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釋
協會(英譯:Association),
美國的《
經濟學百科全書》中說,
行業協會是“一些為達到共同目標而自願組織起來的同行或商人的團體”。
日本經濟界人士認為,行業協會是“以增進共同利益為目的而組織起來的事業者的聯合體”。英國權威人士指出,“行業協會是由
獨立的經營單位所
組成,是為保護和增進全體成員的
合理合法利益的組織”。
行業協會是社會
中介組織,它的產生和發展是社會分工和市場競爭日益加劇的結果,反映了各行業的企業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監督、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要求。具體說來,行業協會的形成及其作用應該包含以下內容:一是必須以同行業的企業為主體;二是必須建立在自願原則的基礎上;三是必須以謀取和增進全體會員企業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四是一種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社團。
根據
民政部2004年出台的《取締非法
民間組織暫行辦法》,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民間組織:“未經登記,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的;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或者
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被撤銷登記後繼續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郝際廣說:“從麵製品分會衍生出世界速食麵協會中國分會,該協會應該是想通過這個牌子擴大自身影響力,達到壟斷業內企業的作用。但既然掛出這個牌子,就應該在民政部門註冊,不然便是違法。”
功能
行政化
行業協會充當政府的助手,在一定範圍內行使政府管理經濟事務的職能,只能依賴行政部門搞活動,有些行業協會只收會費,卻不為會員企業提供服務,成為企業的“二政府”,失去了行業協會的本色,致使行業協會無法正常發揮應有的功能。
企業化
某些行業協會以營利為目的,混淆了社團法人與公司法人的界限。而我國社團登記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當然,“這並不意味著社會團體不能進行任何收費或者賺取利潤的活動,只是表示社會團體取得的財產不能夠分配給會員,必須用於其目的事業”。
存在問題
作為社會自治的、
非營利性組織之一的行業協會,具有彌補政府失靈、市場失調的重要作用。而行業協會的功能欠缺及其功能發育不完善,使行業協會無法將市場中分散的各個利益主體的力量凝聚在一起,發揮社會整合功能,難以打破我國長期以來政治上的高度集中、經濟上的高度統一、社會生活的高度整合的單一的社會機制。缺少作為社會第三部門的活躍力量的行業協會的參與,市場經濟很難成熟起來,這將影響到需要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市民社會的形成,也必將難以構建國家—經濟—社會的三元社會結構。
造成我國行業協會功能問題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主要在於,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行業協會大多數是由政府興辦的,要么是政府直接或者間接組建行業協會,要么是由政府專業經濟職能部門轉變為行業協會。因此,行業協會從其誕生時起便打上了很深的“行政”烙印,成為政府的附屬、助手,這樣必然使行業協會具有本不該具有的許多管理職能,政府官員兼任行業協會的主要領導更加劇了行業協會的行政色彩。這對行業協會的功能產生極大的影響,致使行業協會的獨立性不強,缺乏代表性,社會整合力量不足,無法更好地為企業提供服務。
存在狀況
本質上行業協會屬“
社會中介機構”。而社會中介機構的特點,在於它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的首要表現,就是它的“民間化”,或者叫“非政府化”。對政府,它不是附屬物,而是獨立的社團組織,是
企業利益的代表者;對企業,它不是管理者,而是服務者,是國家利益的維護者。它就是要在許多政府部門不應管又不便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上,發揮監督、協調和信息服務作用。在企業與社會的有關方面發生矛盾時,行業協會代表企業與有關方面進行求同存異的友好協商,以維繫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
轉型之後的行業協會最重要的是樹立其服務功能。即行業協會為本行業中的企業提供各種有關經營方面的服務,包括諮詢服務、員工培訓服務、
市場調研服務、信息服務、產品展覽服務、國際商務聯絡服務等。
行業協會實際上是本行業中所有企業根本利益與整體利益的代言者,應是維護行業內企業獲得更好發展的“維利者”。行業協會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向立法機構或政府反映本行業企業的總體利益要求及願望,並以民間組織的身份參與國家有關法律及政策的討論和制定,甚至就參與到政府同別國政府所進行的雙邊及多邊貿易協定的談判等活動中去。
轉型期我國行業協會面臨的一個嚴重問題是所含行業覆蓋面過窄而產生社會合法性不足。而社會合法性不足,是我國大多數協會“脫胎”於國有官辦體制。其會員企業一般不超過全行業總數的40%,大多局限在原部門系統內,而且絕大多數是國有企業。覆蓋面窄,意味著協會所能掌握的企業和行業的信息不充分,難以發揮綜合性的協調功能。
在成熟的市場中,行業協會具有不可替代的協調、指導功能。然而中國有些行業協會,專家卻認為它不過兼有政府管理和行業協調的“二政府”。而這種定位不準的直接後果,是行業協會在行使功能時,往往過多地維護政府和企業的利益,忽視市場和消費者的利益。
企業之間的相互關係是以競爭為基礎的,競爭離不開協商,行會的協商作用是有效競爭的重要前提和條件。行業內務企業之間發生各種利益衝突時,行業協會應從行業整體與根本利益出發,通過各種手段協調企業間的矛盾,以保證行業內部企業的協調發展。
如何成立
協會屬於
社會團體,可以登記為面向全社會的
法人社團組織,也可以不通過登記,僅為系統內部活動的團體。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同時,要“整合優勢資源,使大家共贏”就存在盈利性活動,根據工商行政法規的規定,還必須進行法人登記,辦理《
營業執照》,繳納管理費和稅務登記繳納稅款。
成立流程
受理程式
(一)受理條件: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即: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有三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中的任何一條,均不能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條)
(二)受理程式:
----1、籌備階段審批:
----(1)需提交的材料
----②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的檔案;
----④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⑤章程草案;(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一條。
----(2)受理
----民政部門自收到社會團體申請籌備的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做出批准籌備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
----(3)告知:
----民政部門自收到《社團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發起人;不批准的要向發起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關權力和投訴渠道,發起人對民政局的決定不服的,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複議。(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
----(4)審批環節:
----受理:由民管辦工作人員先行受理、並簽署經辦意見;
----初審:由民管辦主任進行初步審核,並簽署意見;
----審核:由民管辦主管局長再次審核,並簽署意見;
----審定:由民政局局長最後審定,並簽署意見。
審批
----(1)成立申請的條件
----①自民政部門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
籌備工作;
----②完成籌備期間的各項任務,即: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
法定代表人,向民政部門申請成立登記;
----③籌備期間沒有以獨立的社會團體名義對外開展活動。(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
----(2)需提交的材料
----①成立登記申請書;
----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社會團體章程;
----③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成立登記的檔案;
----④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組成名單;
----⑤其他應提交的檔案。(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條)。
----(3)受理:
----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申請成立登記的各種有效材料之日起,民政部門在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於符合要求準予登記的,發給《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對於不準予登記的,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
----(4)告知:
