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制度》的通知

新修訂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制度》已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第四屆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制度》的通知
  • 檔案號:會協[2009]46號
  • 發文單位: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 發布日期: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引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檢查的職責分工,第三章 檢查周期,第四章 檢查計畫,第五章 檢查人員,第六章 現場檢查,第七章 檢查結果的處理,第八章 附 則,

引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
附屬檔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指導註冊會計師協會對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執業質量檢查工作,加強對事務所執業質量的監管,督促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增強風險意識,提高執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執業質量檢查,是指註冊會計師協會每年組織開展的對事務所、註冊會計師遵循中國註冊會計師業務準則、質量控制準則、職業道德規範等情況的檢查,包括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以及檢查結果的評價和處理。
第三條 執業質量檢查應當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準則為準繩,嚴格檢查,嚴格懲戒。
第四條 執業質量檢查應當關注事務所的整體質量控制情況,注意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充分尊重註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對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業務準則、質量控制準則、職業道德規範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加強與有關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傳遞, 儘可能減少重複檢查。必要時,也可採取與有關監管部門開展聯合檢查的方式,提升監管資源的使用效率,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果。

第二章 檢查的職責分工

第六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負責全國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標準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組織協調工作,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協會)的執業質量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中注協統一部署對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證券所)的執業質量檢查。各省級協會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其他事務所的執業質量檢查。
中注協直接組織檢查組對證券所進行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對存在執業違規行為的證券所實施懲戒。
省級協會在中注協的統一部署下,配合中注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證券所分所進行檢查。必要時,中注協直接組織對證券所分所進行檢查,並對存在執業違規行為的證券所分所實施懲戒。
第八條 省級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事務所跨區域執行的業務進行執業質量檢查,必要時可商請業務所在地省級協會協助檢查。省級協會發現外地事務所在本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涉嫌存在違規問題的,可以提請事務所所在地省級協會進行查處。

第三章 檢查周期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每年應組織開展事務所的執業質量檢查。
證券所及其分所每三年內應當至少接受一次執業質量檢查,其他事務所每五年內應當至少接受一次執業質量檢查。
第十條 對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協會可以考慮在一個檢查周期內安排兩次或兩次以上的檢查:
(一)在以往的執業質量檢查中存在問題比較嚴重,受到行業懲戒或行政處罰的;
(二)未按照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要求進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三)註冊會計師協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可以根據事務所的綜合評價結果,逐步實現對事務所的分級、分類監管,最佳化配置檢查資源,合理確定事務所的檢查周期。

第四章 檢查計畫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制定年度檢查計畫或檢查方案,明確檢查依據和目的、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工作安排和要求等。
第十三條 省級協會的年度檢查計畫或檢查方案,應當報送中注協備案。
第十四條 在確定年度被檢查事務所名單時,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務所予以特別考慮:
(一)被審計單位變更委託時,可能存在重大審計風險的後任事務所;
(二)股東(合伙人)之間糾紛較大,可能影響執業質量的;
(三)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的;
(四)詆毀同行、損害同行利益的;
(五)受到投訴舉報較多或反映問題嚴重的;
(六)業務收費顯著低於行業平均收費水平的;
(七)新批准設立的;
(八)承接業務數量與事務所人員、規模明顯不匹配的;
(九)存在第十條規定情形的;
(十)註冊會計師協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檢查人員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合理選擇和確定檢查人員,組成檢查組。檢查組應由不少於三名的檢查人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檢查組受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委派,在註冊會計師協會授權範圍內開展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檢查人員應當由職業道德好、專業素質高、實踐經驗豐富的註冊會計師和註冊會計師協會工作人員擔任。
第十七條 擔任檢查人員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擔任事務所審計項目負責人以上的職務;
(二)在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五年以上;
(三)熟悉會計、審計等專業理論和實務;
(四)最近三年沒有受到行業懲戒或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建立相對穩定的兼職檢查人員隊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專職檢查人員隊伍,並對檢查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
第十九條 檢查人員的權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被檢查事務所的業務報告、工作底稿、質量控制制度、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內部管理制度等資料進行查閱、記錄和複印;
(二)對事務所有關人員進行詢問或發放調查問卷;
(三)必要時,可對涉嫌嚴重違規或雙方爭議較大的業務報告和相關工作底稿調回註冊會計師協會查閱。
第二十條 檢查人員的義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檢查中了解到的國家機密、事務所及其客戶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不得用於與檢查工作無關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給與檢查工作無關的任何人員;
(二)與被檢查事務所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三)保持廉潔自律,不得接受被檢查事務所的宴請、禮品或禮金等。
第二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參加執業質量檢查的時間可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制度》的規定折合本年度的繼續教育學時。
第二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對表現優秀的檢查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檢查紀律的檢查人員予以相應的處分。

