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

2014年5月13日,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以會協〔2014〕22號發布《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該《辦法》共15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印發的《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修訂)》(會協〔2011〕41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 
  • 頒布時間:2014年5月13日 
  • 施行時間:2014年5月13日 
  • 頒布單位: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通知,評價辦法,解讀,修改背景,修改內容,指標體系,事務所排名,

通知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發布《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的通知
會協〔2014〕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
新修訂的《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已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發的《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修訂)》(會協〔2011〕41 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2014年5月13日

評價辦法

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綜合反映與評價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科學發展水平,引導事務所做強做大、做精做專,不斷提升服務國家建設、服務市場主體、服務公眾利益的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以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信息系統為基礎,組織開展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並公布事務所綜合評價前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經批准設立的事務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均參加綜合評價:
(一)未持續達到規定的設立條件;
(二)未履行會員義務;
(三)未按時填列綜合評價信息;
(四)上年度填列綜合評價信息嚴重失實。
第五條 涉及合併、分立事項的事務所,於上年度12月31日前辦結以下所有手續的,可以合併、分立後的事務所參加綜合評價:
(一)簽訂合併分立協定,形成合併、分立相關會議決議及合伙人(股東)協定;
(二)完成主管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批准變更相關執業證書手續及變更登記手續;
(三)完成合伙人(股東)退夥(退股)、註冊會計師轉所手續。
第六條 參加綜合評價的事務所,按照要求填寫綜合評價表,上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注協)審核。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設立的分所,上報分所所在地地方注協審核。
第七條 為保證綜合評價工作的公平、公正,綜合評價表指標將上年度12月31日作為基準日。開始填報後,將以基準日的數據為準,從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提取綜合評價表所需數據。
第八條 事務所對綜合評價填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並及時更新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與綜合評價相關的信息。
第九條 地方注協負責審核本地區事務所和本地區分所的填列信息。可以結合本地區當年度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工作,對本地區事務所及其分所填列信息組織審查,將審查結果上報中注協。
第十條 中注協對事務所填列信息進行抽查。如果發現填列信息不實的,責令事務所限期更正。如果發現填列信息嚴重失實或者故意填列不實信息的,取消事務所當年度綜合評價資格,並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中注協根據綜合評價結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並確認事務所的綜合評價得分,公布事務所綜合評價得分前百家排名信息。
對於在公布前終止的事務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前百家排名指標分為:業務收入指標、綜合評價其他指標、處罰和懲戒指標三大類。
(一)業務收入指標,是指事務所每年上報中注協的、經過審計的上一年度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以及與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
(二)綜合評價其他指標,是指綜合評價表中除了業務收入指標、處罰和懲戒指標以外的指標。包括:基本情況、內部治理、執業質量、人力資源、國際業務、信息技術、黨群共建、社會責任、受獎勵情況等類指標。
(三)處罰和懲戒指標,是指最近兩個年度內,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情況。
第十三條 前百家事務所排名得分的計算公式如下:
前百家事務所排名得分=業務收入指標得分 +綜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處罰和懲戒指標應減分值。其中:
(一)業務收入指標得分=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指標得分+與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得分
其中,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指標得分=(該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 上年度前百家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中位數)×47
與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得分=(與該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與上年度前百家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中位數)×3
(二)綜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該事務所綜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之和/全部候選前百家事務所綜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之和的平均值)×50
(三)處罰和懲戒指標應減分值=Σ[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次數(人數)×相關分值]
處罰和懲戒指標為直接減分項,按照下列不同處罰和懲戒種類減分:
1.事務所受到暫停業務處罰,及與其他處罰並處的,一次減8分;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及以上三項或者兩項處罰並處的,一次減6分;受到公開譴責的,一次減6分;受到通報批評的,一次減4分;受到訓誡的,一次減2分。
2.註冊會計師受到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撤銷會員資格的,減5分;受到其他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應減分值,分別按照事務所受到相應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應減分值的50%計算;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一次減8分。
事務所或註冊會計師受到處罰和懲戒,處罰、懲戒決定時間不在上一年度內,且違規行為發生超過3年的,在綜合評價中不再扣分。
第十四條 地方注協可以本辦法為參照,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綜合評價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注協印發的《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修訂)》(會協〔2011〕41 號)同時廢止。

解讀

2014年5月13日,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發布《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會協〔2014〕22號,以下簡稱《辦法》),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人介紹了《辦法》修改和發布的相關情況。

