管理層的控制欲望下降,管理層往往追求業務規模,從規模中獲得較高的回報。一旦機構管理層對業務規模追求太大太快,勢必引起巨觀經濟活動的過熱,穩定性下降,損失全社會的福利水平。

信息披露監管是為了防止金融市場不能按最有效或以M低成本方式生產出特別的產品與服務,政府有關的管理部門要求證券發行人向實際與潛在的投資者公開大量的金融信息,以供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的參考。建立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的原因是:證券發行者在金融健康與廠商特徵方面比證券投資者擁有更多的信息,政府有關部門利用法律形式強制廠商按要求披露信息,包括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防止投資者被虛假信息所誤導,從而破壞市場的公平性與效率。一旦由於信息不對稱導致市場失靈,金融市場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方面的功能就會喪失信息披露監管包括發行證券前的披露以及發行後的持續性披露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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