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談話提醒制度(試行)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談話提醒制度(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省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上海市、重慶市、遼寧省、湖北省、山西省、計畫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深圳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深圳市資產評估協會:

現將《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談話提醒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談話提醒制度(試行)》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談話提醒制度(試行)
  • 語言:中文
  • 類別:經濟
國家會計師協會通知,正文,

國家會計師協會通知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談話提醒制度(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省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上海市、重慶市、遼寧省、湖北省、山西省、計畫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深圳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深圳市資產評估協會:
現將《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談話提醒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談話提醒制度(試行)》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屬檔案:

正文

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談話提醒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了強化行業自律機制,進一步規範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的執業行為,保證執業質量,防範執業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中國註冊資產評估師職業道德規範》等有關規定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地方註冊會計師協會、資產評估協會負責實施本地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事務所、機構”)的談話提醒工作。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根據需要可直接組織談話提醒工作。
第三條 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事務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各地方註冊會計師協會及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談話約請部門”)應當約請事務所、機構的負責人和相關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以下簡稱“談話對象”)進行談話提醒:
(一) 涉嫌違反法律、法規;
(二)涉嫌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質量控制基本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中國註冊資產評估師職業道德規範》等規定;
(三)其他有必要談話的情形。
第四條 談話約請部門安排談話提醒時,應事先充分準備,並將談話時間、地點、要求等以書面形式提前三天通知談話對象。
第五條 談話約請部門至少應有兩人參加談話提醒,並對談話提醒內容予以記錄。談話結束時,談話約請部門的工作人員和談話對象應在談話記錄上籤字確認。
第六條 談話約請部門應將談話記錄、談話情況總結以及談話對象的整改情況歸檔保存。
第七條 談話約請部門可根據需要請其他有關單位共同開展談話提醒工作。
第八條 談話對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事先報告談話約請部門,經同意後可委託有關人員代理;無故拒絕、推脫者,談話約請部門應記錄在案並予以通報批評;談話過程中,談話對象應如實陳述、不得故意隱瞞事實;談話約請部門工作人員應對談話過程中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條 通過談話,發現談話對象存在情節輕微的違規執業行為,但不構成行政處罰的,談話約請部門應予以嚴肅訓戒並要求整改,整改情況應當限期向談話約請部門報告。
第十條 通過談話,發現談話對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予以進一步做出調查處理的,談話約請部門應依法轉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在一年內因本制度第九條規定,被談話提醒累計達三次以上(含三次)、並證實有違規執業且被提出口頭警告的,其執業資格年度檢查不予通過。
第十二條 各地方註冊會計師協會、資產評估協會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談話提醒工作情況總結上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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