第六章 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在開展執業質量檢查前,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通知被檢查事務所。
第二十四條 被檢查事務所應當在接受檢查前進行自查,並按照檢查通知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第二十五條 被檢查事務所應當依據下列要求積極配合檢查工作:
(一)及時全面地提交檢查所需的全部資料,並保證所提交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二)為檢查組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辦公條件;
(三)確定專人負責與檢查組的聯絡;
(四)妥善安排簽字註冊會計師和其他相關人員配合檢查組開展工作;
(五)如實回答檢查人員的詢問,準時參加檢查組召集的會議,及時進行意見反饋。
第二十六條 檢查組一般應對事務所進行現場檢查,必要時也可調閱事務所有關資料進行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七條 檢查組一般應當抽取事務所當年度出具的業務報告進行檢查。對於自上次接受檢查後出具的以往年度或期間的業務報告,應當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抽查。在選取業務報告時,應當考慮樣本選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
第二十八條 檢查組應當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與被檢查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進行充分溝通,聽取並吸收其中的合理意見。
第二十九條 檢查組收集檢查證據,應當保證檢查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並根據檢查證據形成檢查意見。從事務所獲取的檢查證據、形成的檢查意見和重要的溝通事項及結果,應由事務所蓋章和相關人員簽名確認。
第三十條 檢查組應當及時向註冊會計師協會匯報檢查進展情況以及檢查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接受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檢查組應當按照註冊會計師協會確定的檢查標準實施執業質量檢查,編制檢查工作底稿。
第三十二條 檢查組應當在完成檢查工作後撰寫執業質量檢查報告,提交註冊會計師協會。
執業質量檢查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被檢查事務所概況;
(二)檢查工作的開展情況;
(三)檢查發現的問題;
(四)被檢查事務所的反饋意見;
(五)對被檢查事務所的整體評價。
第三十三條 檢查組應當在檢查工作結束後,及時歸整檢查工作底稿,形成檢查檔案,統一交註冊會計師協會保管。檢查檔案的所有權屬於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七章 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從以下方面對檢查組提交的檢查報告和檢查工作底稿進行覆核:
(一)執業違規事實是否清楚、檢查證據是否確鑿、事實的認定是否有充分適當的檢查證據的支持;
(二)檢查工作是否符合檢查程式;
(三)適用的法律、法規、執業準則和行業規範是否恰當。
對於覆核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三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建立相應的懲戒制度,設立懲戒委員會或相應機構,對檢查中發現的應予懲戒的問題給予相應的懲戒。
第三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實施懲戒,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執業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相當,並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第三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保護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保障其陳述申辯和申訴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責成受到懲戒以及其他存在執業質量缺陷的被檢查事務所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並提交整改報告。
第三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年度檢查工作進行總結。省級協會應當在年度檢查工作結束後,在規定時間內向中注協報送年度檢查工作總結。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開展專案檢查、專項檢查等其他檢查工作,可參照本制度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年度檢查總體情況及檢查結果錄入中注協行業管理信息系統。
第四十二條 各省級協會可以按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並報中注協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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