修改背景

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是註冊會計師行業實現黨建與業務相互結合、相互促進的重要載體,是行業創先爭優長效機制建設的重要成果。為了進一步發揮綜合評價在推動事務所發展中“指標導引、自動比動”的作用,同時按照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要求,為簡化工作流程,減輕事務所信息填報負擔,我們組織開展了《辦法》修訂工作,經廣泛徵求各地注協、會計師事務所以及相關政府部門、高校、企業等多方面意見,對事務所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和實現方式作了必要調整和改進。

修改內容

一是針對綜合評價工作中各方面反映的突出問題,通過合併表式、精簡指標、打通系統,減輕填報工作量。二是根據行業發展和行業管理需要,通過整合分類、調整權重,突出綜合評價導向性,並力求各項指標信息可獲取、可驗證。三是保持綜合評價工作的連續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以上思路,我們認真聽取採納各方面意見,本著求真務實、科學高效的原則,主要對以下內容作了修訂:
一是針對綜合評價工作中各方面反映的突出問題,通過合併表式、精簡指標、打通系統,對一些口徑不易清楚界定、獲取難度大、考核驗證性差的指標進行了簡化和合併。同時實現了綜合評價系統與行業管理信息系統、百家信息編制系統聯通,綜合評價系統集中從行業管理信息系統取數、百家信息在綜合評價系統數據基礎上生成,切實減輕事務所填報負擔。
二是聽取民眾意見、遵循國際慣例、結合實際需要,重新調整百家信息公布內容。結合行業發展形勢和行業監管要求,增加懲戒處罰扣分年度(由一年增至兩年),細化規定懲戒處罰種類(分為司法處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等),提高扣分分值(如事務所最低分由1分提高至2分,最高分由5分提高至8分),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同時,不再將人員規模信息作為計分指標,而是更關注人均收入等體現事務所業績效率的信息。
三是對涉及合併、分立的事務所,明確了其可併入評價指標數據的時間截止期及程式履行要求,提高了各事務所之間評價結果的可比性。

指標體系

改進後的事務所綜合評價表,全部指標分為綜合評價指標和參考指標兩大類,共200項。其中:綜合評價指標包括評分指標和扣分指標,計10類、173項,評分指標總分值1000分;參考指標27項,不設分值。
綜合評價表具體指標的分類和分值是:
——評分指標分為:基本情況11項(400分),內部治理20項(90分),執業質量29項(140分),人力資源28項(120分),國際業務7項(40分),信息技術8項(30分),黨群共建26項(80分),社會責任21項(50分),受獎勵情況13項(50分)。
——扣分指標10項,即師所受處罰懲戒信息指標。
——參考指標27項,均為事務所業務情況,包括分行業(10項)、分領域(4項)、分專業(13項)的業務收入情況。由事務所自願填寫。參考指標不設分值,只公布,不計分。
收入規模與其他指標權重
在《辦法》修訂過程中,收入規模與其他指標的權重分配始終是我們重點考慮的問題。就此也多次與業內專家討論,多數意見認為執業質量、內部治理等因素不好量化評估,而收入指標綜合性最強,各方均認可。我們通過減少重複計算收入指標、增加人均收入指標等方式,完善了收入指標的綜合導向性。今後我們將結合執業質量檢查中掌握的信息,探索建立事務所執業質量評價指標,完善綜合評價指標體系,逐步降低收入指標權重。

事務所排名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中注協根據綜合評價結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並確認事務所的綜合評價得分,公布事務所綜合評價前百家排名信息”。其中,提出事務所綜合評價得分和事務所綜合評價前百家排名信息兩個概念,明確前百家排名信息建立在綜合評價工作基礎上,理順綜合評價工作和前百家排名工作的關係。具體來講:對於前百家排名,是在所有事務所綜合評價結果的基礎上,按照前百家排名公布指標項進行二次測算。其中,對前一年度前百家收入分布進行統計,確定本年度前百家最佳收入中位數,據以計算業務收入得分。根據二次測算結果編制本年度前百家信息,在中注協網站上公示後正式發布。
按照新《辦法》,2014年事務所綜合評價全國前百家排名信息將公布三項內容:事務所業務收入指標得分、綜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處罰和懲戒指標扣減分值。其中:業務收入指標得分是指事務所經過審計的上一年度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的得分和與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的得分之和。所謂與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是指與事務所具有統一經營戰略、統一品牌、統一專業資源、統一人員管理的專業服務機構經營取得的業務收入。
百家排名指標得分的計算方式為:綜合評價總得分=業務收入指標得分+綜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處罰和懲戒指標應減分值。其中,由於取消註冊會計師人數這一指標得分,將其10%權重分解給業務收入指標和綜合評價指標各5%,這樣,業務收入指標得分權重為50%,綜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權重為50%;業務收入指標中,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指標得分權重為47%,與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的業務收入指標得分權重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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