----民政部門應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檔案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準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並向其說明理由及相關權力和投訴渠道;對民政局決定不服的,發起人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複議。
----(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
----(5)審批環節:
----受理:由民管辦工作人員先行受理、並簽署經辦意見;
----初審:由民管辦主任進行初步審核,並簽署意見;
----審核:由民管辦主管局長再次審核,並簽署意見;
----(6)審批時間:30個工作日
成立
----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內,已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完成提出刻章申請,刻制
印章;辦理代碼證;銀行開戶;辦理稅務登記等工作,併到民政部門備案;民政局自收到備案檔案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本,並及時在計算機網路和報刊上發布成立
公告。
----(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八條和第四章第二十六條)。
----工作標準:
----1、所報材料必須真實有效,不得謊報、虛報;
----2、所有文字材料一律用微機列印,不得手寫;
----3、所有填寫表格不得複印;
----4、填寫表格必須用鋼筆或簽字筆,不得用原子筆。
----(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三條)
----本崗位負責人: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審批人員
----崗位
職責和許可權:根據《社團條例》及相關檔案精神和工作程式及時受理、嚴格審批,按照工作標準制發審批文書並歸檔。
----時限:30個工作日。
章程舉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蘇省建築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JIANGS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JCIA。
第二條 江蘇省建築行業協會是江蘇省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築、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築裝修裝飾、諮詢監理、工程監督、建築科學研究、勘察設計及建築院校等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並經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江蘇省建築行業協會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程中,聯合全省建築界各方面力量,堅持雙向服務,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速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推進行業健康發展,提高經濟效益,為促使我省建築業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江蘇省建築行業協會住所設在定淮門大街15號(江東北路388號)正泰大廈3單元21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委託進行專題調研,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引導和推動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轉換經營機制,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爭創優質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的競爭力;
(四)組織信息交流,制訂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五)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運用法律手段,開展諮詢服務;
(六)積極推廣與展示建築科技,開展技術與管理人才的培訓,不斷提高企業素質;
(七)發展與外界的友好往來,組織企業間技術、科學管理等方面的經驗交流,推動橫向經濟合作與技術進步,收集、編輯、出版行業有關政策法規、市場信息、有利行業發展的刊物和有關資料;
(八)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表彰和獎勵行業中的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
(九)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只吸收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在江蘇省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築、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修裝飾、工程勘察設計、科研院所、建築院校等企事業單位,以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與建築業相關的行業組織,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報常務理事會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並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取得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協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秘書長提名副秘書長,由理事會任命;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需要,亦可召集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推薦選舉或建議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理事會;
(四)審議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
(五)建議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建議會員單位的吸收或除名;
(七)建議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亦可召集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從理事單位(或常務理事單位)中提名,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大、中型骨幹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在副會長人選中應占較大比例。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團結民眾,善於聽取不同意見,特別是會員單位意見,積極為會員單位服務;
(八)善於思考,為行業發展和主管部門的中心工作獻計獻策;
(九)有一定的組織工作能力,在“雙向”服務中,起到紐帶、橋樑作用;
(十)清正廉潔,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實幹精神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本會秘書長人選,經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後正式聘任;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職務;
(一)會員資格被取消的;
(二)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的;
(三)不能勝任其職務的;
(四)有損害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長負責秘書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協會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協會各分支機構工作;
(三)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任;
(四)主編協會會刊、簡訊;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分支機構(分會),代表機構的設定和職責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企業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如評優評獎、會刊、培訓、出書、宣傳等;
(五)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已繳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應在每一會計年度製作財務預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和省民政廳備案。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程式後續處理
第四十一條 由會員代表大會作出終止決議或由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作出決議,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2年4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